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國際會展中心

甘肅國際會展中心

甘肅國際會展中心位於蘭州市黃河外灘中心地段,蘭州市東北部,地處濱河北路北側,南面與甘肅會展中心建築群、人大辦公樓及國際太陽能中心隔路相望,北至鹽場路,東接雁灘黃河大橋,西鄰歐洲陽光城住宅區。主要承接甘肅省各類大型會展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國際會展中心
  • 占地面積:38.01公頃
  • 建築面積:100萬平方米
基本信息,簡介,屬地,其他,地址,管理制度,交通,

基本信息

簡介

甘肅國際會展中心位於蘭州市黃河外灘中心地段,是甘肅省2007年一號重點工程,項目自立項之初就得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市民強烈關注。項目包括展覽中心、大劇院兼會議中心、五星級大酒店三部分。展覽中心以滿足“蘭洽會”、“鄉洽會”以及同等規模國際、國內綜合性展覽為主,兼顧其他大中小型專業性展覽的綜合性展覽場館。大劇院以滿足省內外大型歌舞演出和音樂、戲劇等表演使用為主要功能。電投國際會展中心項目成為黃河外灘帶動區域經濟發展的標誌性建築。
甘肅國際會展中心甘肅國際會展中心
甘肅國際會展中心配套區規劃占地面積38.01公頃,約合571畝,規劃設計總建築面 積約100萬平方米。項目位於蘭州市東北部,地處濱河北路北側,南面與甘肅會展中心建築群、人大辦公樓及國際太陽能中心隔路相望,北至鹽場路,東接雁灘黃河大橋,西鄰歐洲陽光城住宅區。
會展中心效果圖會展中心效果圖
項目概算總投資約50億人民幣。配套區建築總體布置中,中間為中央商務區,兩邊為居住區,規劃的總戶數5171戶,總人口16547人,總停車位3020輛。規劃容積率3.5,綠地率35%,建築密度25%。
會展配套區規劃功能定位:大型商業及服務、科研辦公和居住區三個部分,辦公科研用房20萬㎡,占總面積20%;商業用房20萬㎡,占總面積的20%;公共設施用房5萬平米,占總面積的5%;居住用房55萬㎡,占總面積的55%。
第十六屆蘭州投資貿易洽談會將選在甘肅國際會展中心召開,以促進蘭洽會的定位和規模進一步提升。甘肅國際會展中心交付使用,使得蘭洽會結束它“顛沛流離”的日子。從本屆開始,甘肅國際會展中心成為蘭洽會舉辦的永久性場館。

