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系統工程

法治系統工程

錢學森1980年就精闢地界定了法治系統工程的內涵,即:我們的法制要健全,就不能有漏洞、有矛盾,要能適應國際法律;要在成千上萬件法的龐大體系中作到這一點是一項不簡單的事,可能要引用現代科學技術中的數理邏輯和計算技術;而這還不是全部社會主義法治的工作,因為上面說的還只是健全法制,再加上法律的實施如偵查、檢察、審判等工作,才構成全部法治;建設全部社會主義法治的工作是改造我們社會的極其重大的任務,稱之為法治系統工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治系統工程
  • 外文名:Legal System Engineering
  • 提出人錢學森
  • 提出時間:1980年
法治系統工程的提出,背景,過程,法治系統工程的概念和對象的探討,科學說,技術說,綜合說,

法治系統工程的提出

背景

在中國法治發展史上,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一個重要時期。在經歷了文化大革命對法制和法治的踐踏和拋棄後,一些重要的基本法律、法規相繼出台,法律秩序逐步建立。與此相適應的是,法學研究也逐步開展起來。但是,隨著法治領域的擴大和法學研究的深入,原來的單一和機械的研究方法已經不適應法學研究,更無法解決因龐大的立法工作而出現的法律、法規及法條間的衝突問題。

