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亞忱

王亞忱

王亞忱,阜新市原市委書記。因犯虛報註冊資本罪和職務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2007年7月,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王亞忱、王曉軍(王亞忱兒子)等人在註冊、經營華隆公司的過程中,均有虛報註冊資本行為。王亞忱還利用職務之便,將華隆公司評估價為477萬多元的商貿網點非法划走。法院以犯虛報註冊資本罪、職務侵占罪判處王亞忱有期徒刑8年,以犯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王曉軍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亞忱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職業:阜新市原市委書記
人物簡介,所犯罪行,發現漏罪,犯罪經過,最終判決,

人物簡介

王亞忱原是遼寧朝陽重型機器廠的會計科長,1980年任廠長,1986年任阜新市代市長,後歷任阜新市市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1998年66歲時退休。
2002年2月,他以顧問名義進入正在策劃開發阜新商貿城項目的民營企業雙龍公司,後任商貿城建設項目總指揮和公司財務總監。王亞忱原是遼寧朝陽重型機器廠的會計科長,1980年任廠長,1986年任阜新市代市長,後歷任阜新市市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1998年66歲時退休。
隨後,王亞忱以偽造的其子王曉軍南非公民的身份成立中外合資公司,在沒有出資的情況下占有股份,從零一路上升到50%,最後,王亞忱要求高文華將董事長位置讓給王曉軍。遭到拒絕後,王亞忱向阜新市公安局舉報高文華涉嫌4項罪名,高文華由此被關押11個月,2005年5月19日被宣布無罪。
2005年5月27日,遼寧省紀委、省檢察院和省公安廳成立特偵組,調查王亞忱及其家族涉嫌犯罪問題。
此後,王亞忱及其女兒王曉雲(曾任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長,其父案發後交流到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任副院長)、兒子王曉軍(在大連經商)分別被判刑。
2008年1月14日,遼寧省公安廳下發《關於指定管轄“5·27”專案余案的通知》,對王亞忱涉嫌職務侵占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立案偵查並指定本溪市公安局偵查。
同年12月4日,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此案由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檢察院管轄。12月22日,平山區人民檢察院向平山區人民法院起訴王亞忱犯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
今年1月12日,平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王亞忱及其代理律師到庭參加訴訟。

所犯罪行

公訴機關還指控,華隆公司在經營期間,三次違規變造賬目,多次採用收取售房款少開發票的手段,將49戶購房戶實繳房款552萬多元未記入預收賬款,其中422萬多元以虛構的人名鐘華松、張德泰記為華隆公司其他應付款,其餘未記入財務賬。公訴機關指控,2002年3月2日至2005年11月,王亞忱擔任阜新華隆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王曉軍的委託代理人、財務總監、商貿城建設項目總指揮期間,利用掌管公司財務支配權的職務之便,牟取利益,指使財務人員作假賬,採用虛開發票、空掛賬、虛假平賬等手段,侵占挪用公司資金,其中職務侵占犯罪7起,總額為430.02萬多元(其中既遂397.83萬多元,未遂32.1萬多元)。挪用資金犯罪一起,金額為3萬元。
利用兒子公司轉款撈錢,王曉軍是王亞忱的兒子,在大連經商。在擔任商貿城建設項目總指揮和雙龍公司財務總監後不久,王亞忱向公司負責人高文華提議,讓具有“南非國籍”的王曉軍與高文華合資成立中外合資企業華隆公司,以獲得政策優惠。
2002年4月10日,華隆公司的股東名單顯示:高文華出資500萬元,占公司股份62.5%;王曉軍出資300萬元,占公司股份37.5%。此後,王曉軍的股份一路上漲到50%。
在與高文華爭奪阜新商貿城的過程中,王亞忱堅稱王曉軍投入華隆公司的320萬元到位,而高文華沒有投入一分錢,反而從公司拿走了1000萬元,因此要將高文華趕走。
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認定,王曉軍根本沒有在華隆公司投資。根據卷宗證據,22萬美元是華隆公司拿200萬元人民幣換取的,22萬美元也沒有按要求打到專用賬戶。所謂王亞忱給王曉軍借款註冊,也是王亞忱將別人購房預付款單據塗改後,變成王曉軍的投資款。
在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開庭時,華隆公司財務人員曹裔睿供述:王曉軍投入22萬美元是華隆公司先給他打入200萬元人民幣,等於是兌換的。當時匯率差價17萬多元,沒辦法當時做了一個票據走財務費用了,華隆公司財務賬在2002年下半年調整過。王亞忱讓她把一些人的購房預付款轉入王曉軍的名下並重新做賬。
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認定,2002年4月23日,華隆公司匯給遼寧隆華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華貨運公司”,該公司由王曉軍實際控制——記者注)人民幣200萬元,當年6月,王曉軍返還華隆公司22.23萬美元存摺。2003年1月至3月,華隆公司財務人員文玉珍(曾用名文玉玲)、曹裔睿將22.23萬美元分8筆兌換成182.9萬多元,隆華貨運公司尚欠17萬多元未還。

