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良所

濟良所

濟良所是清末至民國時期專事收容被拐賣、受虐待婦女的慈善機構,1897年10月由美國傳教士包慈貞借聖公會牧師吳虹玉住宅在上海創設,總所設於上海寶山路,後於四馬路、江灣等地開設分所。該機構採取工業、醫療、教育結合的救助模式:工業部教授刺繡、成衣等技能並按勞發薪,所制刺繡品、玩具娃娃等產品主要售予外國人;醫療部門專設醫院;教育部門每日晨間組織聖經講讀,通過培植國小培養幼女成為護士或教員,畢業生可留所或進入教會機構工作。1906年京師警察廳參照上海模式創立北京濟良所,經費部分源自妓女身價銀。鼓浪嶼分所1913年由工部局設立,具殖民地背景,1937年因日軍入侵關閉。上海濟良所於1930年代因經費短缺停辦,其工藝部製作的玩具娃娃曾成為國際古董品牌。機構運作中形成宗教經驗傳承網路,部分出所婦女成為管理人員或組建信徒家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良所
  • 設立時間:1897年10月
詞條釋義,組織體系,

詞條釋義

濟良所,舊時的一種慈善機構,收容救濟被拐騙、受虐待而無處可以投奔依靠的婦女。 李大釗 《北京市民應該要求的新生活》:“擴充濟良所,有願入所的娼妓,不問他受虐待與否,一概收容。” 許地山 《狐仙》:“我此後還要勸人,若曾失戀還想娶妻的都要到濟良所挑去。” 歐陽山 《苦鬥》四一:“大表姐整天也和一班男女教友廝混,不是聚會,就是聽講,再就是跑跑孤兒院、濟良所、盲啞學校、慈善醫院之類的地方。”

組織體系

(上海濟良所)四馬路分所收留逃出妓院、不願為娼的女子,待送公堂訊問後,無家可歸者即送寶山路總所收養。江灣分所稱愛育學堂,一切制度與寶山路總所大致相同,其特點是所收養的女子年齡較小,上課學習的時間較多。外間男子欲娶所中女子為妻的,須交納105元,其中30元歸濟良所,餘下的75元作為待嫁女子置辦衣具的費用。
濟良所分為:(1)工業部。凡入所經過教育,體檢合格的婦女,在工業部里學習成衣、刺繡等技能。濟良所給予工作的婦女部分工資,留待婦女們出所時發放。(2)醫院。濟良所專設醫院為婦女醫治疾病。(3)教育幼女。濟良所還收養10歲以下的幼女,為防止她們沾染留養婦女的惡習,另設學校對幼女們進行教育,取名為培植國小。學校的教育目的是把幼女們培養為護士、教員等知識女性。女孩們畢業後有的留所服務,也有的被介紹到各地教會機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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