過程

在這種背景下,1979年10月,一次由來自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教育部、機械工業部、總參、總後、軍事科學院、軍事學院、國防科委和軍兵種的150位代表及10餘名中央領導同志出席的規模空前的系統工程學術盛會在北京舉行。錢學森在會上作了重要演講。他在列舉了14門系統工程和與之對應的特有學科基礎後,說:“在現代這樣一個高度組織起來的社會裡,複雜的系統幾乎是無所不在的,任何一種社會活動都會形成一個系統,這個系統的組織建立、有效運轉就成為一項系統工程”。“社會主義法治要一系列法律、法規、條例,從國家憲法直到部門的規定,集總成為一個法治的體系、嚴密的科學體系,這也是系統工程,法治系統工程;它的特有基礎學科是法學。從我國目前實現四個現代化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來看,……關係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其重要性是很明顯的。”
這是錢學森在中國首次提出法治系統工程的概念並將其納入了系統科學的體系中。系統科學第一次扣擊了中國法學的大門。它向法學界傳遞了應採用系統方法和現代科學技術的信息。在錢學森教授的推動下,30年來,關於法治系統工程的研究和實踐一直在推進並取得了長足進步。
第一方面,主要是以中山大學吳世宦教授等為代表的法學界、法律界人士從事的理論研究和實驗。
1981年,吳世宦、李克強先後發表了兩篇法治系統工程方面的重要論文——《建立我國法治系統工程學的淺議》(吳世宦,《科技管理研究》雜誌,1981年第4期)、《關於法治系統控制過程的探討》(李克強,《潛科學》雜誌,1981年第4期)。1982年,中山大學成立了以吳世宦為會長,由教師、研究生、本科生共同組成的中國第1家法治系統工程研究組織——中山大學金字塔學社法治系統工程研究會,開展了一系列法治系統工程理論探索與套用實踐。羅輝漢則連續在《法學雜誌》上發表了《關於開展法治系統工程研究的芻議》(1982年第5期)和《略論法治系統工程的特點和方法》(1983年第4期)兩篇論文。1983年,吳世宦、何博傳、劉春龍發表了《電子計算機法律諮詢的構想與前景》一文,龔祥瑞、李克強發表了《法律工作的計算機化》一文;同年,常遠馬深等在西北政法學院創辦了《探討:跨學科法治系統研究雜誌》編輯部團隊,以贈刊的方式在全國範圍內傳播法治系統工程研究成果,並得到了錢學森、吳世宦的大力支持,該雜誌發表了常遠的《從作為人體特殊穩態之“道”看〈老子〉中的法律思想》、趙旭東的《所有權的系統分析和國家所有權的問題》、韓文生的《關於法治系統的提綱》、Jean G. Talor(美國運籌學訪華代表團成員)的《簡介法庭系統刑事審判的電子計算機模擬》等多篇文章。1984年,錢學森與吳世宦合作發表了《社會主義法制和法治與現代科學技術》一文。1984年4月,中國政法大學成立了法制系統科學研究會,組織活動普及系統科學、數學、計算機科學方面的知識並開展法治系統工程探索。西南政法學院、中南政法學院也相繼成立了法治系統工程研究會。與此同時,李昌麒、周亞伯的《怎樣運用系統論研究法學問題》(《法學季刊》)、熊繼寧、段桂鑒的《試論在法學研究領域裡引進系統科學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學報》)、嚴存生的《運用系統論於我國的法制建設》(《西北政法學院學報》)等一些論文相繼發表。
在此基礎上,由中國政法大學和中山大學共同主辦,法務部、中國法學會、中國系統工程學會聯合支持的“全國首屆法制系統科學討論會”於1985年4月在北京召開,錢學森在開幕式上發表了題為《現代科學技術與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的重要講話。會議就法制系統理論、法治系統工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系統工程、法制信息系統等主題展開了討論,部分成果收錄於會後出版的論文集《法制系統科學研究》(熊繼寧等編,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中。這次會議對於法治系統工程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它標誌著法治系統工程的探索已在全國展開。會後,陸續出版了《論法治系統工程》(吳世宦等著,北京:民眾出版社1986年)、《法治系統工程學》(吳世宦著,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中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理論與實踐》(王仲方主編,北京:民眾出版社,1989年)、《量刑與電腦——量刑公正合理套用論》(蘇惠漁、張國全、史建三,百家出版社,1989年)等著作,以及《法治系統工程教學綱要》(常遠、胡希平,“法治系統工程與法治現代化”系列課程教材,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1985年07月),《治安系統工程教學綱要》(常遠、胡希平,“法治系統工程與法治現代化”系列課程教材,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1985年10月),《電腦科技及其在法治領域的套用》(常遠主編,“法治系統工程與法治現代化”系列課程教材,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1985年10月),《法治系統工程教程》(常遠、胡希平、寧家駿,“法治系統工程與法治現代化”系列課程教材,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1987年07月),《法治系統工程參考文集(上集)、(下集)》(常遠、胡希平、馬深、季偉軍等編,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1989年10月),《法治系統工程與法治現代化教程》(常遠、吳世宦主編,“法治系統工程與法治現代化”系列課程教材,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1989年11月)等教材;並發表了一批文章,如《建立中國式的經濟法系統工程》(吳世宦、程信和,《江海學刊》,1985年第4期),《法治系統工程及其研究途徑》[羅輝漢,《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5年第4期],《審判決策最最佳化探討》(常遠,西安:《法律科學》,1985年第4期),《法律與政治中的若干系統概念》[(第6屆歐洲控制論與系統研究會議論文),(希臘)Michael