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鎮政府告縣政府案

湖南鎮政府告縣政府案

湖南鎮政府告縣政府案,2014年8月12日,因為漁場集體土地所有權糾紛,湖南省益陽市南縣三仙湖鎮人民政府將縣國土資源局和縣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當日該案在南縣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開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鎮政府告縣政府案
  • 時間:2014年8月12日
  • 糾紛來源:漁場集體土地所有權
  • 原告:湖南省益陽市三仙湖鎮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案發過程,調查分析,處理結論,社會影響,

案件背景

漁場集體土地所有權糾紛

案發過程

8月11日下午,記者來到南縣三仙湖鎮漁場場部所在地(原南縣三仙湖水產中心),兩幢兩層樓的辦公樓,院落很大,雜草叢生,只有幾個留守人員,雖然有幾分的冷清,但仍可見當年輝煌時的影子。
現任三仙湖鎮漁場場長、支書趙長發,老支書劉德保,老場長熊伏秋和漁民龍正南,你一句我一言地講述著三仙湖鎮漁場的建設歷史及發展過程。
1958年,南縣三仙湖鎮(原叫三仙湖人民公社)以社員入社的形式開始建漁場,成立了“湖管會”,將原來的調蓄湖(大面積湖泊)進行圍湖造田,養魚種糧。當時漁場總面積約有一萬畝水域,由於種種歷史原因,面積變為現在的6380畝(分上湖、大湖和下湖)。
當時的漁場管理體系,把6380多畝面積分成直屬隊、精養隊、養殖隊、農業隊、畜牧隊、園林隊。所有的水面向國家上繳鮮魚,所有耕地面積向國家交糧食。
1987年,漁場集中勞動力開挖大湖靠西邊的荒地變為精養漁池,其它大湖及上湖面積在沒有開挖的情況下種植湘蓮及粗養魚類,這一生產模式一直延用至1995年。
1994年,三仙湖鎮政府將漁場約800畝水面租賃給泓達股份水產養殖公司進行特種水產(烏龜、甲魚)養殖,租賃費用都由鎮政府收走,其中大部分股東是鎮政府幹部。該公司後因多方面原因於2003年註銷解散,其租賃的面積和債權、債務移交給後來的開發公司。
1995年,漁場向農業開發銀行申請貸款,對大湖進行大面積開挖開發。並經鎮政府同意,漁場更名漁業公司,下設開發組、養殖組。
2000年,該鎮成立開發公司(大水面)和漁場(精養池),其中5000餘畝為開發公司外包進行養殖,屬於鎮政府管理和收取承包費。共有50餘個私人承包戶,進行養魚和養珍珠等,租包費每年80至120元/畝,租包期約為10至20年不等。
目前漁場的現狀:由於種種原因,漁場面積變成6380餘畝,其中1000餘畝為漁場農民使用。人員由原來的幾十人發展到現在500多人,平均每戶分8畝水面。漁場開發前每年要向國家上繳鮮魚每畝120斤,開發後改交農業稅18萬多元。2000年以後減免了10萬元上交稅。2004年,我國開始逐步減免農業稅,2006年取消了農業稅。實際上漁場沒有享受到這一惠農政策,交農業稅到2008年才結束。
在現有的政策條件下,漁場所有村民未完全享受到惠農政策等待遇,通村公路建設,一事一例,土地直補金等資金申請不到。原來農民集資修建的一條主要公路已破損不堪,溝渠長期淤塞,無資金維修疏通,造成養殖戶生產困難等。
一本集體土地所有證引起的爭議
2004年8月16日,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強化耕地保護機制,加強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建設,依法保護國家和農民集體土地權益。南縣人民政府向各鄉鎮下發《南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發證工作方案》的通知。三仙湖漁場於當年12月7日進行了土地登記申請辦理,後經縣國土資源局初審,報縣人民政府審核,於2005年3月25日向三仙湖鎮漁場頒發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土地所有權人為:南縣三仙湖鎮鎮漁場村民集體。土地證號為:南集有(2005)第104221號,土地總面積為425.45公頃。
“當時在辦證時,我是場長和法人代表。漁場和開發公司都屬三仙湖鎮政府,鎮政府為了開發公司、漁場的貸款和資質認證以更好地經營發展,在土地所有權人上加了鎮漁場。”上一任漁場老場長何可仁對記者說。目前,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原本還在他手上。何場長也表示:在辦證和2008年第二次土地普查時,他就反映過,漁場集體土地面積界定和村民身份認定,以及村民實際生活中的問題要解決。
近年來,隨著漁場人口增加,土地面積和水面不夠,農民生活困難成為現實。同時,三仙湖鎮政府開發公司向外來承包水面養殖發展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然而承包過程中有諸多不合理。
2013年5月,三仙湖漁場以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為依據,向鎮政府提出收回兩湖經營管理權的要求。通過幾個月的20多次的協商,鎮政府於8月7日制定了關於漁場要求收回兩湖有關問題的處理方案。但由於開發公司承包戶們經營利益等原因和漁場以及鎮政府未達成意見一致,三方產生了矛盾和糾紛。鎮政府於12月19日向南縣國土資源局發函要求廢止漁場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將開發公司面積和漁場土地權屬合併確定為三仙湖鎮人民政府集體所有並頒發新證。
2014年2月28日,三仙湖鎮人民政府以三仙湖鎮漁場不是村民集體,而是鎮直接管理的單位,不屬於法定頒證主體為由向南縣國土資源局要求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申請異議登記。
2014年4月8日,三仙湖鎮人民政府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南縣國土資源局,對土地所有權證進行撤銷,三仙湖漁場為第三人。6月28日,原告三仙湖鎮人民政府在起訴被告縣國土資源局的同時,申請追加南縣人民政府為第二被告參加本次訴訟。
8月13日上午,就三仙湖漁場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頒發是否規範合法等問題,記者來到南縣國土資源局進行調查,該局副局長劉勁松和耕保股股長李自力接受了採訪:
“2004年,我們根據省廳和市里統一安排進行登記發證,是依據土地利用現狀進行農村土地普查,以1988年非農建設用地清查地類權屬管理界定。由於當時歷史背景、政策和體制原因,國有和集體土地實行“雙軌制”,對鄉鎮、村和小組土地權屬界定複雜不明細,加上當時的土地登記軟體不健全,法規辦證程式不合理。造成辦證過程中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矛盾和問題。
當時發證後,我們就意識到頒發的證有問題,遂將大部分發錯的證收繳了回來。2008年我國進行第二次土地普查時就解決了軟體的問題。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表現形式為所有權的利益等問題,土地登記過程中矛盾仍然日益突顯。”
一張傳票“以下犯上”行政起訴開庭
2014年8月12日上午8時30分,南縣三仙湖鎮人民政府起訴縣國土資源局和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訴訟一案在南縣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開庭。
一大早,三仙湖漁場的40餘名村民,自發地乘坐中巴車趕到南縣人民法院進行旁聽庭審。
原告三仙湖鎮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龍治國,代理律師劉衛兵代表出庭。他們認為被告南縣國土資源局對三仙湖漁場歷史事實調查不清,認定事實錯誤,且頒證程式不合法,導致錯誤頒發的土地所有權證書,所以應對其土地所有權證進行撤銷。
被告南縣國土資源局政策法規股股長戴玉泉出庭。第三人趙長發和龍正南出庭應訴。被告第三人代表律師嚴曙光認為:三仙湖漁場農民集體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頒證的程式合法,頒發的集體土地所有證已經快十年,鎮政府起訴已經過了2年行政訴訟時效。而且下級政府狀告上級政府不合法。
法院按照程式開庭進行了法庭調查,取證,原被告指證、提問,答辯等,於11時45分休庭,本案將於8月26日再開庭審理。

