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體育協會

煤礦體育協會曾參加過五屆全運會,在摔跤、柔道、拳擊、舉重等項目上取得過獎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煤礦體育協會
  • 郵政編碼:100713
  • 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號
  • 成立時間:1955年4月
目錄,協會概況,協會章程,

目錄

協會概況
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成立於1955年4月,是全國煤炭企業、事業單位按自願原則建立起來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參加過五屆全運會,曾在摔跤、柔道、拳擊、舉重等項目上取得過獎牌。
通訊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號
郵政編碼:100713
聯繫人:許金山
電話:64203401
機構性質:事業
歸口部門:辦公廳
成立時間:1955-4-4
登記時間:1993-3-31
地市體協數:26
團體會員數:140
機構編制:4

協會章程

中國煤礦體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煤礦體育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COAL MINE SPORTS ASSOCIATION
縮 寫:CCMSA
第二條 性質 本協會是由全國煤炭企業、事業單位按自願原則建立起來的,經國家批准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盈利性的全國專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本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它的基本任務是:廣泛組織煤礦職工經常參加體育鍛鍊,增強職工體質,活躍職工生活,大力開展職工民眾喜聞樂見的、豐富多采的體育活動,提高健康水平和運動水平。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體育總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為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負責煤炭行業職工體育工作的協調與開展,其業務範圍是:
1、貫徹《體育法》,落實《體育法》中有關行業部門的職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
2、貫徹《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增強企業凝聚力,活躍礦區生活。
3、開展民眾體育活動,充分發揮各級體協組織的作用,組織全行業的體育比賽活動,貫徹普及與提高協調發展的方針,使煤礦體育向社會化、民眾化、產業化方向發展。
4、組織煤炭行業優勢項目參加全國性體育比賽,擴大煤礦影響。
5、組織煤礦職工體育的對內對外合作交流工作。
6、深化體育改革,拓寬體育產業化路子,試辦體育產業和體育俱樂部。
7、承辦政府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及依照法律和法規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的煤炭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團體會員,並推舉一名負責人為團體會員代表。適當吸收煤炭行業體育界和企業界的知名人士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入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個人會員應當在煤炭行業體育界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以檔案形式公布團體會員單位名單;
4、由理事會授權的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獲取協會出版的書刊和資料;
4、享受協會的優惠諮詢、觀摩,參加協會舉辦的培訓班及各類體育活動;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積極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4、關心協會工作,隨時向協會反映情況;
5、向協會提供基層體育信息及管理經驗;
6、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應交回會員證。
團體會員不按時交納團體會費,逾期1年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利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團體會員單位推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制定或修改協會章程;
3、選舉和罷免理事;
4、審查議案,通過決議;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議重大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煤炭行業體育界有較大影響;
3、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4年,連選可連任,但任期最多不能超過兩屆。如確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主席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主席行使下列權利: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各類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利: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所屬單項協會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下屬辦事機構和單項協會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1、團體會員交納的會費;
2、政府和主管部門的補貼;
3、會員單位和社會的資助;
4、利息;
5、在核准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煤礦體育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務管理,收支預決算由理事會主席負責主持編審,日常財務支出由秘書長掌握。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月10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有關實施本章程的必要事項,由理事會議討論決定。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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