DeCleris著,常遠譯,於興中校,全國首次法制系統科學討論會(北京·1985年04月)學術交流資料,載西安:《探討:跨學科法治系統研究雜誌》,總第3期,西北政法學院,1985年10月,第87頁;亦載常遠、胡希平、馬深、季偉軍等編:《法治系統工程參考文集》(上集),第75~84頁,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1989年10月],《試論對我國法律系統的系統分析與運籌》(劉笑君、林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86年第2期),《論綜合治理犯罪的法治系統工程》(魏平雄,北京:《政法論壇》,1985年第6期),《關聯分析——引入數量法學之新方法》[常遠,第2屆全國灰色系統理論會議大會宣讀論文,載常遠、胡希平、馬深、季偉軍等編:《法治系統工程參考文集(上集)》,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1989年10月],《我國法學科學化、現代化的必由之路——談開展法治系統工程學研究的重要意義》[吳世宦,西安(西北政法學院):《探討——跨學科法治系統研究雜誌》,總第3期,1985年10月,第2~8頁],《犯罪預測與灰色系統》(胡希平,西安(西北政法學院):《探討——跨學科法治系統研究雜誌》,總第3期,1985年10月,第48~62頁],《試論我國法學研究方法的革新——兼談系統方法在法學中的運用》(夏勇、程燎原、吳家如、夏道虎,《法學》,1986年第1期),《論民事程式法系統工程》(楊榮新,《訴訟法論叢》,1986年),《灰色系統——法學定量化研究的新方法》[常遠、胡希平,北京(中國法學會):《法學研究動態》,1986年第2期],《我國社會主義法制與法制系統工程研究》[韋辛,西安:《法律科學》,1986年第1期],《從突變理論看國家產生形式和法的作用》[查海生(海子),西安(西北政法學院):《探討——跨學科法治系統研究雜誌》,總第5期,1986年12月,第13~27頁],《法學理論的危機與方法的變革》(熊繼寧,《社會科學》,1986年第12期),《必由之路——論建立法制保障的環境管理系統工程新體制》[吳垠(吳亞東)、常遠,長春:《中國環境管理》,1986年第5期],《系統論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套用及其局限》(季衛東、齊海濱,北京:《中國社會科學》,1987年第1期),《面向未來——從系統觀鳥瞰法律科學》(常遠、王健,北京:《中國政法大學校刊》,第59期,第3版《法苑》專欄,1987年04月15日),《綜合治理髮展的新階段——社會治安系統工程》[文正邦,北京:《中國人民警官大學學報(哲社版)》,1987年第4期]、《系統科學對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法論意義》(文正邦,《當代法學》,1987年第4期),《系統科學方法論與法律教育》[王健,西安(西北政法學院):《教學研究》(季刊),1987年第4期,1987年12月,第23~27頁],《系統工程運用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可行性分析》(文正邦,北京:《政法學刊》,1988年第2期),《騷亂模型——突變理論在獄政管理中的套用》[常遠,北京(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學會會刊):《青少年犯罪研究》雜誌,1988年第1期,第13~17頁],《法治系統工程的課程設定問題》[常遠、胡希平,西安(西北政法學院):《政法教育研究》(季刊),1988年第4期,1988年1月],《談法制系統工程的總體設計及其電子計算機套用系統的初步構想》[朱斌、裴昌友,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1988年第5期],《我國經濟法制系統工程研究的現狀與未來》(俞梅蓀,北京:《經濟法制》,1988年第9、10、11、12期連載),《運用法治系統工程學理論於廉政建設的構想》(吳世宦,蘭州:《甘肅政法學院學報》,1989年第3期,第2~6頁),《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目標與指標體系》[馬結(姜文贊)、常遠,北京:《政法論壇》,1989年第3期],《計算機法律信息檢索與計算機法律專家系統——理論與實踐》(張力行,《中外法學》,1989年第3期),等等。
進入20世紀90年代後,在錢學森等人提出適用於複雜巨系統(包括法治系統)的“從定性到定量綜合集成方法”的同時,法學界出現了用系統科學的方法來改造套用法學的傾向。辛明的《社會治安系統工程》(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何秉松的《犯罪構成系統論》(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楊建廣駱梅芬的《法治系統工程》(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6年),熊繼寧的《差異、變化與耦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龍宗智的《相對合理主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等一批專著,便是運用系統方法於刑法學、立法學、行政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等領域所取得的成果。