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臨時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海口市臨時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是1993年5月18日由海口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臨時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3-05-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3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5-18
【生效日期】1993-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口市臨時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1993年5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保障臨時工在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情況下獲得國家和社會的物質幫助,根據國家憲法有關規定精神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內聯(外駐)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以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臨時工是指在用人單位使用期為一個月以上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季節性、臨時性用工。
第三條臨時工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用人單位應按臨時工月工資總額的18%繳納;個人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3%繳納,由單位每月從工資收入中扣繳。
第四條臨時工的養老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障機構負責征繳、使用、支付和管理。
第五條養老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按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養老金不徵稅費。
第六條市社會保障機構須為每個臨時工建立養老基金檔案,並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CB11643-89)進行管理,發給《海南省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第七條臨時工契約期滿或被辭退時,由用人單位到市社會保障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費停繳手續。
第八條臨時工重新就業被或招聘為契約制工人或幹部的,其繳納養老金年限可合併計算。
第九條臨時工在本市工作變動時須到市社會保障機構辦理變換繳費單位手續;遷離本市的,應持《海南省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到市社會保障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費轉移手續,由市社會保障機構將其養老金連同利息轉入遷入地社會保障機構。
第十條臨時工的養老條件、養老期間的保險待遇,參照海南省契約制工人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臨時工具備養老條件時,憑《海南省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到市社會保障機構換領退休證,憑證領取養老金和享受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臨時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是其合法權益,企業須為每個臨時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對拒絕為臨時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的企業,臨時工可向市社會保障機構投訴。市社會保障機構可以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對拒絕為臨時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的企業,市社會保障機構可會同市勞動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核查,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海口市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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