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珙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珙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工作,健全退出機制,保障城市低收入(含城市低保,下同)、中等及中等偏下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通知》(川府發〔2010〕26號)、《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和改革委、財政廳關於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實施意見》(川建保發〔2014〕451號)、《宜賓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宜府發〔2010〕10號)、《珙縣人民政府關於珙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珙府發〔2009〕24號)等檔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2014年起,珙縣廉租住房建設計畫(含購改租等方式籌集,下同)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畫統一實施;在建廉租住房和已建成廉租住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並軌後的公共租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保障對象,限定租賃標準,面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和其他符合條件的居民通過租賃方式解決基本居住困難的一種保障性租賃用房。
第四條 珙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主要是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保障方式。
本辦法所稱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是指縣人民政府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貨幣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縣人民政府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第五條 各社區居民委員會、各鎮(鄉)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初審、公示工作;縣民政部門等有關單位負責對申請對象及家庭收入和財產等情況進行認定和審核;縣房產登記部門負責申請對象及家庭房產認定和審核;縣住房保障辦公室負責珙縣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監督和備案工作。
第六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按照“以需定供”原則,制定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經縣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保障對象及保障方式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補貼保障對象為原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保障對象,保障方式和補助標準保持不變。保障面積為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3平方米(不足13平方米的保障到13平方米),人均每平方米每月補助租金4元。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實物配租保障對象限定為城市低收入、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含農民工,不受戶籍限制)和城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農民工參加農民工保障房分配。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有穩定的收入和租金支付能力。
城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當地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家庭。認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主要依據住房狀況、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財產情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變化,城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標準,按上一年度珙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來確定家庭保障收入標準的上限。
第九條 已承租國有公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享受福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政策的家庭和個人,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條 保障對象、申請條件及提供申請材料
(一)城市低收入無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1.申請家庭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戶籍成員為申請人,其它戶籍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須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
2.由民政部門認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3.正在享受珙縣城鎮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
4.申請人及戶籍成員無私有住房和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5.申請人及戶籍成員3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
6.申請人及戶籍成員3年內無車輛交易記錄(小型車輛及以上)。
此類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填寫《珙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並向戶籍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和鎮(鄉)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應當提交(交驗)下列材料:
1.《珙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
2.婚姻狀況證明;
3.申請人身份證、配偶身份證及其戶籍成員戶口簿,同時提交複印件;
4.申請人、配偶以及其戶籍成員需在縣房產登記部門提供無私房和3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證明;
5.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收入證明和低保證明;
6.其他證明材料。
(二)城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1.申請家庭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戶籍成員為申請人,其它戶籍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須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
2.申請人及戶籍成員無私有住房和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3.申請人及戶籍成員3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
4.申請人及戶籍成員3年內無車輛交易記錄(小型車輛及以上)。
此類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填寫《珙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並向戶籍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和鎮(鄉)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應當提交(交驗)下列材料:
1.《珙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
2.婚姻狀況證明;
3.申請人身份證、配偶身份證及其戶籍成員戶口簿,同時提交複印件;
4.申請人、配偶以及其戶籍成員需在縣房產登記部門提供無私房和3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證明材料原件;
5.其他證明材料。
(三)新就業無房職工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1.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2年以上(含2年);
2.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和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契約且在珙縣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1年以上(含1年);