這個時期也發表了一批論文,如:《法治系統工程教育回顧與展望》[常遠、韓丹、武曉黎,西安(西北政法學院):《政法教育研究》(季刊),1990年第3期],《科技法制系統的若干問題研究》(馬左書,《中外法學》,1990年第4期,第11~17頁),《法律領域的專家系統》[黃良洪、曹旭東、劉樹銘,長沙(國防科技大學):《計算機工程與科學》,1991年第1期,第38~46頁],《基於知識的法律分析諮詢系統KBLACS》(劉弢、羅為、李仲榮,上海:《計算機工程》,1991年第2期,第62~68頁、第11頁),《法律專家系統CESALEC的設計與實現》(馮博琴、馬民虎、劉弢、潘宇鵬,西安:《西安交通大學學報》,1991年第2期,第91~96頁),《積極開展經濟法治系統工程的研究——兼論中國經濟機制轉換的法治前提》(吳世宦,蘭州:《甘肅政法學院學報》,1991年第4期),《計算機犯罪——回顧與預測》[常遠,西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91年第3期],《試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比較研究》(文正邦,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1991年第4期),《法治系統工程研究在中國》[吳世宦,長沙:《系統工程》,第9卷第3期(1991年05月),第1~5頁],《基於複合層次知識結構的法律專家系統LEGES》(劉群、黃厚寬,北京:《計算機學報》,1991年第8期,第634~637頁),《論開設法治系統工程課程的作用》[安文豐、周文娟、楊民著、武劍亮、趙曉剛、宿勝利、韓剛、蔡鋒,西安(西北政法學院):《政法教育研究》,1992年第2期;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2年第2期],《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成績統計分析與錄取決策支持系統(SASMLE)概述》(常遠、胡希平,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2年第3期,《法治現代化》專欄),《關於專家系統的幾個法律問題》(馬民虎、潘宇鵬,西安:《法律科學》,1992年第6期,第56~61頁),《實行法治經濟應加強經濟法治系統工程建設》(文正邦,重慶:《現代法學》,1994年第1期),《淺議法律意識系統的環境》[黃金華,西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94年第1期,第10~13頁],《論我國法律信息系統的建設》(劉合華、賈鴻雁,西安:《情報雜誌》,1994年第3期,第47~50頁),《律師與系統工程辦案法》(常遠、楊民著,北京:《中國律師報》,1994年05月03日),《法律推理與法律邏輯——兼評道義邏輯的馮·萊特系統和安德森系統》(王洪,載周禮全主編:《1994年邏輯研究專輯》,《哲學動態》1994年增刊,第143~147頁),《試論我國法律信息系統工程建設》(王金祥,北京:《法律文獻信息與研究》,1995年第1期),《刑事司法信息收集與分析機制的優缺點及其進一步發展的機會》(周強,載Ugljesa Zvekic、王立憲、Richard Scherpenzeel編:《“刑事司法信息的發展與政策套用”北京研討會文集》,羅馬·海牙1995年02月版,聯合國出版物出售品編號:E/C.94.III.N.2,第71~72頁),《社會穩定與社會治安系統工程》[楊建廣、駱梅芬,廣州:《中山大學學報(增刊)》,1995年],《中西方監獄管理個案分析與系統工程套用》[馬新學(馬深),蘭州:《甘肅政法學院學報》,1996年第1期,第58~63頁],《依法治省與社會治安系統工程》(楊建廣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以法治省論文集》,廣州:花城出版社1996年04月第1版),《法律規範的邏輯演算Qs系統》[陶景侃,蘭州:《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7年第2期,第72~80頁],《灰元分析在法治系統工程中的套用》(肖芳淳,北京:《系統工程理論與實踐》,1997年第4期,第81~86頁、第89頁),《論知識經濟與法律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開發“法學系列專家系統”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趙廷光,重慶:《現代法學》,1998年第3期,第3~12頁),《關於中國法治系統工程的憲政思考》(仇永勝、劉藝兵,重慶:《現代法學》,1998年第4期),《〈法治系統工程〉課程設定探討》[常遠:北京(中國政法大學):《法大成人教育》,1999年第3期],《法治系統工程20年(上)、(下)》(楊建廣、駱梅芬,連載於重慶:《現代法學》,1999年第5期,第99~102頁;1999年第6期,第120~124頁),《法治系統工程: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的科學途徑──紀念錢學森提創“法治系統工程”20年(上)、(下)》[常遠,連載於重慶:《現代法學》,1999年第5期,第95~98頁;1999年第6期,第116~119頁;轉載於北京(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複印報刊資料·法理學、法史學(D410)》(月刊),2000年第6期,第10~17頁]等。
從所發表的學術論文的情況來看,對有關問題的研究(如運用系統方法對犯罪構成理論進行的研究)更為具體和深入。這個時期,還有一批法治系統工程教材被用於教學活動,如:《法治系統工程學入門(上冊)、(下冊)》[吳世宦主編、楊建廣副主編,政法院校試用教材,廣州:中山大學,1991年02月、1991年04月],《系統科學與系統工程入門》、《社會系統工程綱要》、《決策系統工程綱要》、《法治系統工程綱要》、《治安系統工程綱要》、《電腦科技及其在法治和其它領域的套用》(常遠主編,均為全國地\市政法委書記暨司法局長輪訓班講義,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1993年)等。
