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是指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的政府行政機關,為實現特種設備安全目的而從事的決策、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等活動的總和。

安全監察定義,安全監察現狀,

安全監察定義

根據以上定義,三個問題得到明確:實施安全監察工作的主體,是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的政府行政機關,即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安全監察工作的對象,是特種設備及其組織管理;實施安全監察工作的目的,是實現特種設備安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稱的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安全監察現狀

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分三層四級: 三層為高層、中層和基層,四級是指國家、省、市、縣級質監部門。國家質檢總局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決策、組織為主,如巨觀決策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方針、政策,制定工作規劃和安全技術規範,組織重大活動等;省級質監局以安全管理為主,如制定區域特種設備安全工作計畫,實施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等;市、縣級質監部門以控制和監督檢查為主,如對特種設備實施使用登記,開展現場安全監察等。
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目的
①預防事故,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②制定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標準,規範人的不安全行為和保障物的安全可靠。
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並提出改進措施,避免類似情況發生,使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更具有效性和前瞻性。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職責和地位
①職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是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一部分。我國安全生產管理實行的是綜合監督管理與專項安全監察相結合的工作體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質監部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②工作地位:代表政府對特種設備實施第三方監察,公正性不宜置疑,也不受部門或行業的限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範圍
①鍋爐
蒸汽鍋爐:V≥30L
熱水鍋爐:P≥0.1MPa,且W≥0.1MW
有機熱載體鍋爐
②壓力容器
P≥0.1MPa,且PV≥2.5MPa·L
③壓力管道
P≥0.1MPa,D>25mm
介質:氣體、蒸汽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液體管道。
④電梯
含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⑤起重機械
起重量≥0.5t的升降機。
起重時≥1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機和電動葫蘆。
⑥客運索道
⑦大型遊樂設施
速度≥2m/s或高度距地面≥2m
⑧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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