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毅

王素毅

王素毅,男,蒙古族,1961年6月生,內蒙古土左旗人,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曾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2014年7月17日,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7年8月22日,北京高院因此裁定將罪犯王素毅無期徒刑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20年1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素毅
  • 國籍:中國
  • 民族:蒙古族
  • 出生地:內蒙古土左旗
  • 出生日期:1961年6月
  • 畢業院校山西礦業學院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判決生效,牢獄生活,

人物履歷

1978.10—1982.08,山西礦業學院採礦工程系地下採煤專業學習;
1982.08—1989.03,內蒙古自治區計畫委員會交通能源處幹事、主任科員;
1989.03—1992.11,內蒙古自治區計畫委員會交通能源處副處長;
1992.11—1996.08,內蒙古自治區計畫委員會交通能源處處長;
1996.08—1998.09,內蒙古自治區計畫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內蒙古集通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1998.09—2001.09,內蒙古自治區計畫委員會(發展計畫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內蒙古集通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其間:2001.03—2001.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西部班學習);
2001.09—2003.03,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3.03—2003.12,內蒙古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西部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正廳級);
2003.12—2004.07,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盟盟委副書記、盟長(2001.07—2004.07在中央黨校研究生院法學理論專業學習);2004.07—2008.02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市長(2003.04—2005.12在長江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班學習);
2008.02—2010.05,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委書記;
2010.05—2013.07,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3年6月30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址訊息: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王素毅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3年7月3日,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王素毅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正在按程式辦理。

提起公訴

2014年5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他在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在擔任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巴彥淖爾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鄂爾多斯市蒙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李石貴等九個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王志宏先後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073萬餘元,應以受賄罪追究王素毅的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4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受賄案。

一審宣判

2014年7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王素毅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王素毅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市長、巴彥淖爾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鄂爾多斯市蒙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李石貴等九個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073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素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王素毅受賄的數額和情節,鑒於其歸案後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生效

2014年7月30日,王素毅的辯護律師許蘭亭表示,王素毅已經明確表示不抗訴。在一審判決後10天內,被告人不提出抗訴,一審判決即開始生效。

牢獄生活

2016年11月15日,刑罰執行機關秦城監獄提出減刑建議。北京高院經審理查明,王素毅在刑罰執行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因王素毅服刑改造表現較好,2015年度獲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因檢舉重大犯罪活動查證屬實,2016年3月獲重大立功獎勵一次。
2017年8月22日,北京高院因此裁定將罪犯王素毅無期徒刑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20年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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