田賦附加

舊中國隨田賦正額加征附 加稅。清朝在田賦正額之外,還有為數眾多的加征,主要是耗羨、平余和漕糧附加三項。耗羨,又叫火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田賦附加
  • 外文名:無
  • 詞義:舊中國隨田賦正額加征附 加稅
  • 詞性:名詞
概念,歷史發展,

概念

舊中國隨田賦正額加征附 加稅。清朝在田賦正額之外,還有為數眾多的加征,主要是耗羨、平余和漕糧附加三項。耗羨,又叫火耗

歷史發展

清初,田賦多以銀兩繳納,各州縣收入田賦銀後,要把所收納的零碎銀兩,熔化成規定重量的銀錠,才能人庫。由於在熔鑄時,重量有所虧耗,因此,各地徵收準適當多征一些,以補虧耗之數。但地方官吏往往藉此苛索,成為剝削人民財富的一種手段。平余。雍正時,四川的不法官員在徵收賦稅時,暗將戥頭加重,以增收銀兩。乾隆三年,為整飭暗中加重之弊,準四川在火耗之外,每百兩提解六錢,稱平余。以後各省仿行,成為田賦的加征。
漕糧,是指向京城運送漕糧的各種加征浮收。漕糧是清代田賦的一部分,以實物繳納。清後期政府為支付不斷增加的對外賠款,以“分賠”、“攤賠”。“代賠”等名目將沉重的賠款負擔分散給地方。地方無款可籌,只好以附加稅的形式,’。。 附加于田賦,且名目繁多,如隨征津貼、畝捐、按糧捐/輸等等。
其中洞治、光緒時,田賦畝捐已超過正賦。 由於田賦附加無一定章法,是當時財政搜刮的一種 重要手段。北洋政府成立後,田賦加征更加嚴重。 除將清代末期田賦之外的一切附征條目,歸併於正 稅之中,又開徵新的附加稅目。1912年北洋政府規 定,地方徵收的田賦附加稅不得超過田賦正額的 30%,但這一規定不久,就被各省相繼突破,致使附 加稅超過田賦正稅,有的地方甚至超過若干倍。田 賦附加的泛濫,使人民背上沉重的負擔,造成農村經 濟萎縮,民不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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