3.申請人及配偶、子女在珙縣無私有住房,在珙縣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和用人單位未安排住房;
4.申請人及戶籍成員3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
5.申請人及戶籍成員3年內無車輛交易記錄(小型車輛及以上)。
此類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填寫《珙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並向戶籍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和鎮(鄉)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應當提交(交驗)下列材料:
1.《珙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
2.婚姻狀況證明;
3.申請人身份證、配偶身份證及其戶籍成員戶口簿,同時提交複印件;
4.畢業證書,同時提交複印件;
5.勞動契約及縣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保險金證明材料原件;
6.所在單位未提供住房的證明材料原件;
7.申請人、配偶以及其戶籍成員需在縣房產登記部門提供無私房和3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證明材料原件;
8.蓋有鮮章的單位職工發放工資花名冊複印件;
9.其他證明材料。
(四)外來務工人員(含農民工)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定向參與珙縣農民工保障性住房行動,應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1.有穩定職業並在珙縣城鎮居住一定年限並持有當地居住證;
2.在珙縣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2年以上;
3.申請人及配偶在珙縣及珙縣以外的其他地方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和用人單位未安排住房;
4.申請人及戶籍成員3年內無車輛交易記錄(小型車輛及以上)。
此類申請人屬珙縣戶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填寫《珙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並向戶籍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和鎮(鄉)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此類申請人屬非珙縣戶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填寫《珙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並向申請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和鎮(鄉)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應當提交(交驗)下列材料:
1.《珙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
2.婚姻狀況證明;
3.申請人身份證、配偶身份證及其戶籍成員戶口簿,居住證,同時提交複印件;
4.勞動契約及縣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保險金證明材料原件;
5.非珙縣戶籍申請人提供戶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證明;
6.所在單位未提供住房的證明材料原件;
7.蓋有鮮章的單位職工發放工資花名冊複印件;
8.其他證明材料。
(五)城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建築面積在14平方米以下(包含14平方米)的可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1.申請家庭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戶籍成員為申請人,其它戶籍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須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
2.申請人及戶籍成員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3.申請人及戶籍成員3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
4.申請人及戶籍成員3年內無車輛交易記錄(小型車輛及以上)。
此類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填寫《珙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並向戶籍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和鎮(鄉)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應當提交(交驗)下列材料:
1.《珙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
2.婚姻狀況證明;
3.申請人身份證、配偶身份證及其戶籍成員戶口簿,同時提交複印件;
4.申請人、配偶以及其戶籍成員需在縣房產登記部門提供3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及戶籍成員人均建築面積14平方米以下(包括14平方米)的證明材料原件;
5.其他證明材料。
(六)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民政部門認定的分散供養的城鎮特困人員、優撫對象住房困難家庭按屬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並優先配租。
此類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填寫《珙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並向戶籍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和鎮(鄉)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應當提交(交驗)下列材料:
1.《珙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
2.婚姻狀況證明;
3.申請人身份證、配偶身份證及其戶籍成員戶口簿,同時提交複印件;
4.申請人、配偶以及其戶籍成員需在縣房產登記部門提供無私房和3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證明材料原件;
5.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由組織人事部門出具引進人才證明,同時提交複印件;
6.省部級以上勞模、英模提供勞模、英模證書,同時提交複印件;
7.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提供立功受獎證書,同時提交複印件;
8.優撫對象的相關證明,同時提交複印件;
9.其他證明材料。
(七)非當地戶籍,在各類開發區、工業集中發展區企業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可通過租賃在開發區、工業園區集中建設的集體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業自建集體宿舍,解決居住困難。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實物配租保障方式。實物配租由政府或公共租賃住房權屬單位提供,住房面積以40—60平方米為標準。
第三章 申請、審核、登記、輪候、配租程式
  
第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收到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的次日起計算(補齊資料日期限定為:5個工作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時間以及補齊資料時間結束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並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後將申請資料報送鎮(鄉)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由縣民政部門牽頭,鎮(鄉)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示結束之日起30 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核查並公示5天,對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簽署意見蓋章後將申請材料報鎮(鄉)人民政府。
對審核後存在疑問的家庭,相關部門再次調查覆核,時間限定在5個工作日內。仍不符合條件的,由原受理鎮(鄉)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民政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
核查應當採取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縣住房保障辦公室在接到鎮(鄉)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鎮(鄉)人民政府出具備案意見。
