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部部屬高等院校青年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煤炭工業部部屬高等院校青年科學基金管理辦法》在1994.11.20由煤炭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煤炭工業部部屬高等院校青年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煤炭工業部
  • 頒布時間:1994.11.20
  • 實施時間:1994.11.2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報條件及程式,第三章 計畫實施與結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扶植和鼓勵廣大青年教師、科技人員在教學科研中做出成績,造就煤炭院校年輕一代優秀科技人才,煤炭部決定,在“煤炭院校教育發展基金”中每年撥出壹佰萬元建立“煤炭高等院校青年科學基金”。
第二條 為確保該項基金計畫的正常實施,部科教司與各院校應配合做好此項科學基金的管理工作,項目負責人應按時完成研究任務。

第二章 申報條件及程式

第三條 此項基金用於35歲以下,具有中級技術職稱(或碩士學位以上)青年教師和科技人員的科研開題準備和課題前期探索性研究。已有其他經費來源的課題將不列入此項基金;已獲得此項目資助者不再受理。為不重複申報,回國後3年內的留學回國人員不在本基金的資助之列。不受理在讀博士、碩士學位者的申請項目。
第四條 申請資助的項目必須學術思想新穎、研究內容先進、目標明確、技術路線可行。
第五條 為扶植優秀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資助:
1、新興、邊緣和薄弱學科的課題;符合煤炭工業技術發展方向的課題。
2、院校級以上優秀青年教師和先進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課題。
3、跨學科聯合申請的課題。
4、可較快產生經濟效益的課題。
第六條 基金申報程式:
1、由個人或課題組申請,兩位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推薦,經所在學校初選後統一申報,在申報煤炭部年度科技項目時一同辦理,由科教司審定;
2、每年申報一次。為簡便申報手續,申請時可使用煤炭部科學技術項目的計畫任務書,並加填《煤炭高等院校青年科學基金申請人員簡表》和《煤炭高等院校青年科學基金專家推薦書》。
第七條 資助金額和經費使用:
1、資助金額分兩類:開題準備類課題為0.5-1萬元,探索性研究類課題為1--2萬元,課題期限為兩年(按基金到位之日算起);
2、基金屬於資助性質,按課題撥款,由各院校科研處按各自單位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管理。研究經費主要用作調研、資料、上機和實驗室試驗等費用,不套用於出國考察和購買儀器設備。

第三章 計畫實施與結題

第八條 計畫實施
1、基金獲得後,必須按申報計畫和時間開展工作,在研究期限內因故中止課題或更換研究負責人時,需報科教司同意。立項一年後仍未能及時開展工作或擅自中止工作者,需全部退還資助金額,已支出部分由各單位負責予以追回。
2、各單位應加強經費使用的管理與監督,努力提高投資效益,對基金使用效益高的單位將提高資助比例,以資鼓勵。
第九條 獲得資助的課題,在每年12月15日前將進展情況和下半年度工作計畫報科教司。對不按時報送《進展報告》的單位或個人則按第八條的情況處理。
第十條 課題結束後應於兩個月內填寫《煤炭高等院校青年基金項目研究工作總結報告》並附必要的技術資料。由各單位科研處審查後報部科教司結題,原則上不組織鑑定。
第十一條 對於按時完成課題研究工作並作出突出成績者,部科教司將給予嘉獎,並在今後審批本項基金計畫時優先考慮該單位的項目。
對於在填寫計畫任務書、申請人員簡表、年度工作計畫、研究工作總結報告以及在經費使用、課題實施中弄虛作假者,除退還資助經費外,各單位要對申請人進行批評教育,並將處理情況報部科教司。否則,將影響該單位以後的項目申報及立項工作。
第十二條 解釋權屬煤炭部科教司。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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