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條例

《甘肅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7月27日,甘肅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甘肅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全文,實施時間,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甘肅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保障黃河長治久安,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提升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能力,推動高質量發展,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讓黃河成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各類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黃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幹流、支流、湖泊、水庫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甘南藏族自治州、臨夏回族自治州、蘭州市、白銀市、定西市、天水市、平涼市、慶陽市、武威市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
法律、行政法規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各類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堅持黨的領導,落實重在保護、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強污染防治,貫徹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而行、節水為重,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謀劃、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統籌協調機制,統籌指導、督促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黃河流域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
黃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黃河流域各級河湖長負責河道、湖泊管理和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財政、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文化和旅遊、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林業和草原、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水行政、林業和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黃河流域土地、礦產、水流、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狀況調查,建立自然資源基礎資料庫,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向社會公布黃河流域自然資源狀況,並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黃河流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普查,或者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黃河流域野生動物資源狀況。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黃河流域生態狀況評估,並向社會公布黃河流域生態狀況。
省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黃河流域土地荒漠化、沙化調查監測,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調查監測結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黃河流域水土流失調查監測,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調查監測結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協調黃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氣象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已經建設的台站和監測項目基礎上,健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文、泥沙、荒漠化和沙化、水土保持、自然災害、氣象等監測網路體系。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健全完善生態環境風險報告和預警機制。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行政、氣象等有關主管部門和黃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黃河流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聯動工作機制,與省突發事件應急體系相銜接,加強對黃河流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對管理。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黃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黃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享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執法等信息,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環境領域相關信息及時、準確、完整歸集至信息共享系統,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傳承和弘揚黃河文化,圍繞建設精神富有的現代甘肅,挖掘黃河文化時代價值,延續黃河文化根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打造彰顯黃河文化、展示黃河文明的重要視窗。
第十一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宣傳報導,並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方面的科學研究與技術推廣套用,將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沙運動與調控、防沙治沙、泥沙綜合利用、河流動力與河床演變、水土保持、水文、氣候、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列為科技發展的優先領域,加強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開展科技攻關,推廣套用先進適用技術。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發展規劃、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綱要以及本省國土空間規劃,構建以甘肅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為統領,以省級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為支撐的黃河流域規劃體系,發揮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與黃河流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省人民政府、黃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綱要、國家層面相關規劃、本省國土空間規劃、甘肅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甘肅省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本省黃河流域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最佳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統領黃河流域國土空間利用任務,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甘肅省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應當構建沿黃生態帶、甘南黃河上游水源涵養區、祁連山水源涵養區、隴中隴東黃土高原水土保持區、中部沿黃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區和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等生態、生產、生活總體布局。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統籌黃河流域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計畫安排,穩定生態保護空間,最佳化農業空間,合理控制城鎮發展空間。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對轄區範圍內黃河流域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黃河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並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對不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的,不得辦理規劃許可。