第十五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已登記備案的家庭和個人,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配租。搖號落選申請人自動進入下次分配輪候,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應重新排號、搖號。輪候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分配,具體分配方案由鎮(鄉)人民政府擬定,並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四章 公共租賃住房資金來源及房源
  
第十六條 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外,由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租賃補貼所需資金。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級各類補助資金;
(二)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資金;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比例不低於10%;
(四)部分住房公積金增值淨收益;
(五)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結餘資金;
(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
(七)地方債券;
(八)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九)其他資金來源。
第十七條 稅費信貸支持。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執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由政府投資,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第五章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已建廉租住房項目分配入住後,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原已簽訂的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在租賃期內可繼續使用,期滿變更或續簽的,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
第十九條 租金管理
完善並軌後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差別化租金(租金標準按市場變化情況每年公布一次)。
(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縣房管所、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根據珙縣市場租金水平、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按不超過市場租金水平的70%確定限價租金,租金標準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並經珙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縣物價局備案。
(二)城市低收入無房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執行原廉租住房租金標準,不因並軌而提高租金。
(三)向農民工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不高於市場租金的50%執行。
第二十條 契約管理
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產權單位簽訂為期1年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明確公共租賃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它費用,租賃契約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違反契約約定的承租人,終止契約。
第二十一條 入住管理
(一)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之日,城市低收入家庭需一次性繳納500元房屋裝修保證金和500元房屋入住違約保證金,其餘承租人需一次性繳納2000元房屋裝修保證金和2000元房屋入住違約保證金,並簽訂房屋裝修保證書,才能領取住房鑰匙。
待房屋裝修完畢,經產權單位檢查,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後,立即退還承租人房屋裝修保證金。承租人在承租期間沒有違約使用房屋,待退租後,立即退還房屋入住違約金。
(二)承租人應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及配套設施,對於房屋內部設施設備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恢復房屋原貌責任、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承租人須在有關部門限定期限內對房屋進行恢復原貌,否則產權單位將申請人民法院對其採取強制性措施,直至房屋恢復原貌。
第二十二條 退出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閒置(6個月以上),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使用公共租賃住房或者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等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產權單位應與其解除租賃契約。
(二)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主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向產權單位提出解除租賃契約的書面申請。
租賃期間因原承租人去世、離異、服刑等原因需要對承租人進行變更的,須在30日內騰退出住房,如該承租人的其他家庭成員符合申請條件,需在社區重新進行申請。
(三)對承租人按契約約定應騰退住房而不騰退的,產權單位和鎮(鄉)人民政府會同相關部門督促騰退。對確有特殊困難的,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租金按原租金標準收取,過渡期後,給予騰退處理;拒不騰退的,可採取在適當範圍公告通報,5年內其家庭成員不得享受珙縣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時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四)社區居民委員會要通過不定期入戶調查、設立電話和網路舉報熱線等方式,對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居住情況進行檢查和動態跟蹤管理,發現違規出租、出借、閒置或改變住房用途等行為,報告出租人,由出租人按契約約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檔案管理。要建立健全檔案,確保數據的完整、準確;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形成信息網路系統,發布房源信息,提供租賃服務,實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解除租賃契約,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申請人和戶籍成員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用途的;
(四)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五)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六)連續6個月以上未交納租金的;
(七)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鎮(鄉)人民政府、縣住房保障辦公室和縣房管所、縣民政部門要暢通公共租賃住房投訴渠道,建立舉報電話,對投訴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向投訴人反饋結果,並將相關材料建立檔案備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監督”。
(一)縣住房保障辦公室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公共租賃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執紀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二)對弄虛作假,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和個人,由縣住房保障辦公室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分配資格,收回已分配的公共租賃住房;對出具弄虛作假證明的單位,由縣住房保障辦公室提請有關部門追究該單位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檢察機關及紀檢監察部門應當監督各職能部門充分履行監督職責,對因失職瀆職造成公共租賃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現嚴重問題、產生不良影響的相關部門人員,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保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0日發布的《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珙府辦發〔2012〕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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