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淄博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以下簡稱人防警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保障人防警報設施的正常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防警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防警報設施是指用於戰時防空、平時防災發放警報信號的設備設施,包括警報器、警報控制設備、廣播電視警報插播設備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是全市人防警報設施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警報通信監督檢察機構具體負責全市人防警報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警報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規劃、建設、無線電管理、廣播電視、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人防警報設施的建設、管理及相關保障工作。
第六條人防警報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建設相結合。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人防警報設施建設規劃,由市人防警報通信監督檢察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人防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和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依法安裝人防警報設施,或者根據需要遷移人防警報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拖延。
第八條被確定安裝人防警報設施的高層或多層建築為兩個以上單位共有的,頂層所在單位為設點單位;頂層所在單位為兩個以上的,按照便於管理,便於使用的原則,選擇其中一個單位為設點單位。
第九條人防警報設施必須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
設定在有關單位的人防警報設施,由所在單位確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並保障正常供電。
人防警報設施發生故障、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報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第十條安裝人防警報設施的場所或者建築物權屬發生變更的,權屬變更雙方當事人應當交接人防警報設施維護和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人防警報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遷移人防警報設施,不得隨意改動人防警報設施的部件和線路。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或遷移人防警報設施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並由拆除單位補建或者補償。
第十二條無線電管理機構及通信部門應當依法優先保障人民防空警報所需的專用頻率和通信線路。
第十三條通信、廣播電視系統及報社等新聞媒體應當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警報發放的宣傳、公告等工作,戰時必須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信息。
第十四條警報發放按照下列規定組織實施:
(一)市、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平時組織防空警報和災情警報試鳴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在試鳴的5日前由市人民政府發布公告;
(二)戰時發放防空警報信號的,由市人民防空最高指揮機關下達;
(三)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需要發放警報信號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市政府指令發放。
第十五條警報音響信號分為防空警報音響信號和災情警報音響信號:
(一)防空警報音響信號
預先警報:鳴36秒、停24秒,反覆3遍為一個周期,時間為3分鐘;
空襲警報:鳴6秒、停6秒,反覆15遍為一個周期,時間為3分鐘;
解除警報:連續鳴3分鐘。
(二)災情警報音響信號
鳴15秒,停10秒,再鳴5秒,停10秒,反覆3遍為一個周期,時間為2分鐘。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干擾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專用頻率或者使用與人民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危及人防警報設施安全及損害其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擅自移動、占用或者拆除人防警報設施;
(二)擅自拆除、改裝警報控制設備和警報專用供電設備;
(三)在人防警報設施專用供電設備或者線路上搭線;
(四)在人防警報設施及其周圍30米範圍記憶體放劇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以及在其附近排泄廢水、傾倒垃圾和便溺;
(五)在設定人防警報設施的建築物屋頂安裝廣告牌等有礙警報音響傳播的遮擋物;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阻撓安裝人防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二)擅自拆除人防警報設施的;
(三)占用、干擾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專用頻率的;
(四)使用與人民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人防警報設施毀壞、丟失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處罰的。
第十九條破壞或者盜竊人防警報設施,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人防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人民防空警報建設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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