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契約

無名契約(contractus re innomi-nati)亦稱“無名要物契約”。羅馬法中指無專用名稱,因一方履行其給付而生效的雙務契約。

羅馬共和國時代,當事人間的協定如不符合市民法的規定,雖其中一方已履行給付,而他方違約,法律也不予以保護。後大法官根據不能損人利己的原則,允許已履行給付的一方可以訴請追回原物,其後更允許利用“詐欺訴”要求賠償損失,最後法學家又進一步規定可要求對方履行給付。故已履行給付的一方既可訴請追回原物,也可要求對方履行給付。保羅分無名契約為四類:物與物的交換,物與行為的交換,行為與物的交換,行為與行為的交換,但實際上常用的則為互易、行紀、和解及容假占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