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中國教育基金會

海外中國教育基金會

海外中國教育基金會 (Overseas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 的前身為中國教育救援基金會 (SOS China Education Fund) ,於 1992年10 月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正式註冊為非盈利組織。2001年4月在德克薩斯州重新註冊,並更名為海外中國教育基金會。

其唯一使命是促進中國教育均衡發展,注於提高貧困地區教育質量以及幫助貧困學生完成基礎教育。海外中國教育基金會的主要工作是向華人和其他友好人士籌集資金以支持中國貧困地區的教育事業。目前海外中國教育基金會的援助形式主要有助學金、圖書、教員培訓計畫和校舍援助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外中國教育基金會 
  • 外文名:Overseas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 
  • 成立時間:1992年10月 
  • 組織性質:非政府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前身:海外中國教育救援基金會 
  • 會長:沈中 
  • 總部:美國德克薩斯州休斯敦 
  • 義工人數:約3000, 活躍人數約300 
發展,簡介,圖書項目,重要意義,組織機構,規章制度,

發展

海外中國教育基金會在廣大會員和捐款人的大力支持下不斷發展壯大。十餘年來,基金會先後在中國農村地區資助三萬一千多人次的國小、國中生和逾三千四百多人次的高中生上學讀書,以及五百多人次的貧困教師;幫助貧困地區學校建立了300餘間圖書室,並開展了修建校舍等其它特別項目,到目前為止,共修建了19所學校 ,受益學生和學校遍及中國23個省和自治區。
海外中國教育基金會

簡介

海外中國教育基金會(Oversea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簡稱OCEF)的前身是中國教育救援基金會(SOS China Education Fund,簡稱 SOSCEF)。本會初創於 1992 年,是年並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以前稱申請並獲批准註冊為一非盈利性組織,其唯一使命是籌集資金以幫助中國貧困地區的教育事業。2001 年 4 月,本會於美國德克薩斯州以現在的名稱重新申請註冊並獲批准。基金會的性質及使命並未發生改變。海外中國教育基金會是一受美國聯邦政府稅務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 核准的 501(c)(3) 非營利性組織,享受聯邦政府的免稅待遇。
海外中國教育基金會深刻認識到九年基礎義務教育對中國社會和人民的重要性,因此以中國國家重點扶貧縣(或以前的國家貧困縣)地區瀕臨或已經失學的國中以下學 生為資助重點對象。十餘個春秋過去了,在廣大會員和捐款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基金會先後資助了一萬多人次 (每學期每生計為一人次) 的貧困兒童上學讀書。

圖書項目

圖書項目啟動於2003年,先後資助了6千多人次的貧困兒童上學讀書和其它特別項目。其特點是將海外募款購書捐贈和在城市募集舊書相結合。圖書資助分為二期,一期捐助以城市舊書為主,對經反饋圖書利用好的學校,進行第二期捐助,選配新書,增加部分農林牧漁書,給學校訂雜誌等。截至2005年7月,共募舊書約3萬餘本,幫助50多個學校建立了圖書室。通過河南6000美元特捐項目,買新書1萬餘本,幫助11個河南學校建立了圖書室。此外,還給阿壩的6個藏文學校選配了一批藏文書,給山東聾啞學校採購了特教書。同時,圖書項目還在縣城和縣城以下發展了大量的當地協調員,以保證圖書室的充分利用。編寫《鄉村少兒》通訊免費發放。

重要意義

海外中國教育基金會同時認識到,直接對學生進行資助並不是唯一的助學途徑,因此在能力許可的情況下,逐漸開展一些更具廣度和深度的助學特殊項目。包括通過幫 助貧困地區少年兒童思想和學習進步的“輔導員計畫”、可使一校師生共同受益的“圖書館/室項目”以及可惠及一方教育的“建校項目”。
海外中國教育基金會的籌款對象以海外華人及外國朋友中的熱心人士為主。由於基金會出色的工作及良好的聲譽,越來越多的各界人士從各方面給予了基金會巨大的支持。
海外中國教育基金會準備在未來數年中進一步加強與海外華人及當地社區的聯絡,爭取更多的支持,以幫助更多的貧困學生,並努力從更多的方面來提高助學活動的質量。