進入21世紀後,又出版了《跨世紀的法治系統工程》(李紹新、張富強主編,廣東人民出版社,2000年)、《法律:一個自創生系統》[(德)貢塔·托依布納:《法律:一個自創生系統》,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版]《系統法學導論》(熊繼寧,智慧財產權出版社,2006年第1版)、《系統經濟法論》(孔德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等一批專著和譯著,並發表了一批論文,如:《我國經濟法治系統工程研究的世紀走向》(俞梅蓀,重慶:《現代法學》2000年第1期,“法治系統工程”專欄),《從系統自組織演化理論論中國法治進程中全球化與本土化的衝突與協調問題》[程虎,六安:《六安師專學報》,第16卷第1期(2000年02月)],《論法律系統模型的構建》(王曉如,長沙:《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0年第2期,第20~24頁),《社會主義股份法律制度之系統觀》[常遠,該文在理論界首次提出“三個代表”對應於“三個文明”),重慶:《現代法學》(西南政法學院學報),2000年(第22卷)第4期,“法治系統工程”專欄],《系統法學在中國——紀念全國首屆法制系統科學討論會召開15周年》[熊繼寧,北京:《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0年第6期,第21~33頁],《法律控制技術與社會正義的衝突——羅伯特·維納的法律通訊控制模型及其悖論》(熊繼寧,北京:《中國法學》,2001年第5期,第152~160頁),《人工智慧法律系統的法理學思考》[張保生,武漢:《法學評論》雜誌(雙月刊),2001年第5期(總第109期),第11~21頁;轉載於北京《複印報刊資料·法理學、法史學(D410)》,2001年第12期],《計算機輔助法律系統原型NBU-CALA的設計與實現》[乾紅華、潘雲鶴,上海:《計算機工程》,第27卷第8期(2001年08月),第128~129頁、第177頁],《〈法律知識專家〉多媒體網路教學系統》(幸莉仙、許坤、趙洋,北京:《高等農業教育》,2001年第8期,第38~49頁),《對我國法律法規檢索系統建設的思考》(彭建波,北京:《大學圖書館學報》,2002年第2期,第55~57頁),《用XML構造法律知識庫系統》[張榮進、陳遵德,貴州:《貴州工業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2年第3期,第32~35頁],《構築源頭治腐的法治系統工程》(尤俊意,上海:《上海市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2年第4期,第44~48頁),《構建城市法治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構想》(城市法治環境評價體系與方法研究課題組,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2年第5期,第12~18頁),《〈刑事訴訟法學網路課程〉的設計與實現》(楊建廣、蘇順開,廣州:《學術研究》,2002年第10期,第57~71頁),《從系統論的觀點看訴訟活動中的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阮丹生、楊正彤,《法學雜誌》,2003年(第24卷)第3期],《綜合集成——民法典立法的科學思想》[馬新學(馬深),陳光亞主編:《Well-off Society Strategies and Systems Engineering--Proceedings of the 13th Annual Conference of System Engineering Society of China》(中國系統工程學會第13屆年會論文集),Global-Link Publisher, 2004年10月,第346~351頁],《信息系統安全等級評價法律模式研究》(馬民虎、喬雅輝,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3年第5期,第68~75頁),《中國社會主義法治系統複雜性初探》[鞏獻田,北京:《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5期],《上海法制建設指標體系的理論和構想》(仇立平,上海:《社會》,2003年第8期,第4~13頁),《再析系統論在法學研究中的套用》(趙峻鐳,石家莊:《河北法學》,2003年增刊,第198~200頁),《交通法律法規智慧型信息檢索系統的實現》(張榮梅、李福亮,石家莊:《河北省科學院學報》,2004年第1期,第17~19頁),《基於詞典的法律案例自動歸類系統的開發》[官禮和、楊剛、李永禮,重慶:《重慶交通學院學報》,第23卷第1期(2004年02月),第116~120頁],《法治及其兩種精神——兼論法治系統工程中自然法學與實證分析法學的統一》(鄧紅蕾、邱雲飛,蘭州:《蘭州學刊》,2004年第5期),《法律關係的綜合集成系統——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係的系統分析》(熊繼寧,北京:《比較法研究》,2004年第6期,第50~65頁),《科學發展觀的系統思考——兼析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的發展定位》(霍憲丹,合肥:《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5年第1期),《論自創生的環境法律系統》(亓光,南京:《江蘇環境科技》,2005年第2期),《高校學生管理法治系統及其實現》(姚建濤,濟南:《中國成人教育》,2005年第5期),《建構新形勢下大學生管理的法治系統》(王先江、莫良元,太原:《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05年第7期),《醫療糾紛法醫學鑑定質量評價模型的建立》[劉艷、朱傳紅、劉良、樂虹,《法醫學雜誌》,第21卷第4期(2005年11月)],畢衛、張新、朱素芳:《江城“格線線人”在行動 