發現漏罪

2003年3月,王亞忱利用職務之便,指使公司財務人員虛開一張17萬多元人民幣的專用收款收據入賬,並讓財務人員寫白條以“融資費”名義將賬沖平,致使華隆公司17萬多元被王亞忱侵吞。
王亞忱辯稱,將匯率損失平賬是正常的財務處理。辯護人認為沒有證據證實王亞忱與王曉軍有共同侵占的故意且王亞忱沒有將該款提走。
一審法院認為,王亞忱指使王純傑在沒有收到現金的情況下虛記債務後,將與隆華貨運公司的賬目作平,因從華隆公司財務上體現隆華貨運公司不再需要償還涉案的欠款,此時已經完成了侵占。至於王亞忱如何處置被侵占的款項不影響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
2009年2月1日,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王亞忱犯職務侵占罪,判刑6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120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刑一年。
另外,本案屬於對王亞忱前罪判決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漏罪的處理。
平山區人民法院還認定,2003年11月6日至17日,王亞忱指使華隆公司出納員將公司290萬元分三筆匯往遼寧隆華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華經貿公司”,該公司由王曉軍實際控制——記者注)。後王亞忱歸還240萬元,尚有50萬元未還。
為達到侵占該款的目的,王亞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借改賬之機指使財務人員王純傑、佟小飛變造財務賬,以2003年10月8日為記賬日沖減賬外售房款中的50萬元,並將該款虛記為李立新(王亞忱司機)向華隆公司墊付現金,形成華隆公司欠李立新50萬元的虛假事實。王純傑把隆華經貿公司未歸還的50萬元虛記為還李立新的欠款,將賬目作平,導致這50萬元被王亞忱非法控制並侵占。

