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郵政條例》的決定

2003年8月1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4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郵政條例〉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郵政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6.04
  • 實施時間:2004.06.04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普遍服務,第三章 行業管理,第四章 規劃建設與社會扶持,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郵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郵政管理工作;市、州(地區)郵政主管部門經省郵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行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郵政有關的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郵政事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二章 普遍服務

第四條 郵政企業應當向所有用戶提供信件、包裹、匯兌以及國家指定的其他普遍服務,並執行國家規定的資費標準。
第五條 郵政主管部門和郵政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邊遠鄉村的郵政服務網點建設,方便用戶用郵。
第六條 郵政局(所)、郵亭應當在明顯位置公布營業時間、經營業務種類、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
郵政信筒(箱)應當標明開啟次數和時間。
郵政企業對用戶交寄的郵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頻次,及時、準確、安全投遞。
第七條 具備通郵條件的住宅或單位,郵政企業應當自住戶和單位辦理郵件投遞手續之日起,在規定的時限內通郵。用戶地址變更應通知投遞單位;不具備通郵條件的地段、單位或個人的郵件、報刊,投交雙方可商定一處投交點,也可設立郵件代投點,統一接收郵件。
第八條 郵政企業可以根據用戶需要,提供以下延伸服務:
(一)包裹專送;
(二)印刷品專送;
(三)郵件分投;
(四)物流配送;
(五)其他延伸服務。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延伸服務費。
第九條 用戶交寄給據郵件或者交匯匯款,可以在交寄或者交匯之日起一年內,持據向收寄、收匯的郵政企業查詢。
郵政企業受理查詢後,應當及時將查詢結果通知查詢人。對本省範圍內互寄郵件超過1個月,省際之間互寄郵件超過2個月,國際郵件超過6個月,仍無下落的,郵政企業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條 郵政企業和郵政企業工作人員(包括代辦郵政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故拒絕、拖延或者中止郵政通信服務;違背用戶意願強迫用戶使用某種郵政業務;
(二)無故拖延郵政匯款、郵政儲蓄的兌付;
(三)擅自變更郵政業務資費標準;
(四)出賣、出借郵政專用品;
(五)野蠻裝卸、違章作業;
(六)利用郵政運輸工具運輸國家禁止運輸的物品;
(七)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刁難和勒索用戶。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應當設定用戶意見箱,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受理用戶諮詢或者投訴,接受社會對郵政服務質量的監督。

第三章 行業管理

第十二條 郵政主管部門行業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郵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
(二)管理郵政市場和集郵市場,對郵政用品用具實施生產監製,對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三)對郵政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郵政行業管理機構不得參與郵政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下列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
(二)現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郵票的銷售;
(三)印有“中國郵政”字樣明信片的製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由郵政企業專營的其他業務。
郵政企業根據網點設定和服務需要,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專營業務。
第十四條 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須經省郵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證》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後方準開業。
經營郵票、集郵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7日內到當地郵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生產郵政用品用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郵政行業標準。印製通信使用的信封,應當由省郵政主管部門監製,核發監製證書。不得無證或者盜用、冒用、借用監製證號生產、銷售通信使用的信封。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郵資憑證或者買賣、使用明知是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
(二)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集郵票品;
(三)經營未經郵政主管部門批准製作的集郵品;
(四)擅自從事集郵票品進出口業務;
(五)偽造、冒用郵政專用標誌、專用品,擅自使用郵政專用名稱;
(六)損毀或者擅自遷移郵亭、郵政報刊亭、郵筒、信報箱等郵政設施;
(七)交寄、夾寄國家規定的禁寄物品;
(八)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
(九)其他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 郵政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調查、詢問被檢查單位和當事人;
(二)查閱、複製與違反郵政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關的檔案、單據憑證、賬簿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場所和物品;
(四)收集保存證據;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規劃建設與社會扶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郵的原則和郵政網點建設規劃的要求,將郵政設施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並對承擔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給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優惠,保證郵政設施適應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新區、居民住宅區、工業區、商業區、開發區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應當同時規劃和設定郵政局(所)、郵政服務網點。
郵政局(所)建設所需的土地,按照城鄉基礎設施用地依法劃撥,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條 住宅樓、辦公樓等高層建築應當在地面層安裝與住房室號、用郵單位相對應的信報箱,或者設定收發室。住宅區、開發區可設定信報箱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在工程投資中解決。信報箱的規格和樣式由郵政部門提供。已建成的居民住宅樓,未設定信報箱或收發室的,由建設單位或產權(管理)單位補建。已損壞或不能保證郵件安全的信報箱,其產權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二十一條 郵政部門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在方便用戶地段設定標誌明顯的郵亭、郵政報刊亭、信筒(箱)等服務設施,有關部門應在選址、用地、供電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因建設需要必須徵用、拆遷郵政局(所)或郵政設施,徵用、拆遷單位應事先徵求郵政部門的意見,在保證郵政通信正常進行並方便用郵的前提下,按照不少於原有面積的原則就近安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帶有“中國郵政”專用標誌的運郵車輛免辦道路運輸證,在執行郵件運輸和投遞任務時免收停車費。運郵車輛通過收費公路、橋樑、隧道時通行費予以優惠,具體優惠數額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省政府確定標準執行。
帶有“中國郵政”專用標誌的運郵車輛在運遞郵件過程中,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可以不受禁行路線、禁停路段的限制。
郵政專用車輛違章時,除駕駛人員因特殊情況不宜繼續駕駛外,經交通警察記錄後予以放行,待其任務完成後,再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州(地區)、縣郵政企業提供的所屬分支機構及服務網點表冊,統一辦理年檢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省郵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郵政企業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郵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擅自經營郵政專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郵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非法物品,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郵政主管部門依照《集郵市場管理辦法》、《郵政用品用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拆遷郵政設施的,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拆遷人在保證郵政服務正常進行的前提下,限期予以補建。違法拆遷郵政設施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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