禁止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國務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黃河流域以人工湖、人工濕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觀,黃河流域統籌協調機制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岸線管控要求,禁止在黃河乾支流岸線管控範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黃河幹流岸線和重要支流岸線的管控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十七條 黃河流域水電開發,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符合國家發展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生態保護要求。對黃河流域已建小水電工程,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分類整改或者採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調度的原則,依法編制甘肅省黃河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規劃、防洪規劃等,對水資源的節約、保護、開發、利用和水害防治作出總體布局。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甘肅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甘肅省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黃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甘肅省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狀況,按照黃河流域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要求,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按照優先保護單元、重點管控單元和一般管控單元進行管理。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最佳化空間開發保護布局,推進綠色發展。
第三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二十一條 本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治理方式。對甘南黃河上游水源涵養區和隴中隴東黃土高原水土保持區,應當根據其地貌特徵差異,進行綜合治理和修復。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省黃河流域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或者專項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統籌推進黃河流域各項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建設山清水秀的現代甘肅,加強黃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和系統治理,提高黃河流域生態系統自我修復能力和穩定性,實施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生態系統協同治理,促進流域生態系統質量整體改善。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河水源涵養區的保護,採取措施,加大對黃河幹流和支流源頭、水源涵養區的雪山冰川、高原凍土、高寒草甸、草原、濕地、荒漠、泉域等的保護力度。
省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黃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加強對黃河流域重要生態功能區域、生態脆弱區域的天然林、濕地、草原保護與修復和荒漠化、沙化、鹽漬化土地治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科學造林的原則,宜封則封、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喬灌草結合、封造育並舉,採取建設防護林、實施禁牧封育、工程固沙、沙化和鹽漬化土地封禁保護等措施,加強黃河流域重要生態功能區域的天然林、濕地、草原保護與修復,科學治理荒漠化、沙化、鹽漬化土地。
第二十三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人工造林、退耕還林(草)、退牧還草、人工草場建設、治蟲滅鼠、補播改良、封山育林(草)、防沙治沙工程等措施,嚴格管控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有效保護和恢復濕地,促進草地森林增量提質。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天然林和公益林管護,加強森林資源培育,保持森林生態系統結構完整和功能穩定。加強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基礎設施建設,提升生態保護能力。
禁止亂砍濫伐、毀壞林木以及其他方式破壞植被。
第二十四條 甘南黃河上游水源涵養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上游水源涵養區保護與修復,增強區域水源涵養能力,恢復和擴大濕地面積,提高植被蓋度,實施泥炭地保護,對黑土灘、毒害草等進行綜合治理。
第二十五條 祁連山水源涵養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增強祁連山水源涵養能力為核心,保護祁連山區域森林、草原、河湖、濕地、冰川、戈壁等生態系統,綜合治理退化草地,營造農田林網,提高森林林分質量,構建荒漠化、沙化綜合防護體系。
第二十六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大力開展天然林保護、防護林建設、國家儲備林建設、草原保護與修復、沙化土地治理、濕地保護與修復等工程。
鼓勵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建設水土保持林,通過採取建設國家儲備林、撫育中幼林、修復退化林和改造人工林等多種措施,持續提高森林生態系統質量和碳匯增量,確保林業碳匯資源安全。
第二十七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保護地開展整體保護與系統修復,分類有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加強生態廊道、保護站點、巡護路網、監測監控、災害防控等建設。
第二十八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監測監督體系,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落實水土保持防治目標責任制。
第二十九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進小流域綜合治理、坡耕地綜合整治、黃土高原塬面治理保護、適地植被建設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採取塬面、溝頭、溝坡、溝道防護等措施,加強多沙粗沙區治理,開展生態清潔流域建設。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和生態保護修復為重點,圍繞渭河、洮河、涇河、湟水河、大通河、大夏河、祖厲河、莊浪河、馬蓮河、葫蘆河、散渡河等水系實施生態保護和綜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整治,黃土高原塬面保護,加強梯田、魚鱗坑和小型雨水集蓄等工程建設,從源頭上有效控制水土流失,減少入黃泥沙。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淤地壩建設,加快病險淤地壩除險加固和老舊淤地壩提升改造,建設安全監測和預警設施,將淤地壩工程防汛納入地方防汛責任體系,落實管護責任,提高養護水平,減少下遊河道淤積。禁止損壞、擅自占用淤地壩。