犯罪經過

2003年11月至12月,王亞忱指使會計王純傑以北京京郵彩虹陶瓷銷售部的名義,對華隆公司虛開兩張發票,金額170萬元;以山東萊州仲院鎮洪軍石材加工廠瀋陽銷售處名義,對華隆公司虛開兩張發票,金額為95萬元。華隆公司以支付貨款的名義在財務賬上虛掛應付款北京京郵和萊州石材265萬多元。其中,99.8萬元被王亞忱分3筆侵占。明著給“盼盼”,暗中給兒子第一筆,為其關係人張文娜支付服裝款。
第二筆,2004年3月15日,王亞忱指使出納員佟小飛將華隆公司40萬元轉至阜新隆華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曉軍,由王亞忱實際控制,以下簡稱“阜新隆華公司”—記者注),並指使王純傑虛構王景文簽收自製的白條子收據,以支付北京京郵貨款為由將賬作平,將該款非法據為己有。
第三筆,2002年12月12日至2003年12月31日,王亞忱指使華隆公司財務人員,將該公司款項267萬元分8筆計180萬元匯入阜新隆華公司,另一筆87萬元匯入其子王曉剛實際控制的阜新市太平區鑫帝物資經銷處在中國銀行的賬戶。
王亞忱指使華隆公司財務人員對財務賬目進行調整,將公司賬戶中阜新隆華和太平鑫帝兩個科目虛構為與華隆沒有實際業務往來的“盼盼”科目。將上述267萬元在華隆公司財務賬上虛記應收“盼盼”267萬元。後阜新隆華公司以虛構的“盼盼”名義陸續返還217.2萬元,尚欠49.8萬元未還。
為侵占該款,王亞忱指使華隆公司會計王純傑於2004年3月虛構王景義、王景文簽收自製的4張白條子收據,以支付北京京郵貨款為名,對假“盼盼”科目應還華隆公司的欠款49.8萬元以及其他借款69.9萬多元,分4筆用現金還款形式虛假平賬,進而將阜新隆華公司欠華隆公司的款項賬目作平,王亞忱非法侵占了華隆公司資產49.8萬元。
王亞忱辯稱,設立阜新華隆公司的目的是給華隆公司周轉資金,自己從隆華公司侵占40萬元和49.8萬元的事實不存在。辯護人稱資金從華隆到隆華屬於正常的企業內部資金流動,不構成犯罪。
一審法院認為,華隆公司與阜新隆華公司是兩個獨立的公司。在兩公司資金往來過程中,華隆公司將40萬元匯往阜新隆華公司的財務記賬為匯往北京京郵貨款,但資金實際走向是轉往阜新隆華公司。阜新隆華公司尚欠華隆公司49.8萬元,被以虛假的自製白條平賬,通過相關鑑定結論可以確認40萬元一直沒有歸還。49.8萬元的賬目已經被作平,並由王亞忱實際控制。故王亞忱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予採納。
王亞忱謊稱為公司墊錢套取資金
平山區人民法院認定,2004年6月至7月間,王亞忱與張大東口頭約定,華隆公司用阜新商貿城A西107號170.9平方米、A南221號42.73平方米兩處房產,以135萬元價格,置換張大東一輛賓士S500,此後,張大東將車留在華隆公司。2004年10月28日,王亞忱應張大東的要求補簽了以車置換房產的抵賬協定。
同年10月12日,王亞忱指派華隆公司總經理於雅君與瀋陽市第十四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十四建”——記者注)簽訂抹賬協定,用該賓士車抵頂華隆公司應付十四建的135萬元工程欠款。同日,王亞忱授意王純傑將華隆公司與十四建的抹賬協定記入華隆公司財務賬。
然而,為達到侵占的目的,王亞忱卻虛構與十四建抹賬的賓士汽車是其個人提供的事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王純傑將135萬元記賬為應付款李立新,將該款掛在李立新往來戶上並陸續將款提出,非法據為己有。
王亞忱為掩蓋侵占華隆公司資產的事實,於2005年2月至3月間指使王純傑將與十四建簽訂的抹賬協定撤出後交給王亞忱。
證據顯示,華隆公司財務賬上原始憑證處只有“抹賬協定”4字,協定部分卻被撕去。
一審開庭時,王亞忱把責任完全推給會計王純傑,稱自己從未從財務賬上把原始抹賬協定撤出,是王純傑將賬目記錯了。
不僅如此,王亞忱還謊稱自己為華隆公司墊付水泥款66.7萬多元。2004年12月,王亞忱指使華隆公司採購員林兵安排他人對華隆公司虛開發票,林兵遂讓阜新玉江五金建材商店虛開材料款發票7張總計68萬元。
王亞忱虛構他本人為華隆公司墊付水泥款66.7萬多元的事實,又利用職務之便指使會計王純傑將該款記入王亞忱以司機李立新名義在華隆公司設立的個人賬戶並非法控制。案發前,除32.19萬多元尚在掛賬外,剩餘的34.5萬多元被王亞忱陸續提出並非法據為己有。
王亞忱在一審開庭時稱對林兵這名員工沒有印象,該起事實根本不存在。
一審法院認為,證人王純傑、林兵、李立新的證言及相關書證和鑑定結論相互佐證,可以認定王亞忱侵占華隆公司66.7萬多元的事實。遼寧省公安廳刑事技術鑑定書證實,金額為66.7萬多元的材料消耗單簽字“王曉軍”為王亞忱所寫。
用公司錢為自己經營的賓館掙錢
