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全(國家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原局長)

王保全(國家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原局長)

王保全,男,漢族,1963年12月生,河南魯山人,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南財經大學研究生畢業,經濟學博士。曾任國家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7年5月11日,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王保全受賄一案,王保全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2017年5 月31 日,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保全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保全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王保全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在同日宣判的六個落馬高官中,王保全的受賄金額最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保全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南魯山
  • 出生日期:1963年12月
  • 畢業院校:中南財經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一審判決,法院宣判,

人物履歷

1991年至1994年,分別任財政部辦公廳部長秘書室副處長級秘書、處長級秘書;
1994年至1996年,任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局長秘書室處長級秘書;
1997年,任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副主任;
1998年至2000年,任財政部辦公廳副主任;
2000年至2007年,分別任財政部政策規劃司司長、綜合司司長(其間:2001年12月至2003年02月,掛職任黑龍江省政府省長助理,2001年06月至2004年11月,兼任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主任);
2007年至2009年12月,任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司長;
2009年12月,任財政部部長助理、黨組成員;
2012年02月,任財政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2015年04月-2016年1月任國家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1月2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國家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王保全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1月29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國家統計局局長、黨組書記王保全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依法雙開

2016年8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國家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保全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保全毫無政治信仰,長期搞迷信活動,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頻繁出入高檔酒店及高消費娛樂場所;道德淪喪,大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親屬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保全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保全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國家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保全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7年4月,河北省檢察機關依法對國家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保全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保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2017年5月11日,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保全受賄一案。
河北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保全先後利用擔任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秘書、財政部辦公廳副主任、綜合司司長、黑龍江省省長助理(掛職)、財政部部長助理、副部長、國家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項目審批、業務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5428億餘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王保全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保全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保全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宣判

2017年5 月31 日,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保全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保全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王保全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保全利用擔任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秘書,財政部辦公廳副主任、綜合司司長,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掛職),財政部黨組成員、部長助理、副部長,國家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彩票銷售、貸款申請、項目審批、土地開發以及工作招錄、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53億餘元。
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保全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王保全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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