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甘肅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是為提高鐵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能力,規範應急回響程式,及時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鐵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污染和社會影響,保障正常鐵路運輸秩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編制的預案。

2023年1月7日,《甘肅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甘肅省人民政府同意,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甘政辦發〔2023〕4號予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 外文名:Emergency plan of railway traffic accident in Gansu Province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7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甘政辦發〔2023〕4號
修訂過程,預案全文,

修訂過程

2009年4月15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甘政辦發〔2009〕68號印發《甘肅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2014年7月3日,修訂後的《甘肅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經甘肅省人民政府同意,甘政辦發〔2014〕133號予以印發,《甘肅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09〕68號)同時廢止。
2023年1月7日,《甘肅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甘肅省人民政府同意,甘政辦發〔2023〕4號予以印發,《甘肅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14〕133號)同時廢止。

預案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提高鐵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能力,規範應急回響程式,及時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鐵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污染和社會影響,保障正常鐵路運輸秩序。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甘肅省境內的國家鐵路、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發生鐵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中斷行車及其他影響鐵路正常行車,需要實施應急救援的,均適用本預案。
1.4 工作原則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鐵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社會危害。
1.4.2 統一領導,聯防聯動。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許可權和本預案的規定,共同做好鐵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4.3 快速反應,規範有序。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後,迅速啟動應急回響,及時組織先期處置工作,加強和鐵路部門間的信息溝通,建立協調配合機制,整合救援力量,促進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規範有序、運轉協調。
1.4.4 科學決策,依法處置。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提升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採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
1.4.5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應急與預防相結合,加強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應急準備工作。
1.5 事故分級
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鐵路交通事故等級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4個等級。
1.5.1 特別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鐵路交通特別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3)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4)繁忙幹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5)繁忙幹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1.5.2 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鐵路交通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4)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
(5)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
(6)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並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7)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並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1.5.3 較大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鐵路交通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4)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
(5)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
(6)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
(7)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
1.5.4 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鐵路交通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人員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傷。
(3)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1.6 分級應對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由省政府負責組織應對,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及國家相關部委給予支持;發生較大事故時,由事發地市(州)政府負責組織應對,必要時報請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支持。發生一般事故時,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應對,必要時報請市(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支持。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成立甘肅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職責範圍內的應急救援工作。由聯繫鐵路運輸工作的副省長擔任總指揮,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蘭州鐵路監管局局長、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蘭州鐵路局”)董事長擔任副總指揮,省委宣傳部、省公安廳、省應急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總隊等單位分管領導為成員。
省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負責轄區內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協調處理工作。轄區內發生鐵路交通特別重大、重大事故,在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預案後,未到達事故現場前,負責前期組織、協調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發生較大及以下鐵路交通事故,根據事故具體情況及時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預案,立即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2.2 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蘭州鐵路局,辦公室主任由蘭州鐵路局董事長兼任。
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繫,落實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示;組織和協調事故現場救援工作;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及時進行總結並按時上報,對預案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建議,並按程式上報預案修訂的建議方案;負責制定本預案演練計畫,並組織協調預案演練工作。根據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和要求,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積極協調事發地人民政府、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提供支援;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2.3 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2.4 現場指揮機構