組織機構

海外中國教育基金會的議事決策機構為理事會。根據章程,理事會成員由全體會員在換屆選舉產生,或在平常時期由理事會經既定程式增補。理事會的負責人可為理事會主席,也可由會長兼任。
理事會下設執行委員會,其功能為輔助會長做出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決定。
基金會的主要負責人為會長(兼任CEO,根據章程兩職務由同一人擔任)、秘書長和財務長及若干副會長。其中會長、秘書長和財務長需由理事擔任,並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所有的組在行政關係上都從屬於會長領導下的執行委員會。基金會並設有委員會機制,主要起在特定方面議事及部分組間協調的作用。
基金會根據需要設立分會等分支機構
第十一屆理事會
(任期:2009年10月至2011年10月)
會長: 梁 敢 (休士頓)
副會長: 沈中(芝加哥)
秘書長: 楊敏(廣州), 副秘書長: 魏慶泓(佛羅里達)
財務長: 胡曉 (休士頓)
其它理事: 王安雯(紐約),陳世儀(休士頓),蔣瑩瑩(北京),方瑋婭(舊金山,暫離) ,劉倩(北京),李瑤(紐約),熊蘭瑛(費城) ,趙長聰(多倫多),張東生(伊利諾斯州),馬南(北京),卓韻寶(上海)
註:以上僅列出理事會目前的成員,不包括在任期間辭去理事的人員
以下為執行機構:
委員會和功能組
執行委員會(Executive Committee): 執行委員會領導所有其它的委員會和功能組。執行委員會的運作按理事會的制訂的有關規定,在執行長(會長兼任)的領導下進行.
執行長: 梁敢(休士頓)
委員: 楊敏(廣州)、胡曉(休士頓)、王安雯(紐約)、沈中(芝加哥)
在執行委員會下設有下列委員會(或小組) 及其負責人員 :
(一) 美國事務:
1 財務組 組長:胡曉(休斯頓) ;副組長: 陳世儀(休斯頓)、蔣瑩瑩(北京)
2 募捐組 組長:趙長聰(多倫多);副組長:莫一非(威斯康辛州)
3 分支機構管理委員會 主席:張東生(伊利諾斯州)
4 會員及捐贈人服務組 組 長:楊浩(科羅拉多),副組長:萬樹慧(俄亥俄州)、 張睿(新澤西)
5 出版協調委員會 功能:負責協調《鄉村少兒》、《義工簡報》、回信和設計各小組之間的聯繫和資源,統一協調和回響基金會其他各功能組在宣傳、出版方面的需求。
主席:楊敏 (廣州)
6 公共關係組 組長:沈紅梅(加州);副組長:歐陽美梅
公關組義工主要與公眾溝通交流,以建立良好關係和尋求外在線上會。如果您對與人溝通交流(比如媒體交流、公關宣傳推廣活動、內部溝通)感興趣,歡迎您加入公關組。PR group aims to build quality relationships and outreach opportunities with our publics through communication.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communication (e.g., media relations, PR campaigns, internal communication), please join us.
7 人力組 (美國) 組長: 繆玉婷(舊金山)
8 IT組 組長:沈中(芝加哥); 副組長:孫泉 (北京)
9 網站組 組長:韓東霖(安大略);副組長:何琳
10 論壇組 組長:張霖峰(新澤西州)
11 秘書組 組長:鐘敏(阿拉巴馬州)
(二) 中國事務:
12 中國事務協調委員會 功能:協調中國事務各組之間的聯繫以及指導各組工作。
代主席:熊蘭瑛(費城);副主席:卓韻寶(上海);委員:劉秀(北京)、方瑋婭(舊金山)、劉倩(北京)、馬南(北京)
13 助學金項目組 組長:卓韻寶(上海);副組長:蘇貞娟(上海)、卓韻寶(上海)
14 高中生獎學金項目組 組長:賀慶(上海)
15 圖書資助項目組 組長:劉倩(北京);副組長:劉秀(北京)
16 教師資助項目組 組長:周駿(上海);副組長: 羅克(北京)
17 特殊項目組 組長:李瑤(紐約)
18 監察探訪組 組長:馬南(北京);副組長:張傳智(鄭州)
19 人力組 (中國) 組長:薛英(新疆);副組長:毛俊花(山東)

