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即“消極的自由”與“積極的自由”。這是當代自由主義的積極自由主義和消極自由主義的兩個基本概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 含義:“消極的自由”與“積極的自由”
  • 提出人:伊賽亞·伯林
  • 領域:思想史
概述,自由概念,積極自由,消極自由,兩者比較,兩者區分,

概述

當代自由主義一代宗師伊賽亞·伯林(1909-1997)最為人所知的思想貢獻,大概就是其兩種自由的概念,即消極的自由和積極的自由。對於人們理解自由的實質具有重大的意義。

自由概念

伯林指出,在思想史上,有兩種含義和意義非常不同的自由概念。
以賽亞·伯林像以賽亞·伯林像
想要自己治理自己,或參與控制自己生活過程的欲望(積極自由),可能和希求一個能夠自由行動的範圍的欲望(消極自由),同樣深刻。而從歷史角度來看,前一種欲望,或許還發生得更早。但是,這兩種欲望所希求的,不是同樣的東西。實際上,它們的區別非常重大,以致於造成了今天主宰著我們這個世界的、各種意識形態的衝突。因為相信“消極的”自由概念的信徒,認為“積極的”自由概念,有時只不過是殘酷暴政的華麗偽裝而已;而“積極的”自由觀念則認為,自由是去過一種已經規定的生活形式的自由。

積極自由

積極的自由,則和以下這個問題的答案有關:“什麼東西,或什麼人,有權控制、或干涉,從而決定某人應該去做這件事、成為這種人。而不應該去做另一件事、成為另一種人?”在這種意義下,自由是“去做……的自由(LIBERTY TO…)”。

消極自由

消極的自由”,和針對以下這個問題所提出的解答有關,亦即:“在什麼樣的限度以內,某一個主體(一個人或一群人),可以、或應當被容許,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為他所能成為的角色,而不受到別人的干涉?”。在這種意義下,自由就是“免於……的自由(LIBERTY FROM…)”。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別人干涉(強制)。不受別人干涉的範圍愈大,我所享有的自由也就愈廣。
消極自由是一種不讓別人妨礙自己的選擇為要旨的自由,它的含義是:當個人處於非強制或不受限制的狀態時,個人就是自由的;過多的國家干預常被看做是削弱了個人的積極性並侵犯了基本自由。
消極的自由的確是不完美的。消極的自由下,我們的確不能隨心所欲,但在積極的自由下,最可能隨心所欲的卻是統治者。
與其幻想每個工人都參與企業管理,不如想出一些實實在在的辦法限制經理的權力。與其幻想每個人都能當家作主,不如設計出某種制度限制和制約國家的權力。
其實消極的自由並不意味著我們只能一味消極地等待這種自由降臨,或者我們回到自己的內心世界,不問外界各種事。恰恰相反,在強制多多的國家,擺脫種種強制就是爭取自由,比起幻想勞動人民當家作主,是一個更為艱難的過程。我們要自由,並不是取消國家,並不是不要一切規則,想乾什麼就乾什麼,我們是要給國家劃定一個行動範圍,就是限制國家強制的範圍和強度。從這一意義看,爭取消極自由又何嘗不需要積極的態度呢?

兩者比較

堅持消極自由的人所關心的是“政府干涉我多少”,“我可以自由地成為什麼、或自由地做哪些事?”;主張積極自由的人則關心“誰統治我”,“誰有權決定我是什麼人?不是什麼人?應該怎么樣?做什麼事?”消極自由爭取的是不讓別人妨礙我的自由,積極自由則以做自己主人為要旨。

兩者區分

按照伯林的分析,這兩種自由的區分對應於兩個邏輯上相互區別的問題。如果有人問:“是誰控制我?”這一問題的答案將說明“積極自由”的內容。一些人能不能回答:“我控制我自己”,這就是積極的自由。如果有人問:“其他人在多大程度上干涉我?”答案將說明的是“消極自由”的內容。有人會回答:“很少”,這就是消極自由。消極自由涉及的是機會,積極自由涉及的是能力和資源。前者涉及的是“有多少扇門是向我敞開的”;後者涉及的是"我的活動空間有多么大”,即:自主的能力或利用資源的能力。當一個人正在做想做的事的時候,他是積極自由的;當沒有人干涉他的時候,他是消極自由的。伯林還認為,手段不構成對自由的限制。因為手段是與自由的運用有關,而不是與自由的擁有有關。如一個人太窮或太無知而不能利用他得到的自由,那么並不能說沒有自由。門仍然對他開著,雖然他不能走出去。
不可否認,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都是任何有尊嚴的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但較之消極自由來說,積極自由更常遭到人們的濫用。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都是真實存在的,而且是不可逃避的問題。“一個社會為這兩個問題所做的答案便可以決定這個社會的性質是自由的還是專制的,民主的還是暴政的,世俗的還是宗教的,私有的還是共有的等等。這兩個概念無論在政治上還是在道德上均被歪曲過,並向其反面發展。”
伯林認為他所謂的“積極自由”同理性主義的觀念有邏輯聯繫。在理性主義者看來,自由和理性是人的特徵,主張自由包含在符合理性的行為和生活中。理性構成了人的本質,因而按照理性來生活就是符合人的真正的本質,就是自主和自我表現決定,就是自由。如果有的人不能發現理性並按照理性來生活,那么他就可能會被那些有足夠特權知道並按照理性生活的人所“引導”和強制。這種“引導”和強制不僅能促進他的利益,而且能促進他的自由。它們會把他從情感的“專制”下或低劣的自我表現中解放出來,並幫助他成為真正自由的和民主的存在。伯林據此得出結論,依靠理性獲得自由(LIBERRATION BY REASON)是“積極自由”的核心。
另一方面,我們主張消極自由,則表示對於人的理性的一種審慎的懷疑,如哈耶克所分析的消極自由的根據在於人的無知的不可避免性。
在對兩種自由概念的分析中,伯林始終強調“消極自由”是更為真實的自由,“在我看來,‘多元主義’以及它所蘊涵的‘消極’自由,是比較真確的、比較合乎人性理想的主張,要比那些在大規模的、受控制的權威結構中,尋求階級、民族或全人類‘積極’自我表現作主之理想的人士,所持有的目標,更為真確、也更合乎人性。”正如他所解釋的那樣,“自由”二字的任何詮釋,不論多么特殊,都必定包含最低限度的“消極”自由。即一個人必須擁有一個不受人干涉的領域;而“積極”自由的概念,有時只不過是殘酷暴政的華麗偽裝而已。
我們在前一篇文章所闡述的正是消極自由的概念。這一點常常不能令浪漫主義者滿意。其實,我們所珍視的種種價值,比如和平、安全、穩定等,亦都是消極的或否定性概念,自由恰恰也屬於這一類概念,因為它所描述的就是某種特定障礙——他人實施的強制——的不存在。它是否能夠具有積極的一面,或者說肯定性(positive),完全取決於我們對它的使用或認識。自由並不能保證我們一定獲致某些特定的機會,但卻允許我們自己決定如何處理或運用我們所處於其間的各種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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