特別重大、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省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省委、省政府指定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蘭州鐵路監管局局長、蘭州鐵路局董事長和事發地市(州)黨委、政府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救援隊伍、事故發生單位負責同志和救援專家等組成。省現場指揮部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立即了解現場情況,與鐵路運輸企業、有關專家完善應急方案,指揮相關部門及救援隊伍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按照分工開展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並做好證據保存工作。
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需要,省現場指揮部可設立若干工作組。
2.5 信息聯絡員
省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確定1—2名日常工作聯絡員,負責相關事宜的聯絡、溝通和指令傳達等工作,聯絡員變更要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重新報送。
3 預防預警
3.1 體系建立
省內鐵路運輸企業(含蘭州鐵路局、其他相關鐵路運輸企業,下同)根據鐵路交通事故特點和規律,進一步整合和完善現有各項安全檢測、監控技術裝備,加大對重點區段、站點的監測力度。依託現代網路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構建完善的鐵路交通安全信息網路,實現各類安全監測信息的自動收集、集成和分析處理;建立防止各類鐵路交通事故的安全監控系統、事故救援指揮系統和鐵路交通安全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在此基礎上,逐步建成集監測、控制、管理和救援於一體的現代化鐵路交通安全監控體系。
3.2 預警發布
省內鐵路運輸企業應利用鐵路通信網路及公共通信網路建立鐵路預警信息發布系統,迅速接收、處理鐵路交通事故或自然災害信息,並在最短時間內向有關單位、部門及鐵路車站等發布預警信息。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信息報告
4.1.1 信息管理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發現鐵路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鐵路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事發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對判定為較大或一般鐵路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或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的,要直接向省政府直至國務院書面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同時報告市級人民政府;緊急情況下可先採用電話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
當情況發生變化時,需及時進行信息續報。信息續報的內容包括人員、事故影響最新情況、事件重大變化情況、採取應對措施的效果、檢測評估最新情況、下一步需採取的措施等。
4.1.2 信息報告原則
鐵路交通事故信息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及時準確的要求報送。
4.1.3 信息報告內容
發生鐵路交通事故時,鐵路運輸企業應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501號令)中有關事故報告的相關規定及時上報。
(1)事故發生的時間(月、日、時、分)、地點、區間(站名、線名、公里、米)、線路條件、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2)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機車型號、部位、牽引輛數、噸數、計長及運行速度;關係人姓名,客車車輛配屬單位,值乘人員所屬單位。
(3)旅客人數,傷亡人數、性別、年齡以及救助情況,是否涉及境外人員傷亡。
(4)貨物品名、裝載情況,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情況。
(5)機車車輛脫軌輛數、線路設備損壞程度等情況。
(6)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7)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8)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情況。事故報告後,人員傷亡、脫軌輛數、設備損壞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補報。
4.2 先期處置
發生重特大鐵路交通事故後,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事故發生單位要迅速核實事故情況,及時按規定報告事故信息,組織應急救援力量搜救傷員、控制危害,緊急疏散受威脅人員,開展緊急醫療救援,搶通救援道路,組織疏導交通,對現場實行保護和警戒,維護治安秩序,保障通信暢通,做好物資徵用(包括大型起重設備的徵用),確保現場救援有序開展。發生次生、衍生災害時,應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事故擴大。在省現場指揮部人員到達現場之前,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同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協調,必須按相關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迅速、有效地開展先期處置。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派專人負責引導省現場指揮部人員及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救援現場。先期處置情況應及時報告省現場指揮部。
開展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時,根據現場救援情況,對可能危及人員生命安全的,應當先將旅客、列車乘務人員、沿線民眾疏散到安全區域後,方準開展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4.3 應急回響
對應鐵路交通事故等級,省級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4個等級。
4.3.1 Ⅰ級應急回響
發生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或其他需要啟動省級Ⅰ級回響的情況,由省應急指揮部綜合研判,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啟動省級Ⅰ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由省委、省政府決定啟動省級Ⅰ級應急回響,第一時間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指導和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省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1)進入應急狀態,組織召開緊急會議,及時會商研判,了解鐵路交通事故信息及發展趨勢,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揮事發地政府及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根據處置工作實際需要,可擴大回響範圍,增補有關部門(單位)加入省急指揮部。
(2)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指揮搶險救援處置工作。
(3)第一時間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及應急處置情況;出現超出省級處置能力的,請求國家相關部委和有關省(區、市)政府給予支援。
(4)協調調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設備,必要時請求駐甘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5)通知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及聯絡員保持通信暢通,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參加鐵路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係和指揮許可權指揮。
(6)及時發布有關信息,安排省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協調指導媒體做好鐵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報導,加強輿論引導。
(7)當國家層面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時,服從國家相關機構的統一指揮,按要求具體組織調度。
4.3.2 Ⅱ級應急回響
發生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或其他需要啟動省級Ⅱ級回響的情況,由省應急指揮部綜合研判,向省政府提出啟動省級Ⅱ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由省政府決定啟動省級Ⅱ級應急回響,第一時間向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報告。
省應急指揮部參照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的相關措施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4.3.3 Ⅲ級應急回響
