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網路促進會

深圳市信息網路促進會

深圳市信息網路促進會是為深圳市IT企業服務的行業性組織,促進會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以團結會員單位、聯繫社會各界共創深圳市信息化事業的輝煌未來為己任,積極開展專業培訓和諮詢服務,認真貫徹落實市領導關於科技、教育、人才的發展大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信息網路促進會
  • 外文名:Shenzhen Info-net Promotion Association
  • 縮寫:SIPA
  • 成立時間:2000年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在信息產業部的指導下,經國家授權建立了全國信息技術人才培訓基地,廣泛開展學習交流和套用推廣等活動,增強了深圳市信息網路技術、產品和工程及解決方案的綜合競爭力,擴大會員單位在同行中的影響,讓“優秀的走出去”,把“先進的引進來”,並且與相關部委、院校和專業的諮詢顧問公司合作,全方位促進先進的創新理念與管理經驗的推廣,提升會員單位的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經營水平。我會發布的“深圳市社區信息化評價規範”得到了信息產業部的充分肯定,填補了該領域的空白,為全國首創。我會還有效地整合主管部門及深圳會員單位的技術力量,組織專家小組,成立了信息工程諮詢服務中心,為本地及其他地區的同行提供信息化項目建設的諮詢和管理培訓等服務。
深圳市信息網路促進會已經成為深圳市IT行業和熱心人士的大家庭,我們始終堅持“甘當綠葉襯紅花”,為深圳市的信息化建設、為深圳市信息行業企事業單位的發展貢獻力量。我們誠邀更多地IT企業及相關行業單位加盟我會,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們一定會創造出一個更加美好的未來!
★ 2000年 深圳市信息網路促進會正式成立。深圳市信息網路促進會是深圳地區從事網路工程建設、網路產品生產、網路線路經營、網路信息服務和電子商務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組織,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社會中介組織。
★ 2000年底 深圳十大信息化網事新聞評選活動。
★ 2001年 中小企業電子商務解決方案優選活動。
★ 2000、2002年深圳國際網際網路網站大全編輯出版。為了貫徹全市信息化工作會議精神,反映深圳市近年來信息網際網路的發展情況,為今後管理提供依據,同時回響中央開展網路精神文明建設,大力普及網際網路知識的號召,由深圳市信息化辦公室主辦、深圳市信息網路促進會承辦出版、發行2003年《中國深圳國際網際網路網站大全》,方便各界人士檢索各級網站,開展網上交流和合作,學習網際網路知識和政策法規。
★ 2002年 深圳市信息化社區評定標準正式出台。為配合我市社區信息化工作的開展,規範和促進社區寬頻建設和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提升網路服務功能和社區管理水平,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信息化建設條例》等有關規定,由深圳市信息網路促進會、市電信局制定了次評定標準。
★ 2002、2003年深圳市信息化社區認定。受深圳市信息化辦公室委託,深圳市信息網路促進會具體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深圳市信息化社區評價規範》,進行信息化社區認定工作。
★ 2003年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培訓。根據信息產業部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規〔2002〕382號文)檔案的精神,為促進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行業推行項目經理制度,要求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事業單位具有一定數量的項目經理。受信息產業部委託,中國軟體評測中心暨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和深圳市信息化辦公室共同在深圳舉辦“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培訓班,具體培訓工作由深圳市信息網路促進會承辦。
★ 2003年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培訓。為了保護業主、工程建設單位的利益,規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市場,提高工程監理資質單位的管理水平,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辦公室專門召開了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作會議,出台了一系列有關工程監理檔案並決定開展系列工程監理培訓。深圳市信息網路促進會充分回響信息產業部的號召,舉辦一系列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培訓,為工程監理輸送大批有用人才。
★ 2003年 深圳市信息網路促進會信息工程諮詢服務中心成立。深圳市信息網路促進會和中國軟體評測中心協作,向廣大工程建設公司提供信息工程的諮詢服務,憑藉著人才、技術和設施方面的綜合優勢,幫助用戶解決信息系統工程建設過程中,從需求分析、方案最佳化、設備選型到工程監督、質量控制、組織管理、糾紛調解等方面的問題,有效的保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雙方的利益。
★ 2004年3月深圳市社區信息化評價規範(修訂版)發布。為了貫徹落實深圳市委市政府《關於大力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決定》,《深圳市社區信息化評價規範》為信息化社區制定了全面、科學、可行的評價體系。
★ 2004年3月信息產業部電子教育中心授權成立全國信息技術人才培訓基地。信息產業部為適應產業發展的需要,啟動了《全國信息技術人才培養工程》,深圳市信息網路促進會自成立以來為社會輸送大量的IT人才,於2004年3月被信息產業部授予“全國信息技術人才培訓基地”。
★ 2004年4月深圳市信息網路培訓中心成立。深圳市信息網路培訓中心是深圳市信息網路促進會下屬的專職培訓機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宗旨是通過培訓、推廣信息領域國內外先進的理念、方法、標準,向社會輸送更多的信息化人才。
★ 2004年 成為廣東省全國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考前培訓認定點。
★ 2009年4月15日 召開二○○九年會員大會,選舉劉偉良先生為新一任會長。為了能夠廣泛開展交流、學習和套用推廣信息社區化等活動,提升我市相關企,事業單位的核心競爭力,經會員大會選舉,一致決定由劉偉良同志擔任深圳市信息網路促進會會長。
★ 2009年6月24日 為進一步促進深圳市信息網路事業發展,入駐深圳市留學生創業園。