規章制度

海外中國教育基金會章程
OVERSEAS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 BYLAW
(中譯本 2003年10月9日修訂)
第一節 說 明
本文本系“The Bylaws of Overseas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英文) 的中文翻譯本,在任何正式場合,或在某些地方兩種文本詮釋有衝突時,均以英文原文本為準。
第二節 名稱和地址
第一條 本組織正式定名為海外中國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為基金會),英文名為 Overseas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 本基金會的總部設在美國德克薩斯州,地址為:223 N. Dreamweaver Cir., The Woodlands, TX 77380, U.S.A. 基金會可以在其他地點設立辦事處或辦公室,基金會理事會有權在任何時候改變基金會的地址。
第三節 性質和目標
第一條 基金會是一非營利組織,根據美國聯邦稅務局內務法規 501 (c)(3) 節關於非營利免稅組織的法規和美國德克薩斯州有關法律而組成。
第二條 基金會的目標是爭取從任何可能的渠道(目前主要在北美)募集資金,以促進和幫助中國的教育的發展。基金會特別專注於幫助中國農村貧困地區的孩子們完成九年義務教育,並幫助貧困地區的非常落後的學校改善教育設施和條件。
第三條 雖然本基金會主要在美國境內募集資金,但也接受來自其他國家的捐贈。
第四節 會 員
第一條 會員資格:基金會會員必須至少滿足以下三項條件:(1) 按時繳納會員費;(2) 承認並遵守基金會章程和其他關於會員的所有規定;(3)不得從事任何有損於基金會利益、目標、和名聲的活動。
第二條 如果要成為基金會會員,必須向本會的會員/捐款人服務小組註冊登記,提出申請,得到基金會批准後方能成為會員。申請人不需繳納申請費。
第三條 會員費由基金會決定。目前會員費為:常規會員 $40,學生會員 $20,贊助會員$100,終生會員$500。基金會可以根據需要調整會員費。
第 四條 會員的權力和義務:會員與一般捐款人不同處在於:(1) 會員在基金會內有選舉理事和被選舉成為理事的權利;(2) 會員可在基金會內擔任一些一般捐款人不擔任的義工職務;(3) 會員會收到基金會專門給會員寄送的關於基金會活動和進展的材料;(4) 會員必須承認基金會的章程和其它規定並遵守這些規定,維護基金會的利益和聲譽;(5) 會員必須每年按時繳納會員費。
第五條 會員資格可以在下面兩情況下被取消:(1) 會員主動提出退會並得到基金會批准;(2) 會員違反了本章程第四節第一條的關於會員資格的條件。
第五節 理 事 會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會由會員在會員大會每兩年選舉一次,任期兩年。任期期間理事會有權力根據需要增減理事。增減理事必須要由理事會在有效法定人數出席投票的情況下的三分之二多數決定。
第二條 新一屆理事會的選舉須按照上一屆理事會認可的方式和步驟,以信件,電子郵件或舉手表決完成。
第三條 理事會是本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包括選舉或任命基金會的主要負責人以及批准基金會的執行委員會成員。基金會的一切活動均受理事會的領導。
第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的例行會議至少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由會長主持。在會長缺席的情況下,由秘書長主持會議。理事會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討論的內容應該至少在理事會前三天通知各位理事。理事會以投票方式對各項事務進行表決。
第五條 如果任何理事要辭去理事職務,必須遞交書面辭呈給會長。辭職生效日期為在下一次理事會開會的日期。
第六條 基金會理事都是不受薪的義務工作人員。每一位理事必須承擔負責基金會的一項或多項工作。
第六節 基金會主要負責人員
第一條 基金會的主要負責人員為會長、若干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副秘書長等。
第二條 會長、秘書長、財務長由理事會理事選出,副會長及其它主要職務由會長推薦,理事會批准通過。
第三條 會長對本基金會的總體日常事務和運作負責,召集並主持全體基金會會員,理事會或執行委員會的會議,代表本基金會對外聯絡。
第四條 副會長的職責是協助會長做好工作。副會長一般同時兼管基金會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工作。在會長不能履行公務的情況下,由會長指定一位副會長或由理事會推選一位副會長來行使會長的職權。
第五條 秘書長簡要準確地記錄本基金會和執行委員會的會議上討論的主要事件和作出的重要決定,統計正式投票結果,分發會議記錄給執行委員和會員,管理會議記錄及本基金會的重要檔案。負責秘書處的工作,負責通知理事開理事會,協助會長處理日常事務。
第六條 財務長主管基金會的財務方面的工作,審批開支,作出基金會財務預算和財務報告,負責報稅事宜,負責財務委員會的工作,在本基金會的年度會員大會上作財務報告,並向執委員會會議或理事會提交自上次會議以來的本基金會收支狀況的書面報告。
第七節 委員會
第一條 基金會設立執行委員會以及其它在執行委員會領導下的其它的工作委員會或工作小組來進行基金會的日常運作。執行委員會負責本基金會的日常運作和管理。
第二條 執行委員會由理事會選出。執行委員會由本會的部分或全部主要負責人加上被選出的其它執行委員組成。執行委員會的人數總數必須至少五人,並且為奇數。
第三條 執行委員會委員的產生、增補或取消皆由會長提名,由理事會多數票通過決定。
第四條 基金會其它委員會主席或工作小組組長由會長決定和任命。增減這些委員會或小組的成員必須由這些委員會的主席或工作小組組長提名,由會長批准。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任何會員、理事和執行委員會委員均可參與一個或多個委員會或小組的工作,欲加入任一委員會或小組,須向該委員會或小組負責人直接申請。各委員會或小組負責人必須將其委員會或小組的成員狀況報秘書長備案。
第八節 本會章程修正案
本會章程可以經理事會或在本會會員年會上以三分之二多數表決修正。擬議的章程修正案必須在郵件表決或會議開始前 14 天,或者電子郵件表決前 7 天,由會長或秘書長寄出。
第九節 本會地位及解散
第一條 本基金會系根據美國內務稅規 501(c)(3) 節組織而成。本會將不從事 (1) 1986 年美國聯邦所得稅法 501 (c) (3) 節(或未來相應的稅法條款)禁止的任何活動,(2) 1986 年美國聯邦所得稅法 170 (c) (2) 節(或未來相應的稅法條款)禁止的任何活動。
第二條 本基金會解散時,其財產將分發給一個或多個合乎美國稅務法規 501(c)(3) 節(或未來相應的稅法條款)的機構,或美國聯邦政府,州或當地政府之公益事業。任何剩餘財產將由本會總部當時所在地的縣普通訴訟法庭完全依照本會成立之目的來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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