屬地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北濱河路1號

其他

地址

蘭州市黃河外灘

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展館設施,方便客戶對於展館相關信息的了解,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甘肅國際會展中心。
第二章專有名詞的定義和解釋
第三條本規章制度內所使用的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術語“中心”、“展覽會”、“租用區域”、“租館協定”、“場租費”和“租用日期”各自具有在“條款”中所賦予的含義。
(二)“展位”指設立於租用區域內臨時隔開的部位或房間。
(三)“進館期”指租用期內展覽會開始前非展覽日期;“撤館期”指租用期內展覽會舉辦後的非展覽日期。
(四)“主辦單位”指租館協定定義的乙方。
第三章 展館設施及相關規定
第四條中心內通道
(一)觀眾自動扶梯
觀眾自動扶梯絕對不能被用作運送任何貨物、設備或家具。
(二)貨物電梯/吊裝平台
展品及大件貨物僅可通過貨物電梯或升降平台進入二樓。
第五條公共區域
租用區域外的所有區域皆視為公共區域。使用公共區域的展覽會應事先經中心同意。
第六條地面負重
(一)展廳(1樓) 3噸/平方米
(二)展廳(2樓) 2噸/平方米
(三)展品有操作振動部位,地面負重能力減少50%。
(四)展品運輸、安置、展品操作等應考慮上述地面負重能力如有疑問,主辦單位和其承包人應於搬入物品前向中心查詢。
第四章 相關規章制度
第七條展位搭建和拆除
(一)搭建公司不得對展覽大廳造成任何損壞、改變、影響展覽大廳的建築結構,否則損壞部位的修理費用應由中心估算並由主辦單位全額賠付。
(二)展位搭建、安裝和拆除的費用均由主辦單位承擔,且上述行為不得對中心其他租用者的展覽會造成擾亂或破壞。
(三)未經許可,不得在大堂內施工、搭建或拼裝。不得改變建築地面、牆、門窗、會議室或建築物其他部分的結構。大樓任何部位不得打入釘子、螺絲或鑽洞。
(四)中心允許使用可擦洗的粉筆或經批准使用的膠帶在展覽大廳地面上標識攤位位置,禁止其它地面劃線方法。去除未經批准的地面劃線,費用由主辦單位承擔。
(五)中心僅允許使用非殘留性的單面、雙面或最好是布底膠帶將地毯或其他地面覆蓋物固定於地面。不允許在石質地面或牆上使用粘膠物。主辦單位應負責去除所有在租用區域內的膠帶和殘留標記,因使用未經批准的膠帶所造成的對建築物任何的損害補救工作由中心進行,其費用由主辦單位承擔。不允許在中心使用背面有粘性的(可貼上)圖案或宣傳品粘於建築物的任何部位,中心因去除此類物品並修復任何損壞所產生的費用應由主辦單位承擔。
(六)不允許主辦單位在妨礙消防設施、監控設施、空調排風口/室內空氣流動的地方搭建隔離物、展板以及堆放任何物品。
(七)搭建展位使用的材料應為非易燃物且燃燒擴散率不低於2級。
(八)不允許設定永久性的吊頂。
(九)不得在通向出入口的過道放置障礙物。在展覽期間觀眾進入租用區域的時候,所有出口不得鎖住。
(十)任何臨時搭建物與封面必須保持0.6米的檢修通道。
(十一)展廳頂部消防噴淋設施、電信網線、監控網線或燈具上嚴禁系掛物體。
(十二)超過4.5米高的搭建應事先報中心審核同意後方可施工。
(十三)主辦單位應確保其工作人員受過訓練,能正確使用中心提供的急救/消防設施。主辦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熟悉火警警鈴觸點、消防栓、滅火器和安全門的位置。無論何種情況,火警警鈴觸點、消防水管繞盤、滅火器和安全門不得因展台隔離物、展品或其他物品而阻塞。通向此類地點的通道亦不得被堵住。
(十四)中心將協助主辦單位對展覽會的運輸、搭建施工單位的管理。主辦單位應通知所有運輸、搭建施工單位在進館前一周將運輸、搭建施工人員名單、身份證複印件,特裝展台的效果圖以及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交中心,由中心統一製作展覽會的施工人員證件,無證人員不得進行任何展覽會有關現場施工。
(十五)展覽施工單位都必須依據公安管理部門批准的平面圖施工,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修改。
(十六)展館內嚴格禁止吸菸,違者將按中心相關管理規定處罰。
第八條電器安裝
(一)中心對所有標準展位的照明及電源安裝提供服務。需24小時供電的電器必須事先向中心申請。
(二)電器線路、電器設備的安裝,應由持有效電工操作證的人員施工。
(三)敷設的電線應採用護套線,其連線必須採用專用線頭接連,除燈頭線外不得使用花線,橫跨通道的電器線路應有過橋保護。
(四)碘鎢等高溫燈具霓虹燈具不得擅自安裝,霓虹燈具的安裝高度應不低於2.5米,經中心專業人員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五)室外的電器照明設備都應採用防潮型,落實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九條空調
租館期內主辦單位可要求使用空調,須提前一天向中心申請並依甲方的報價付費。
第十條消防規章
(一)根據國家消防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主(承)辦單位在展館舉辦展覽會須按照政府管理部門要求並在布展20日前完成消防報批。同時,還應同中心簽訂《甘肅國際會展中心展會(治安、消防、施工)安全責任書》,以界定雙方的責任與義務,主(承)辦單位還應與各施工單位、展位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二)展覽會期間,主辦、承辦單位應嚴格遵守《消防法》和《蘭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要求及中心的相關規定。
(三)中心內部及其四周的防火通道應通暢並無障礙物。