第三十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實際,可以規定小於二十五度的禁止開墾坡度。禁止開墾陡坡地範圍,由黃河流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已經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退耕還林(草)計畫,逐年退耕,還林還草,恢復植被。
第三十一條 禁止在黃河流域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確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建設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並嚴格執行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關標準進行治理。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黃河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根據野生動植物種類和分布情況編制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項規劃,構建完備的生物多樣性保護體系,形成生物多樣性保護推動綠色發展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良好局面。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河流域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和預警預報等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開展生物多樣性資源普查,評估生物受威脅狀況和生物多樣性恢復成效。
鼓勵和支持開展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基地建設。
禁止在黃河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和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禁止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的捕撈行為。
第四章 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節水優先、統籌兼顧、集約使用、精打細算,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生產用水。
第三十四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和組織實施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加強取用水總量和消耗強度控制。堅守取用水總量、用水效率紅線,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合理規劃人口、城市和產業布局,促進用水方式由粗放向節約集約轉變。
第三十五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地表水與地下水、天然水與再生水、常規水與非常規水、當地水與外調水,實施深度節水控水,最佳化水資源配置,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六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取水許可制度,加強取水監督管理。
除生活等民生保障用水外,黃河流域水資源超載地區不得新增取水許可;水資源臨界超載地區應當嚴格限制新增取水許可。
黃河流域實行高耗水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和淘汰類高耗水產業目錄製度。列入國家高耗水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和淘汰類高耗水產業目錄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不予批准。
第三十七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水資源有償使用標準應當與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水資源費應當按照規定專項用於水資源節約、保護、合理開發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 黃河流域以及黃河供水區相關縣級行政區域的用水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強制性用水定額;國家用水定額未作規定的,省人民政府可以補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額;超過強制性用水定額的,應當限期實施節水技術改造。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黃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和調整本行政區域水量分配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家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批准的黃河水量調度計畫,對黃河水量實行統一調度,並綜合平衡相關市(州)、縣(市、區)用水計畫建議,制定下達甘肅省黃河水量年度調度計畫,根據水情變化進行動態調整。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黃河流域市(州)、縣(市、區)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節水型產業、工業園區和企業建設。推動能源、化工等高耗水產業節水增效,推廣套用國家鼓勵的工業節水工藝、技術、裝備、產品和材料,提高廢水高效循環利用率,支持企業實施用水計量和節水技術改造,支持工業園區企業發展串聯用水系統和循環用水系統,促進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產業節水。高耗水工業企業應當實施用水計量和節水技術改造。
第四十二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高效節水農業,推進農村生活用水設施改造,推廣使用節水型器具,加強節水灌溉工程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推行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方式和技術,最佳化種植結構,擴大低耗水、高耐旱作物種植比例,選育推廣耐旱農作物新品種,降低農業耗水量。禁止取用深層地下水用於農業灌溉。
第四十三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推進節水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完善城鄉節水配套設施和農村集中供水設施,推廣普及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實施城鄉老舊供水設施和管網改造,降低供水管網漏損率。鼓勵使用集中式直飲水,實行分質供水,減少制水過程中的水資源浪費。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備條件的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水價實行高額累進加價,非居民用水水價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四十四條 除國家制定的黃河流域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外,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其他飲用水水源地名錄。
省人民政府組織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布局飲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強飲用水應急水源、備用水源建設。
第四十五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支持污水收集及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工程。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發利用再生水、最佳化利用礦井水和苦鹹水、推進雨水集蓄利用,鼓勵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網,將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提高非常規水利用比例。缺水地區及蘭(州)西(寧)城市群沿線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實施使用再生水的制度和政策措施。
