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區關於推動文化金融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文化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於深入推進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見》(文產發〔2014〕14號)、《武漢市創建“國家文化和金融合作示範區”工作實施方案》(武文旅發〔2019〕23號)等檔案精神,推動文化金融創新發展,加快創建國家文化和金融合作示範區,促進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洪山區關於推動文化金融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洪山區人民政府
第一條  設立文化金融創新發展專項資金
每年區財政預算安排文化金融創新發展專項資金2000萬元(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持在洪山區登記註冊併合法經營納稅且獨立核算的文化企業,以及經認定的在洪山區登記註冊併合法經營納稅的參與文化和金融合作示範區建設的示範園區(樓宇)、示範企業、示範項目、示範銀行和示範機構。
第二條  鼓勵文化企業聚集
1.重點支持和鼓勵出版傳媒、數字創意、創意設計、影視直播等文化企業在洪山集聚發展,適時出台相關專項扶持政策。對新註冊或新遷入洪山區併入駐示範園區的前50家文化企業(以實繳註冊資本金到位為準)給予入駐獎勵,獎勵標準為企業註冊資本實繳貨幣資金(不低於100萬元)的1%,每家企業的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經認定的示範園區,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
2.鼓勵文化企業參與或舉辦行業內具有較高影響力的活動。經提前備案,對參展國內外知名文化產業活動的企業,對展位費的50%給予補貼,單個機構每年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經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對採取市場化方式舉辦文化產業峰會、賽事、展覽等專業活動的企業,以全國性、省市級系列活動(含單次)的實際支出費用最高50%的標準,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0萬元補貼,同一企業每年活動補貼最高50萬元。
3.鼓勵文化企業申報國內外獎項。對上年度獲得國際知名文化藝術設計類主要獎項、國家級政府類重大獎項、國際國內權威行業組織頒發的重大獎項的企業,經認定後,按照從高不重複原則,分別給予國際國內最高獎項(金獎)30萬元、次等獎項(銀獎)10萬元、一般獎項8萬元的獎勵。
4.對經認定的示範園區(樓宇)內的文化企業給予房租補貼。補貼標準為每月不超過30元/平方米,補貼面積為企業實際辦公面積且最高不超過1000平方米,補貼期限不超過三年。每家企業每年獲得補貼總額不超過其同期對區級經濟發展貢獻額,並且在補貼期內不得轉租。
5.培育一批優勢文化產業品牌。開展洪山區文化產業品牌選樹活動,以品牌選樹帶動形成品牌創建的濃厚氛圍,加快文化產業融合創新和轉型升級,推動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
6.單個企業同時申請第2款“鼓勵文化企業參與或舉辦行業內具有較高影響力的活動”補貼與第4款“對經認定的示範園區(樓宇)內的文化企業給予房租補貼”的總金額不得超過該企業同期對區級經濟發展貢獻額。
第三條  支持文化企業融資。支持將文化企業納入“4321”新型政銀擔合作體系,合理分擔風險,鼓勵擔保機構為文化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支持文化企業獲得信貸。
第四條  推動文化金融專營機構建設
1.示範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洪山區文化企業發放信用貸款,並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專項資金按實際貸款額度1%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家機構每年獎勵不超過50萬元。
(1)年度對洪山區文化企業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增量且增幅不低於當年各類貸款的平均增幅;
(2)年度新增有貸款投放實績的洪山區文化企業客戶最低不少於5戶(每戶企業每年貸款額度不低於100萬元)。
2.示範融資擔保、示範保險機構向文化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或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專項資金按下列標準給予獎勵,單個機構每年補助不超過50萬元。
(1)保險機構保費補貼。對貸款履約保證保險(下同)在10萬元以內的機構,給予不超過實際繳納保費60%的補貼;對保費在10萬元以上的機構,給予不超過實際繳納保費50%的補貼;
(2)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補貼。融資擔保機構為單個文化企業擔保的,給予該機構擔保額0.5%的補貼。
第五條  支持文化金融合作示範項目。文化和金融合作示範企業在洪山區實施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體現文化金融深度融合特點,對完善文化產業鏈、提升產業競爭力具有顯著作用的重大文化金融合作示範項目,經認定的,以該企業對區級經濟發展貢獻額的50%進行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大力發展文化股權投資。鼓勵天使投資機構、股權投資機構等投資洪山區文化企業。對投資機構當年投資2家以上文化企業且投資總額超過500萬元或年投資額達到3000萬元(扣除政府引導基金份額)及以上的,專項資金按照其當年對文化企業實際投資額的不超過1%給予投資管理機構獎勵。同一投資機構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第七條  鼓勵文化金融人才聚集。加大對重點文化企業、文化金融機構引進高級管理人才、高級技術人才的支持力度,對經認定的重點企業的核心團隊成員按個人工薪收入對區級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補貼,並在戶口辦理、住房(長租公寓)、子女入學等方面給予支持。支持企業申報‘黃鶴英才’計畫等人才項目。
第八條  促進文化企業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建立和完善文化企業上市後備資源庫,穩步有序扶持企業上市。積極推動文化企業在主機板(含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新三板融資,支持文化企業境外上市融資。對在境內外主機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文化企業,給予200萬元區級資金支持(含市級獎勵要求區級承擔部分)。對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給予100萬元區級資金支持(含市級獎勵要求區級承擔部分)。對於掛牌新三板後進入精選層的企業,追加30萬元區級資金支持。對於實現轉板上市的新三板掛牌企業,參照新上市的企業政策,追加100萬元區級資金支持。對在湖北文化產業網文瞪板上板融資的前50家洪山區文化企業,專項資金給予每家最高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鼓勵文化旅遊科技融合發展。積極推動文化、旅遊深度融合,培育文化旅遊跨界新業態,著力構建全域旅遊新體系。發揮大學之城高校資源優勢,大力發展研學旅遊產業。對經認定的研學旅遊機構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對經授牌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研學基地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鼓勵創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園區、示範企業。對經認定科技小巨人的文化企業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文化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重新認定成功的高新技術文化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經認定的瞪羚企業屬文化產業範圍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支持文化金融服務平台建設。鼓勵並支持有一定規模的文化金融服務平台在聚集文化金融服務機構、對接服務文化企業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每年對平台的辦公用房租金、運營費給予一定補貼,支持該平台打造服務全市乃至全省文化產業和文化企業成長全生命周期的文化金融綜合性公共服務平台。
本政策由洪山區文創產業促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同一企業因同樣或類似原因可同時享受洪山區多項政策時,按從高不重複原則落實。對洪山區文化產業具有重大支撐帶動作用的企業,經認定後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支持。實施過程中,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有衝突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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