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農牧戶信用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甘南州農牧戶信用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甘南州農牧戶信用信息管理,確保農牧戶信用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提升農牧戶信用信息系統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 甘南州農牧戶信用信息系統主要採集和管理全州農牧戶的基礎數據信息。是政府部門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推進農牧村信用環境建設和人民銀行推動金融扶貧、金融維穩的重要載體,也是金融機構提供信用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
  •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徵信中心及其他相關使用單位。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甘南州農牧戶信用信息系統按照“統一管理,分級維護”的原則對農牧戶信用信息數據實施採集、管理和維護。
第五條 人民銀行、甘南州徵信中心負責全州信用信息系統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各縣(市)徵信中心負責本縣市信用信息系統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
第三章 系統管理
第六條 為保證農牧戶信用信息系統運行安全,便於互聯互通,農牧戶信用信息系統部署在州政府政務專網,伺服器安置在中國人民銀行甘南州中心支行,並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七條 甘南州徵信中心負責全州農牧戶信用信息數據的統計、匯總工作。各縣(市)徵信中心負責本縣市農牧戶信用信息系統數據的採集、錄入和更新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要求各縣(市)在各行政村設立惠農金融服務站,作為農牧戶信用信息採集點,負責當地農牧戶信用信息的數據採集錄入和更新工作,採集點的設立由各縣市徵信中心負責,並報人民銀行、金融辦、甘南州徵信中心驗收。對不具備數據錄入系統條件的鄉鎮及村委會,由各縣(市)徵信中心統籌安排數據錄入點。
第八條 州、縣兩級徵信中心及政府相關部門,人民銀行及金融機構接入系統由人民銀行統一負責,接入農牧戶信用信息系統。
第九條 相關部門依據工作需要,向甘南州徵信中心提出接入申請,經報請批准同意後由人民銀行負責實施接入。
第十條 農牧戶信用信息系統按照許可權分別設定系統管理員、錄入員、查詢員。各縣(市)徵信中心、人民銀行及信息採集點分別確定一名數據錄入員和一名數據查詢員,其他接入單位也要確定一名數據查詢員。
第十一條 農牧戶信用信息系統實行“專人、專機、專用”的管理制度,系統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計算機安全保密制度管理相關規定,確保系統使用安全。對用作農牧戶信用信息系統的計算機,不得再進行其他業務操作。
第十二條 對接入農牧戶信用信息系統的單位,應建立系統操作管理人員備案制度。操作管理人員需填寫《甘南州農牧戶信用信息系統管理人員備案表》,並報當地徵信中心備案。如崗位人員發生調整,應在調整後10日內更新備案資料。
第四章 數據採集
第十三條 農牧戶信用信息基礎數據採集以入戶調查或駐村幹部、村委會、鎮政府等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如所提供數據不準確(或)不能滿足信用等級評價需求時,數據應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金融機構徵詢查實後,補充完善到系統。
第十四條 農牧戶信用信息金融數據由各金融機構負責提供。
第十五條 數據採集應嚴格按照農牧戶信用信息系統數據採集規範格式要求進行,確保採集的數據準確、完整、及時、有效。
第五章 數據查詢
第十六條 依據職能,各縣(市)徵信中心以及經批准接入系統的相關單位,可通過農牧戶信用信息系統查詢農牧戶有關信用信息(報告)。未接入系統的其他單位以及個人需要查詢農牧戶信用信息(報告)的,由各縣(市)徵信中心及下設的農牧戶信用信息採集點統一辦理。查詢時,需提交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書以及查詢人身份證明。農牧戶本人在查詢個人信用信息(報告)時,需出具本人身份證明。
第十七條 各縣(市)徵信中心及下設的農牧戶信用信息採集點在辦理查詢業務時,要認真核對授權信息及查詢人身份證明,並妥善保管相關資料。查詢記錄要嚴格登記、保存。
第六章 費用管理
第十八條 甘南州農牧戶信用信息系統在日常運行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在系統運行初期由州、縣兩級政府承擔,待系統完善後由各級徵信中心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 農牧戶信用信息,在全面完善後將逐步實行有償查詢。具體費用標準在報請價格部門批准後執行,農牧戶本人自主查詢個人信用信息,每戶每年前兩次免費,第三次開始收費。
第二十條 甘南州徵信中心要建立系統運行過程中的固定資產台賬,對微型機、伺服器等設備要統一進行管理。
第七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一條 州、縣兩級人民銀行、各級徵信中心應加強對系統管理操作人員的安全保密教育,強化責任意識,對農牧戶信用信息系統數據採集、錄入、查詢實行全程監督,確保農牧戶信用信息數據的真實有效、安全保密。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農牧戶信用信息系統管理操作人員需簽訂安全保密責任書,嚴格落實保密責任制,確保信用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做到萬無一失。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農牧戶信用信息擅自對外泄露、提供農牧戶家庭及個人信息。因違規泄露、提供農牧戶有關信息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有關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甘南州徵信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