景觀綠化、工業生產、建築施工、道路清掃、車輛沖洗等應當優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乾支流控制性水工程、標準化堤防、控制引導河水流向工程等防洪工程體系建設和管理,實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和山洪、土石流災害防治。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洪工程的運行管護,保障工程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配合黃河流域管理機構根據國務院批准的黃河防禦洪水方案,編制省內黃河幹流及劉家峽等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調度方案,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抄送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職責組織實施。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實施黃河其他支流、水工程的洪水調度方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黃河流域有防凌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防禦凌汛納入本行政區域的防洪規劃,確保黃河流域防凌安全。
第四十八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護,支持和鼓勵以穩定河勢、規範流路、保障行洪能力為前提,統籌河道岸線保護修復、退耕還濕,建設集防洪、生態保護等功能於一體的綠色生態走廊。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禁止違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線。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等要求,不得威脅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擅自改變水域和灘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縮小水域面積;確實無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縮小水域面積的,應當同時建設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採取其他功能補救措施。
第四十九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河道采砂規劃先行,嚴格行政許可,科學劃分可採區、保留區,依法劃定禁止采砂區、規定禁止采砂期,並向社會公告。禁止在黃河流域禁採區和禁采期從事采砂活動。強化河道采砂事中、事後監管,落實河道采砂管理責任制。嚴格控制河砂開採,提升機制砂利用比例。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加強對劉家峽、九甸峽等乾支流骨幹水庫庫區和水源地的規範化管理建設,按照規定合理預留水庫庫容,強化水土保持、生態保護、污染防治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五十一條 黃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市防洪和排澇工作,加強城市防洪排澇設施建設和管理,完善城市洪澇災害監測預警機制,健全城市防災減災體系,提升城市洪澇災害防禦和應對能力。
黃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洪澇災害防禦宣傳教育和社會動員,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增強社會防範意識。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業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和城鄉生活污染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推進重點河湖環境綜合整治。
第五十三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大氣、水體、土壤、生物中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放射性調查監測,組織開展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加強重點行業重金屬污染防控,在環境高風險領域依法建立實施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並採取風險防範和整治措施。
第五十四條 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公共安全緊急情況的,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必要時可以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採取限制生產、停產等應急回響措施。
第五十五條 在黃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勢穩定的排污口的,審批時應當徵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黃河流域水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定排污口。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河道、湖泊的排污口組織開展排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
第五十六條 臨夏州、蘭州市、白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運污染防治工作,制定船舶碼頭污染防治計畫,統籌建設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新建碼頭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碼頭應當限期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
第五十七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總量控制、使用指導和技術服務,推廣病蟲害綠色防控等先進適用技術,實施灌區農田退水循環利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
禁止向黃河乾支流沿岸灌區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第五十八條 隴東油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油區環境污染整治,加快推進防污治污工程建設,重點加強董志塬、馬嶺川、慶城、華池、西峰、馬蓮河、蒲河、柔遠河等區域的污染防治。
第六章 促進高質量發展
第五十九條 促進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建設經濟繁榮的現代甘肅,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以生態保護為前提最佳化調整區域經濟和生產力布局。
第六十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與鄉村振興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西部大開發等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的實施,圍繞建設人民富裕的現代甘肅,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培育城鄉融合典型示範項目,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第六十一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生態環境、水資源等約束和城鎮開發邊界管控,嚴格控制黃河流域新建各類開發區,推進節水型城市、海綿城市建設,提升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公共服務能力。
第六十二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鄉村布局,統籌生態保護與鄉村發展,建立健全農村人居環境管護長效機制,加強鄉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綠化美化鄉村環境,發展黃河流域全域旅遊、鄉村旅遊和休閒農業、休閒農莊。
第六十三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集聚區產業發展重點導向,推動產業布局由分散向集聚轉變,產業發展由粗放消耗型向綠色集約型轉變,搭建產業鏈創新鏈供應鏈緊密銜接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合作平台,推動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交通運輸結構等最佳化調整,因地制宜構建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的特色優勢現代產業體系。嚴格限制在黃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項目。