發生鐵路交通較大事故或其他需要啟動省級Ⅲ級回響的情況,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提出啟動省級Ⅲ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立即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由省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省級Ⅲ級應急回響,第一時間向省政府報告。
在省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由事發地市(州)政府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省應急指揮部及時調度會商應急救援情況,派出工作組赴現場進行指導,根據市(州)應急救援請求給予必要的人員、物資、裝備和技術支持。
4.3.4 Ⅳ級應急回響
發生鐵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其他需要啟動省級Ⅳ級回響的情況,根據市(州)應急救援請求,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決定啟動省級Ⅳ級應急回響,給予事發地政府必要的人員、物資、裝備和技術支持。
市(州)、縣(市)區參照省級層級劃分,明確本級應急回響分級。
4.4 回響終止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按照回響分級,由啟動回響的機構向社會宣布終止應急回響。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理
在省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鐵路交通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由省級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指導協調,鐵路運輸企業、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善後處置主要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
善後處置責任部門(單位)應當儘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人員及受影響民眾;依據相關法律政策負責遇難者及其家屬的善後處理及受傷人員的醫療救助等;對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根據需要依法調用和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應急救援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財產被調用、徵用或者調用、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有關部門要做好環境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工作。
5.2 原因調查和責任追究
鐵路交通事故調查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對玩忽職守、嚴重失職造成事故的責任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向有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3 分析總結
鐵路交通事故處置完畢後,負責事故處置工作的各成員單位應在處置工作完成後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採取的措施、處置結果和防範措施。
5.4 改進措施
各成員單位應及時總結鐵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經驗,汲取教訓,並針對事件暴露出的問題,找出差距,堵塞漏洞,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同時,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案修訂意見和建議。
6 應急保障
6.1 醫療保障
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對事故傷員的救治能力。各級衛生健康部門按照職責和相關預案要求,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資源信息,尤其是專科救治方面的資源信息,其中包括骨折、燒傷、中毒等救治機構的數量、分布、可用病床、技術力量和水平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應急救治藥品、醫療器械實施監督管理,保證所用藥品、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搶救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解毒藥供應的城市及來源。
6.2 交通運輸保障
重特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的交通運輸保障由省公安廳和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組織協調,依法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保障搶險道路的暢通,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組織建立統一的鐵路交通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系統,逐步整合行車設備狀態信息、地理信息、沿線視頻信息,並結合行車事故災害現場動態圖像信息和救援預案,建立鐵路運輸安全綜合信息庫,為搶險救援提供決策支持。
6.4 應急物資保障
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危險化學品等物資儲備庫建設,建立健全大型起重設備資料庫,確保在事故發生後能夠立即調用相關救援裝備、物資。
鐵路運輸企業根據甘肅省內鐵路分布狀況,備齊各類應急救援物資、機具,積極做好各類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和日常管理,實現應急救援物資、設備、人員等信息要素的動態管理。根據事故救援情況,需要調集其他救援物資時,由省應急指揮部決定,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
各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6.5 應急隊伍保障
重特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省應急指揮部組織省消防救援總隊等救援隊伍參加鐵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鐵路運輸企業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本單位預案要求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社會力量參與時,由省應急指揮部協調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納入現場指揮部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
鐵路運輸企業等有關單位要加強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保證應急救援行動快速、有效。
6.6 資金保障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地方鐵路交通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6.7 治安、網路輿論保障
重特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省公安廳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維持救援現場秩序,協助撤離危險區域民眾。省委宣傳部協助國家和省直有關單位做好相關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體系
全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鐵路運輸企業總體預案、專項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等。
7.2 預案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至少每年組織鐵路運輸企業開展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地區、本部門鐵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必要時,可組織跨區域、跨行業的應急演練,提高快速反應和協同處置能力。
鐵路運輸企業要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畫,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至少每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7.3 預案評估與修訂
本預案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要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及時組織專家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組織修訂完善預案,上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7.4 宣傳與培訓
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鐵路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的科普宣傳工作,各有關媒體應給予支持。
鐵路運輸企業要組織應急管理隊伍、專業救援隊伍開展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
7.5 責任與獎懲
將鐵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鐵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或玩忽職守等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蘭州鐵路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4年7月印發的《甘肅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14〕1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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