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重大投資項目預審批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創新行政審批方式,簡化辦事程式,切實提高重大投資項目審批效率,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預審批是指重大投資項目在履行本市範圍內各項審批手續時,市直各審批職能單位應按照自身職能,在不具備正式審批條件時,發出正在辦理建設項目預審批通知書(以下簡稱“預審批通知書”)。“預審批通知書”在提前審批辦理流程中視同正式的審批批覆件,直到項目建設的下一個程式辦完為止,預審批流程結束。此種模式是保證我市重大投資項目審批程式和時間符合現實要求,實現預先審批,同時準備,同步展開,促進項目審批提速增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明確的重大投資項目和經常務副市長審定的其他重大招商引資項目。
第四條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市重大投資項目預審批專窗,統一負責預審批項目的確認、受理、告知及有關資料的催繳、數據統計、信息報送、進度通報、跟蹤反饋等日常工作,出具“預審批通知書”。
第五條市政務服務中心負責預審批的綜合協調、監管,市發改局、市城鄉規劃局、市人防辦、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氣象局、市城管局、市消防大隊、市財政預決算(投資)評審中心是接受預審批的主體單位。
第六條預審批操作辦法:
(一)提出預審批申請。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向預審批視窗提出預審批申請。
(二)出具預審批通知書。預審批視窗審核同意後,向項目單位出具預審批通知書。
(三)對前一個事項已實行預審批的項目,後續事項需繼續採用預審批的,項目建設單位憑前一個事項的正式審批檔案到預審批視窗開具後一個事項的“預審批通知書”,直接到後一個事項的職能部門辦理手續。
第七條預審批手續,原則上必須當即簽署,當即辦結,對不能簽發“預審批通知書”的事項,預審批視窗應向業主作出說明,缺少的資料由項目建設單位作出承諾補交,在規定的時間內所缺資料沒有補齊則檔案作廢。市直各有關部門在接到“預審批通知書”後,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具體時限見附屬檔案1)辦理好預審批手續。對需上報國家、省、湘潭市有關部門審批的重大項目,相關審批部門應於2個工作日內轉報,並指派專人協同到上級有關部門銜接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八條市直有關職能部門應進一步轉變作風,強化服務,主動配合,提前介入。預審批過程中,如有需要協調、溝通或聯辦的事宜,由預審批視窗牽頭,相關部門分管領導或視窗負責人參加,市政務服務中心組織召開協調會議,專題研究解決預審批工作中的具體事宜,確保預審批工作順利開展。預審批項目由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監察局聯合組織,定期開展專項督查,通報項目進度,實行全程監管。
第九條項目進入預審批程式須由建設單位向預審批視窗提出申請。在報建過程中,如因不符合職能部門的審批條件而終止報建審批的,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建設單位(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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