煤炭、火電、鋼鐵、焦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屬等行業應當開展清潔生產,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鼓勵資源型城市積極發展清潔能源、循環農業等綠色生態產業。
第六十四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建設設施完善的現代甘肅,構建水利、交通、能源、環境、市政等現代化環境基礎設施體系,開展通信網路、數據中心、物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支持智慧城市建設,推進智慧型市政、智慧型建造等新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第六十五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服務國家糧食安全戰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大力發展現代絲路寒旱農業,打造牛羊菜果薯藥等優勢特色產業;加強高標準農田和高標準梯田建設管理;積極支持種質資源和制種基地、現代畜牧業生產基地建設,打造黃河流域地理標誌產品,推動黃河流域農業發展的綠色化、特色化、品牌化,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
第六十六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黃河流域產業融合發展,推動信息、人工智慧技術與化工、能源、鋼鐵、有色金屬、食品等傳統產業的深度融合。支持企業整合產業資源,推動製造業與服務業融合發展,探索產業轉型升級新路徑和產業融合發展新模式。
第六十七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能源高效利用制度,重點行業、重點用能單位和各類產業園區應當採取措施,推廣和套用節能產品及技術,提升主要資源產出率、土地產出率、水循環利用率、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推動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六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碳達峰碳中和實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制度,開展碳達峰碳中和行動,實施碳排放、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及空氣品質達標協同管理。
第六十九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原則,構建市州、縣域間的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協調協作機制,解決區域協調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形成統籌有力、競爭有序、綠色協調、共享共贏的區域協調發展新機制。
第七十條 本省開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區域、城市等的對外交流和經貿合作,建立對外開放平台,依託蘭州新區建設,培育建設內陸自貿區、保稅區,推進國際物流中轉樞紐和國際貿易集散中心建設,提升對外開放層次和空間,打造沿黃開放高地。
第七十一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資源能源節約集約利用、災害預防和應對、黃河文化遺產保護等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完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
發揮東西部科技合作機制的引導帶動作用,推動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企業與中東部地區各類創新主體建立合作關係,推進科技交流合作和開放創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發揮蘭州白銀國家級自主創新示範區的龍頭帶動作用,營造具有吸引力的創新生態,建立健全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完善人才引進激勵保障措施,打造能夠吸引高端人才、具備創新集聚能力的國家級黃河創新走廊,提升黃河流域的技術創新水平。
第七十二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居民綠色消費的宣傳教育,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居民綠色消費,提倡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章 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
第七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規劃,統籌黃河乾支流、左右岸不同區域,建立符合各地實際的保護傳承弘揚模式與機制,推動文化資源與特色旅遊、文化創意等深度融合,創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黃河文化旅遊帶,構建重點突出、布局合理、開放有序、統籌推進的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體系。
第七十四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為重點,依託黃河上游文明發祥展示高地、中華民族共同體構建示範高地、黃河文化交流互鑒創新示範高地、新時代紅色文化傳承弘揚高地、西部生態文明建設示範高地建設,促進文化產業與農業、水利、製造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等深度融合,為西部生態環境治理和綠色發展提供新動能。
第七十五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黃河文化研究,對黃河文化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保護傳承狀況等進行調查、認定、記錄、評價和建檔,建立黃河文化資源庫,利用甘肅黃河文化資源雲平台,加強黃河文化資源數位化保護、保存,實現黃河文化資源公共數據開放共享。
第七十六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黃河文化融入城鄉建設和水利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建設黃河文化遺產長廊,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文物、歷史建築、傳統村落、古灌區等水文化遺產以及農耕文化遺產、地名遺產等的保護,培育沿黃旅遊品牌,推出黃河主題公園、精品劇目等具有黃河文化特色的旅遊產品。開發和培育體現黃河歷史文化、黃河特有風貌、古鎮古村等特色精品旅遊線路,打造具有當地黃河流域文化特色的文創產品和反映黃河文化的新型文化業態。
黃河流域旅遊活動應當符合黃河防洪和河道、湖泊管理要求,避免破壞生態環境和文化遺產。
第七十七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將具有黃河流域特色、體現黃河文化精神的文學、戲劇、音樂、舞蹈、曲藝、雜技、美術、攝影等文化產品納入公共文化服務目錄,支持單位和個人圍繞黃河流域歷史文化、風土民情、發展成就、時代風貌等開展文藝創作,豐富城鄉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七十八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載體和文化空間的保護,實施黃河流域文明發源、文化發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加強檔案數位化建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全面系統記錄,完善代表性項目名錄體系和代表性傳承人制度。
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社區,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教育實踐基地,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師資隊伍培養力度,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理論研究,推動智庫建設,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建設,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制度。