2004年7月13日,王亞忱以曹書蓮的名義與華隆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租用阜新商貿城B東401號、B東501號房屋3471.5平方米並改造成賓館,對外稱商貿賓館。
實際上,商貿賓館是王亞忱自己的。被告人王亞忱的供述及證人王曉剛、曹書蓮、張學權的證言證實,王亞忱對阜新商貿賓館有投資,曹書蓮、張學權先後出面為其經營,實質上是掛名。
華隆公司總經理於雅君的證言證實,於雅君是受王亞忱的指派代表華隆公司與曹書蓮簽訂的房屋租賃協定。
這份王亞忱自己與自己簽訂的契約第7條約定:承租方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增添設備自理,對房屋及設備維護由承租方承擔,出租方概不負責。
然而,王亞忱並沒有遵守這一約定,他利用職務之便讓華隆公司承擔了本應由他自己承擔的賓館所用的中央空調、消防及通風設備款,總計42.5萬多元,其中已支付26.5萬多元,掛賬其他應付款15.9萬多元。
為關係人挪用公司資金,王亞忱自稱“有權”
2003年9月12日,王亞忱的關係人王景宏、張文娜(曾用名張英春)夫婦購買阜新商貿城門市房一處,總價款38.4萬多元,其中19萬元以銀行按揭款形式支付,另19萬元王景宏於2003年9月到王亞忱家中,以現金形式交給王亞忱。
為侵吞這19萬元,王亞忱指使華隆公司會計王純傑用公司賬外售房款中的19.4萬多元平賬。2004年3月間,王純傑利用改賬之機,讓出納員佟小飛開具4張虛假的專用收款收據入賬,致使王景宏交到王亞忱手中的19萬元被王亞忱非法據為己有。
平山區人民法院還認定,王亞忱犯有挪用資金罪。
2003年9月,張文娜、王景宏在阜新商貿城購買門市房一處,後以缺乏資金為由向王亞忱借錢。
2004年2月11日,王亞忱指使出納員佟小飛將華隆公司資金10萬元匯到北京保德危服飾有限公司,為關係人張文娜經營的聖大保羅服裝店支付服裝款。後張文娜將該款還給王亞忱。
同一天,王亞忱指使王純傑虛構王景義簽收,自製白條子收據以支付北京某公司材料款為由將賬作平,將該款非法據為己有。
同年5月25日,王亞忱在一張便條上籤字“給該公司撥3萬元”,指使出納員佟小飛將華隆公司現金3萬元匯往張文娜夫婦指定的北京保德危服飾有限公司,為張文娜支付聖大保羅品牌加盟費。為掩蓋犯罪事實,王亞忱又指使會計王純傑將該款記入華隆公司採購員林兵科目中其他應收款。
一審中,王亞忱辯稱自己“有權”決定將匯給北京保德危服飾有限公司的3萬元報銷,沒有挪用的必要。為張文娜墊付10萬元後,應由華隆公司其他工作人員催要欠款,簽批該事項不構成犯罪。辯護人認為華隆公司匯給保德危公司的3萬元,應是華隆公司與張文娜夫婦之間的經濟糾紛,不應構成犯罪。
平山區人民法院認為,王亞忱身為華隆公司負責人,擅自決定將公司3萬元匯至北京保德危服飾有限公司,為其關係人張文娜交納品牌加盟費,並讓會計王純傑將這筆業務虛記為林兵業務的事實有證人王純傑、林兵的證言及相關書證、鑑定結論等證據予以認定,因此,王亞忱提出的有權簽批這筆3萬元的辯解,以及辯護人提出的經濟糾紛的意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如同在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開庭時的說法一樣,王亞忱始終強調,自己改華隆公司賬目的原因是,“以前錯了,我要把錯的改對”。
華隆公司會計曹裔睿證言證實,雖然曹是財務科長,但王亞忱有事都是直接安排王純傑,曹只是負責對外事務。王亞忱作為華隆公司財務總監及阜新商貿城工程總指揮期間,已經實際控制了華隆公司的全部重大事項。王亞忱安排王純傑改動賬目只有他們兩個人知道。
針對王亞忱改賬是為了修改錯賬的辯解,一審法院認為,按照相關財務制度規定,只能在賬內調整而不應重抄總賬、現金賬等,更不能撤出原始收據和憑證,結合相關證人證言及書證,可以確認王亞忱具有通過改賬達到侵占華隆公司財產的主觀故意。

最終判決

2009年2月1日,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王亞忱犯職務侵占罪,判刑6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120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刑一年。
此前,王亞忱因犯虛報註冊資本罪、職務侵占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40萬元。
數罪併罰,平山區人民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120萬元,罰金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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