為市民解難題》(武漢:《楚天金報》,2005年11月21日),黃磊策劃,塗亞卓、武頌、朱素芳撰稿:《格線化城管新模式試水江城》(武漢:《湖北日報》,2005年12月27日),《一個自組織法律系統的自我修正——〈公司法〉修訂與控制論》(劉哲昕,上海:《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1期,第123~126頁),《“三位一體”機制變革辦案模式——廣州檢察官辦案:從人腦把關到電腦監控》(馬遠瓊、劉韜、鐘亞雅,北京:《檢察日報》,2006年02月24日,第9版),《關於建立綜合集成立法決策支持系統的構想》(熊繼寧,北京:《系統工程理論與實踐》,2006年第2期,第108~117頁),《基於Web的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管理信息系統設計》(王恆、韓作振、毛善君,濟南:《山東煤炭科技》,2006年第2期,第32~33頁),《系統論視野下中國古代的禮與法》(祖偉、馮雷,瀋陽:《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6年第2期),《系統論視角下的“偵捕訴聯動”機制的法理評析》(廖萬里,《法學》,2006年第5期),《作為一個自創生系統的法律——盧曼和托依布納的法律概念》(王宏選,哈爾濱:《黑龍江社會科學》,2006年第5期,187~189頁),《中國犯罪預防與控制領域的治安系統工程探索》[常遠、劉亞,聯合國亞洲遠東犯罪預防和罪犯待遇研究所(UNAFEI)“中國刑事司法高級官員研修班”(日本東京·2006年02~03月)交流資料,北京:《犯罪與改造研究》雜誌,2006年第10期,第2~10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推動司法鑑定管理系統工程的基本制度建設》[霍憲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司法鑑定體制改革工作辦公室召集的“司法鑑定規章制度立法研討會”(湖北武漢·2006年03月30日~04月01日)上的總結講話,北京:《中國司法》,2006年第8期,第90~96頁;重慶:《重慶司法鑑定》,2006年第5期],《案例推理在法律諮詢系統中的套用研究》[劉鑒澄、夏新恩,韶關:《韶關學院學報(自然科學)》,2006年第6期,第28~30頁、第61頁],《科技法學觀與法制/法治系統工程——錢學森法制/法治系統工程構想研究》(熊繼寧,載陳光亞主編:《中國系統工程學會第十四屆學術年會論文集》,北京:科學出版社,2006年第1版),《網路環境下會計信息系統安全探析——兼議法律與制度控制》(程琳,南昌:《科技廣場》,2006年第9期,第112~113頁),《從系統論看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建——兼論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郭紅岩,載馬洪濤、李亮主編:《國際法學法理與實踐》,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法律如何可能:通過“二階觀察”的系統建構——進入盧曼法律社會學的核心》(賓凱,北京:《北大法律評論》,2006年),《系統法學研究方法評述》[鄒曉玫,惠州:《惠州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第27卷第2期(2007年04月),第29~33頁],《為“創新”立法是一項系統工程——簡評〈深圳特區改革創新促進條例〉》[周鳳婷,蘭州:《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7年第6期,第135~138頁],《關於建立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統的思考》,(翟潔君,北京:《中國司法》,2007年第9期,第78~80頁),《耦合型創新與法系統協同控制機制——信託法律制度創新的系統複雜性研究》[熊繼寧,北京:《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2期,第52~60頁],《法律系統的自治——論盧曼對法律自治理論的重建》[杜健榮,長沙:《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4期],《系統法學視野下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何鐵軍,北京:《法學雜誌》,2008年第4期),《中國診所法律教育的課程要素與支持系統》[朱泉鷹、陳昌鋒,廈門《廈門大學法律評論》,2008年第1期(總第15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06月第1版,第266~287頁],《一個結合時態的法律規範推理系統TDWL'0》(張莉敏,濟南:《政法論叢》,2008年第5期,第81~84頁),《法律系統的自治——論盧曼對法律自治理論的重建》[杜健榮,長沙:《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14卷第4期(2008年08月),第507~512頁],《法律作為一個社會系統》[(德)尼克拉斯·盧曼,杜健榮譯,北京:《研究生法學》,第23卷第5期(2008年10月),第119~128頁],《法律與社會的共同演化——基於盧曼的社會系統理論反思轉型時期法律與社會的關係》(杜健榮,長春:《法制與社會發展》,2009年第2期),《在法律框架下建構房地產管理信息系統》(陸建新,天津:《中國房地產》,2009年第2期,第79~80頁),《閃進法學大門的時代使者——談系統科學方法在法學中的運用》(鄭永流,載鄭永流:《轉型中國的實踐法律觀:法社會學論集》,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04月第1版),《我國當前環境資源立法中的不足——中國環境資源立法的系統思考》(薛惠鋒、張強,北京:《中國環境報》,2009年07月14日,第3版)等。系統方法已深深植根於法學研究之中。
第二方面,是伴隨著信息科學、計算機技術和網際網路的發展和依法治國的開展所進行的法治實踐。