第七十九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弘揚偉大建黨精神,開展長征精神等黨的寶貴革命精神的研究闡釋,推動黃河流域紅色文化傳承與科技、旅遊、影視等產業融合發展,拓展黃河流域紅色文化傳承弘揚空間,提升紅色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水平。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紅色文化宣傳教育常態化機制,打造紅色文化傳播平台,創作優秀紅色文藝作品,培育紅色旅遊經典景區和精品線路,創新紅色文化融媒體數位化傳播等方式,豐富紅色文化展示主題、內容和方式,提升紅色文化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八十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推進黃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統籌利用文化遺產地以及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圖書館、美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教育基地、水工程等資源,提升服務功能,增加和擴大展品的種類和數量,開展館際展覽交流,將館展方式與歷史文化教育、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緊密結合,推動展示方式向數位化、虛擬化、智慧型化轉化。
第八十一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黃河流域重點文物考古發掘工作,建立黃河文物保護公共平台,運用大數據、移動網際網路、雲平台等先進科技手段,實現黃河文物保護安全動態監管,構建現代化文物安全防護體系和監管模式,提升文物保護科技化、數位化水平。
第八十二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度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利用蘭州投資貿易洽談會、絲綢之路(敦煌)國際文化博覽會、中國(甘肅)中醫藥產業博覽會等平台,擴大黃河文化對外交流,培育發展黃河文化對外傳播平台建設和重點文化項目,鼓勵支持舉辦黃河文化交流、合作等活動,提高黃河文化影響力。
第八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八十三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履行支出責任,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資金需求,建立常態化、穩定化的財政資金投入機制。
鼓勵和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加大融資支持,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持。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與修復,建立健全政府引導、企業為主、社會參與的多元化生態保護投入機制,拓寬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資金渠道。
第八十四條 建立健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明確補償範圍,堅持誰受益、誰補償原則,合理確定補償標準,完善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鼓勵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下列生態保護補償方式:
(一)引導和支持黃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人民政府之間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
(二)支持實施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等資源環境市場化交易補償方式;
(三)支持相關責任主體之間自願協商採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其他補償方式。
第八十五條 本省實行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黃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負主要責任,保護責任納入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考核範圍。
黃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將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目標完成情況納入效能目標管理考核,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水資源、水土保持強制性約束控制指標落實情況等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八十六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圍繞建設平安和諧的現代甘肅,公開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工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單位、個人參與和監督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提供便利,並依法調處水事糾紛,構建和諧穩定的水事關係。
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獲取黃河流域環境保護工作相關信息,舉報和控告違法行為,接到投訴、舉報和控告的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
第八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督察工作機制,採取例行督察、專項督察、派駐監察等方式對黃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履行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職責情況進行督察,督察結果作為各級人民政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被督察單位應當配合督察工作,對督察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八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議事協調、聯合會商和應急聯動等機制,在黃河流域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和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高發區域開展聯合執法。
加強黃河流域上下游生態環境省際監督執法協同工作。與鄰省接壤的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執法中發現有跨省(區)重大安全隱患、重大違法案件的,應當及時上報主管部門,積極對接鄰省(區)同級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會商或者聯合執法等活動。
第八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對黃河保護不力、問題突出、民眾反映集中的地區,可以約談該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和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情況,對黃河流域內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九十一條 黃河流域毗鄰市(州)制定有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重大政策、重大規劃時,應當加強溝通協作和信息共享,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開展協同立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亂砍濫伐林木的,由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的,由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設定排污口的,由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黃河乾支流沿岸灌區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由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五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
(二)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等決定而未作出;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查處;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實施時間

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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