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

湖北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

湖北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是為進一步規範和深化廳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獎懲機制。適用於湖北省公安廳各處室局、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
  • 目的:建立獎懲機制
  • 適用範圍:各處室局、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 原則: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等
  • 考核等次:優秀、良好、達標、不達標
  • 信息公開形式:聽證會、論證會,新聞媒介
目的,適用範圍,原則,主要內容,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政府信息公開形式方面,政府信息公開程式和時限方面,考核標準,考核等次,考核原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程式,獎勵和批評,附錄,

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和深化廳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獎懲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內容保障工作的通知》、《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評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廳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廳各處室局、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由省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對廳各處室局、直屬單位進行考核。

原則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納入機關目標管理,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主要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內容

是否按照《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評細則》的規定進行公開;是否按照要求編制信息公開目錄並適時調整和更新,同時按目錄內容如實向社會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形式方面

按規定應該公開的內容是否及時在"湖北公安廳"入口網站上進行公開;是否能夠根據公開的類別和內容,通過新聞媒介、政府公報,以及聽證會、論證會、專家諮詢會、新聞發布會等公開載體,選擇多種形式進行公開,切實方便民眾知情、辦事。

政府信息公開程式和時限方面

是否通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個途徑,按照提出、審核、公開和反饋的程式進行公開;是否做到經常性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段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主動公開的信息是否在產生或變更後的20個工作日內公開,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可以當場答覆的是否能夠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是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未能按時限公開或答覆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考核標準

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明確具體;公開形式多樣,實用有效;公開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保障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顯著,民眾評價滿意。

考核等次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良好、達標、不達標四個等次。 優秀:嚴格執行政府信息公開的各項規定,重點突出,措施得力,成效顯著,社會反映好,民眾滿意率高。
良好:認真執行政府信息公開的各項規定,工作有重點,措施比較得力,取得較好成效,民眾比較滿意。
達標:能夠執行政府信息公開的各項規定,取得一定成效,民眾基本滿意。
不達標:未能執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工作不落實,民眾不滿意。

考核原則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可實行普遍考核,也可選擇重點考核,由省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核單位,考核原則上在年底或次年年初進行。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程式

(一)省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經省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後發文部署。從省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若干政務公開考核小組。
(二)考核小組提前15天向被考核單位發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單位應按要求及時進行自查和總結,並形成書面自查匯報材料,報省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考核小組採取實地考核、明察暗訪、查閱資料、綜合評議等方式對被考核單位進行考核。
(四)考核小組綜合考核情況,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報領導小組審定後下發通報。

獎勵和批評

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為優秀等次的處室局、單位以及在政務公開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由省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將進行通報表揚或表彰獎勵;對考核為不達標等次的處室局、單位,省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將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報後的1個月內提出並報省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改正不明顯的,減少該處室年度公務員考核優秀人員的比例。

附錄

本制度由省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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