建設宗旨

其宗旨是貫徹落實深圳市政府關於社會信息化建設的方針政策,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引導、促進企業發展,反映企業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決策支持,在“團結會員、凝聚力量、發揮優勢、促進發展”的方針指導下,推動深圳市信息化事業的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深圳市信息網路促進會” (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 Shenzhen Info-net Promo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 SIPA。
第二條 本會是深圳地區從事網路工程建設、網路產品生產、網路線路經營、網路信息服務和電子商務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組織,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社會中介組織。既依照政府要求推動企業進步,又反映企業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國家頒布的相關行業法規,以計算機網路為紐帶,團結會員,凝聚力量,發揮優勢,促進發展,為推進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的信息化貢獻力量。 本會在行業內部具有協調、服務和監督的功能,要充分發揮組織靈活、適應性強、與國內外同行聯繫密切的優勢,組織好國際國內信息交流,開展人員培訓和法律諮詢服務等活動,努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科學技術水平,增強深圳網路技術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信息化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深圳市民政局。本會自願接受深圳市信息化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深圳市同心路1號信息化辦公室B座2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調查研究,掌握行業情況,向政府提出行業規劃和制訂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二) 承辦政府委託的有關工作任務,反映企事業單位對政府的意見和要求。
(三) 促進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合作,協調企業之間的矛盾與糾紛,創造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
(四) 交流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經驗;面向社會傳播信息網路知識;促進科技進步和全行業的健康發展;促進計算機網路及其增 技術的開發與套用;促進計算機網路及其增值業務的普及與推廣。
(五) 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組織人才交流,不斷提高本行業員工隊伍的專業素質。
(六) 舉辦展覽、展銷、講座、講學,組織出國考察,開展國際技術交流,促進有競爭力的深圳產品逐步打入國際市場。
(七) 建設本會網站、編輯出版會刊、特刊及快訊。
(八) 為行業內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組織企業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
(九) 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
1、團體會員 指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企業、事業、團體等經批准入會的單位。
2、名譽會員 指經理事會決定聘請的本行業的知名人士(包括海外知名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從事信息網路技術的開發或套用;
(四)熱心倡導信息網路事業,或從事信息網路知識的傳播、普及。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填報入會申請表;
(二)經會長或會長授權的秘書長批准;
(三)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對本會決議事項的表決權;
(二)對本會各項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享受本會組織交流、轉讓的科研成果、經濟信息和技術資料的權利;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的權利;
(五)取得本會提供的資料及刊物的權利;
(六)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並享受優惠的權利;
(七)自由退會的權利;
(八)其他應予享受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提出發展本行業的建議;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規行約;
(五)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期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網路通訊形式的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網路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網路、信息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決定;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各企業贊助;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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