(四)應特別注意一切消防設備系統、消防報警設施、空調涌氣口、電梯火警拉線處、室內照明裝置和監控裝置不能受阻礙或視野受阻。
(五)公安消防員、中心工作人員和委託的保全員有權對展覽會(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並簽發《整改通知書》,如發現存在消防安全隱患,主(承)辦單位應積極配合併負責督促施工單位、參展單位落實整改。對未及時整改隱患的單位和展位,為了確保展覽會(活動)的安全,中心有權上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處理或對展位停工停電,直至全部隱患整改完畢,由此而造成誤工或發生消防安全責任事故的,中心概不負責,並有權追究相關單位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和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安全
(一)危險物
除非另經中心和有關政府部門的書面允許,否則:
1、不得在中心內使用明火和臨時氣體。
2、在展館內使用爆炸物、易燃、有毒、腐蝕性等物質。
(1)嚴禁將放射性物質帶入中心。
(2)在任何時間,放於租用區域或展位內的固體或液體的庫存不得超過其一天的使用量。剩餘物應置於適當容器內且封存於政府部門、中心和主辦單位同意的地點。
(3)有毒廢物應置於封閉並做顯著標識的適當容器內,並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繫其處理方式。
(二)壓力容器
1、主辦單位應負責對存放氧、乙炔、氦、二氧化碳或任何其它壓力媒質的壓力容器的合理運輸貯存。
2、一旦中心通知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應立即告知參展商將受壓容器移至展廳外指定位置。
3、所有帶入中心的壓力容器和設備應遵守有關安全標準和規章。
(三)演示、操作展品
1、機器運作時所有運行的機器均應安裝安全裝置。只有當機器被切斷動力源時,這些安全裝置才能拆除。
2、運行的機器必須與參觀者保持相對安全的距離,並建議使用安全防護裝置。
3、中心允許在所租用區域的展位上演示機器、器具,並由合格的人員操作,運作時不允許無上述人員的監管。
4、若乙方沒有採取充分的防火措施,不得使用發電機、引擎或動力驅動機器。
5、展品汽車的信箱存油量應嚴格控制在最低量,進入展位,應將電瓶線脫離。
(四)展品和私人物品未委託中心保管的,中心不負保管責任。
第十二條油漆
(一)展品和展示材料的主要油漆工作不允許在中心內進行。
1、使用無毒油漆。
2、地面覆蓋襯以乾紙的塑膠膜。
3、油漆工作不得在中心內進行。
(二)主辦單位應對由於油漆工作而導致對中心的任何損壞負責,並承擔損壞部分的修復費用。
第十三條動物
爬蟲、魚類、鳥類等動物不得進入中心,除非經批准的展品,或其使用與展覽活動有關。同時主辦單位須向中心證明對這些動物的照管與控制已採取了令中心認可的適當的預防措施,並事先獲得中心的書面批准。
第十四條食品及飲料樣品
(一)在租用區域內分發的食品及飲料樣品,主辦單位應獲得有關機構書面批准。
(二)所有食品及飲料的樣品應符合健康、安全、衛生標準和食品衛生管理部門規定。
(三)外來快餐便當,需登記快餐公司名稱、地址,送餐人的姓名、電話、地址及聯繫電話,未經中心許可不得帶入展館。
第十五條廳頂懸掛
在展廳內屋頂懸掛橫幅,應提前申請,並由中心的工作人員監督進行。
第十六條損壞
租館期間對租用區域的任何損壞均應由主辦單位負責。修復及替換費用由中心測算,主辦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緊急疏散措施
(一)主辦單位及其人員應遵守所制定的緊急疏散措施。
(二)在緊急疏散時,主辦單位應服從中心工作人員的指揮。
(三)主辦單位必須對其組織的觀眾人數嚴格限制,一般以展廳租用面積每天一平米一人計算。
(四)觀眾參觀時間應儘量避開舉行開幕式和閉館當天下午的時間,並控制每天觀眾人數的總量。
(五)主辦單位應制定展覽會期間的火災應急預案,並報中心和公安等有關部門備案(參考本中心的消防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清潔服務
中心提供公共區域及主辦單位辦公室、會議室的一般清潔工作。
第十九條垃圾處理
中心提供一般垃圾處理服務,該費用由主辦單位按中心的報價付費。對於過量或過大的垃圾處理,中心保留向主辦單位加收費用的權利。
第二十條主辦單位辦公室
主辦單位可在其租館期內向中心租用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簽到處
(一)中心提供指定的展商簽到處。
(二)在中心公共區域內或周圍的其他位置搭建臨時簽到處,應事先經中心書面同意。
第二十二條貨物交遞
中心不接受任何運抵貨物,或代表主辦單位或展商接受貨到付款的貨物,一切託運物品都將由主辦單位自行負責。
第二十三條鑰匙
(一)主辦單位的所有鑰匙應於場地租用期滿時歸還中心。
(二)在任何情況下,主辦單位不允許配置鑰匙,不允許在中心內安裝或拆除永久性門鎖。
第二十四條失物招領
(一)失物招領應向安保部查詢。
(二)所有的失物招領物品將分類保存30天。30天期滿,中心將自行決定物品的處理方式,其他人無權對這些物品進一步追索。中心不對在規定期限內未撿到的物品負責。
第二十五條安保
中心24小時由保全人員維護安全,主辦單位應遵守中心安保部門制定的所有安全規定,並配合執行。
第二十六條吸菸
展廳內禁止吸菸。
第二十七條公用事業設備服務
出於安全原因,所有公用事業的安裝和連線,包括電、給水、排水、壓縮器和電信服務應由中心提供。

交通

因為在蘭州的黃河北岸,公車能到達的只有53路和149路。公交不是很方便,建議乘坐計程車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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