調查分析

8月15日下午,記者就本案採訪了中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長沙拉師學院副院長許中緣教授:
在這個案件中,鎮政府作為權利主體的代表者,作為被管理者,有權提起法律訴訟。總體而言,這代表了我國法治意識的覺醒,下級敢向上級主管部門叫板,代表了法治的進步。儘管基層政府作為一個行政主體,服從上級政府的領導與管理,但該種管理只是在法定的範圍內,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命令與行政決定,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的職責,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但並不是說下級人民政府沒有獨立的利益與獨立意志。下級人民政府在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主體同時,也同時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享有獨立的權利與義務。

處理結論

第一,鄉鎮政府自治意識增強。根據我國的《選舉法》,鄉鎮領導實行直接選舉制,由選民直接選出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由此,這些領導直接對選民而不是單純對上級負責。
第二,此案說明基層人民政府的主體意識、獨立意識增強。此案有助於提高行政主體的獨立意識、主體意識。

社會影響

鎮政府告縣政府,尚屬湖南省首次。這是一場特別的官司。原告是南縣三仙湖鎮人民政府,被告是南縣國土資源局和南縣人民政府。8月12日,南縣三仙湖鎮人民政府起訴縣國土資源局和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訴訟一案在該縣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開庭。這樣的官司在我省比較少見。一個鄉鎮政府,為何要將自己的“頂頭上司”——縣級政府推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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