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製品熱原質試驗規程

《生物製品熱原質試驗規程》是一個試驗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物製品熱原質試驗規程
  • 類別:規範
供試驗用家兔,試驗前準備,試驗,結果判斷,

供試驗用家兔

1.1 應健康無傷,雌者無孕體重,1.7~2.5kg。
1.2 測溫前至少3日套用同一飼料餵養。在此期間內,體重應不減輕,精神、食慾、排泄等不得有異常。
1.3 未曾用於熱原質試驗的家兔,應在試驗前1~3日內預檢體溫挑選一次,挑選條件與檢查供試品時相同,但不注射藥液。測溫探頭插入肛內深度約6cm,保留2分鐘或更長時間,間隔1小時測溫1次,連測4小時。4小時內各兔體溫均在38.0~39.8℃,且最高最低溫差不超過0.5℃者,方可供試驗用。
1.4 凡熱原質試驗用過的家兔,若供試品判為符合規定,家兔休息48小時後可重複使用。對血液製品、抗毒素和其他同一過敏原的供試品在5天內可重複使用。

試驗前準備

2.1 試驗用的注射器、針頭及一切與供試液接觸的器皿,洗淨後應經250℃至少30分鐘或180℃至少2小時乾烤滅熱原質。
2.2 測溫探頭的精確度應為±0.1℃。每隻家兔注射前、後應使用同一支測溫探頭。
2.3 熱原質檢查前1~2日,供試驗用家兔儘可能處於同一溫度環境中。實驗室溫度保持在15~25℃。試驗的全過程中室溫變化不得大於3℃,並應保持安靜,避免強光照射和噪音干擾。空氣中氨含量應低於20ppm。

試驗

3.1 每批供試品初試用3隻,複試用5隻家兔。
3.2 試驗前家兔應禁食2小時以上再開始測量正常體溫,共測兩次,間隔30~60分鐘,兩次溫差大得大於0.2℃,以此兩次體溫的平均值為該兔的正常體溫,同組兔間正常體溫之差不得大於1.0℃。用測溫探頭測量時,家兔固定30~60分鐘後開始檢溫。
3.3 測家兔正常體溫後15分鐘內,按規定劑量自耳邊靜脈緩緩注入預熱至38℃的供試品,每隔30分鐘測量體溫1次,連測6次。
3.4 若第6次較第5次升溫超過0.2℃並超過正常體溫時,應連續測量,直至與前一次相比升溫不超過0.2℃。若降溫>0.4℃,並低於正常體溫時,應繼續測量至降溫≥0.6℃為止。

結果判斷

每隻兔的正常體溫與注射供試品後最高升溫之差,為該兔的應答。出現負值的規定如下:降溫值≤0.4℃為兔溫正常波動範圍,以“0”計。降溫值≥0.60℃需重試。降溫值>0.40至<0.60℃時,若供試組家兔中僅一隻降溫在此範圍內,以“0”計,若供試組家兔中有2隻或2隻以上降溫在此範圍內,應重試。
4.1 肌內注射製品判定標準
4.1.1 初試結果判定
4.1.1.1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判為合格:
3兔升溫均低於0.80℃,並且3兔升溫總和不超過1.80℃;3兔中1隻升溫達0.80℃,其他升溫均低於0.80℃,並且3兔升溫總和不超過1.80℃。
4.1.1.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複試一次:
3兔中1隻升溫超過0.80℃;3兔升溫總和超過1.80℃。
4.1.1.3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判為不合格:
3兔中有2隻升溫0.80℃或0.8℃以上;3兔升溫總和超過2.40℃。
4.1.2 複試結果判定
4.1.2.1 符合下列情況者,判為合格:
初、複試8兔中,有2隻或2隻以下升溫0.80℃或0.80℃以上,並且升溫總和不超過4.00℃。
4.1.2.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判為不合格:
初、複試8兔中,有2隻以上升溫0.80℃或0.80℃以上,並且升溫總和超過4.00℃。
4.2 靜脈注射製品判定標準
4.2.1 初試結果判定
4.2.1.1 符合下列情況者,判為合格:
3兔升溫均低於0.60℃,並且3兔升溫總和不超過1.40℃。
4.2.1.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複試一次:
3兔中1隻體溫升高0.60℃或0.60℃以上;3兔升溫總和超過1.40℃。
4.2.1.3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判為不合格:
3兔中2隻體溫升高0.60℃或0.60℃以上;3兔升溫總和為1.80℃或超過1.80℃。
4.2.2 複試結果判定
4.2.2.1 符合下列情況者,判為合格:
初、複試8兔中,2隻或2隻以下升溫0.60℃或0.60℃以上,並且升溫總和不超過3.50℃。
4.2.2.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判為不合格:
初、複試8兔中,2隻以上升溫0.60℃或0.60℃以上;初、複試8兔升溫總和超過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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