法治系統工程的概念和對象的探討

圍繞法治系統工程的概念和對象,學術界進行了一些討論。有關討論可歸納為三大類:

科學說

以吳世宦等為代表的“科學說”。他們不區分法治系統工程和法治系統工程學,認為其研究對象都是法治大系統及其運動規律。如吳世宦在1982年就認為:法治系統工程是一門綜合性的交叉科學。它可用簡式表示如下:
法治系統工程=法律科學∩經濟科學∩未來學∩生態學∩系統工程
到了1988年,吳世宦在其《法治系統工程學》一書中又強調:“法治系統工程學的研究對象即法治大系統及其運動規律。具體來說,我們要建立的法治系統工程學,是從我國法治大系統的整體最優的目標出發,在馬克思主義哲學指導下,採用系統科學和系統工程的思想、原理、方法和技術,提高法治機器的運轉和管理效率,提高法治的每一產品,例如法律、法規、判例、裁定、仲裁、調解、解答諮詢、法律監督、人才培養、書籍出版、宣傳教育、科學研究等的價值,以最少的人、物、財力投入,實現法治總體的最大效能”。

技術說

以羅輝漢等為代表的“技術說”。他們認為法治系統工程是一種組織管理技術,其研究對象是法治。如羅輝漢在1982年就提出:“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早已是一個獨立的系統,它有嚴格的科學體系,從而要求科學的組織管理,而這種科學的組織管理技術就是法治系統工程”。“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以法治國的組織管理的技術就是法治系統工程”。“法治系統是由立法、司法和司法行政等多種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要素組成的整體。這個整體的組織建立和有效運轉就是法治系統工程所要研究的問題。法治系統工程是以法治為研究對象的工程。”
熊繼寧也曾認為:“所謂法治系統工程是指根據錢學森同志《大力發展系統工程,儘早建立系統科學體系》一文的說法,把法治系統工程列入系統工程的一個分支學科,僅指法的實踐領域中的工程技術方面”。

綜合說

以常遠等為代表的“綜合說”。他們認為法治系統工程既是一種方法,又是一種技術,還是一種實踐。其研究和套用對象是法治系統或社會系統的法律控制。由於法治系統工程是對社會巨系統進行法律控制,而且法律制定與法律實施都具有整體性,因此,必須在橫向上將法律科學和其它社會科學、自然科學、技術手段、人的經驗以整體最佳化的方式綜合集成起來,在縱向上建立和運行一個完整的法治系統的實踐。
法治系統工程
20世紀90年代初,常遠在為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舉辦的第1期全國地(市)政法委員會書記輪訓班講授法治系統工程課程時提出:“法治系統工程是指從系統思想出發,將法律視為由相互聯繫的行為規範所構成的有機整體即系統,以維護社會系統整體利益為目的,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進行法律制定與法律實施,並通過國家或社會強制力來保障實現的行為控制。由於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法治系統工程成為電腦科技與法律科學的有效接口(Interface),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實現法治自動化。”
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楊建廣、駱梅芬認為:“法治系統工程是運用系統工程對法治系統及其環境分析研究,擇優制定和實施法律,以維護社會整體最大利益和局部合理利益的思想方法和組織管理技術”。“作為一種現代思維方式,法治系統工程正日漸影響著中國的法學研究;而作為一種現代化的組織管理技術,法治系統工程正日益廣泛地融入中國的法治實踐”。
2006年,熊繼寧也更新了以往的看法,認為:“從理論角度,法治系統工程是指運用法系統學和法系統技術學,輔之於運籌學和電子計算機技術,治理社會和調控行為的方法。從實踐角度,法治系統工程則是指運用法系統學和法系統技術學的理論和方法,輔之於運籌學和電子計算機技術,治理社會和調控行為的過程”。
法治系統工程作為一種方法、技術和實踐的觀點已被社會普遍接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