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情是法律術語,源於“法理不外乎人情”的表述,指法律規範不超出人類基本情感與倫理道德範疇,通過規範化形式維護社會倫理秩序。法律作為國家統治工具,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由法律原則、法律概念構成,其中法律規範包含行為模式。行為模式分為授權性、命令性與禁止性三類,分別對應允許、強制與限制的行為準則。
人性化執法需以人性尊嚴為出發點,在法治框架內實現執法方式最佳化,避免異化為“人情化”執法。執法過程中應平衡普遍正義與個案正義,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防範以情代法、情大於法現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情
- 定義:法理不外乎人情
- 類別:術語
簡介,規範,
簡介
規範
法律首先是指一種行為規範,所以規範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範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準、樣式和方向。法律同時還具有概括性,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是反覆適用多次的。法律還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觸犯法律,便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對其教育,改良。
法律規範不同於其他規範的另一個重要特徵是它的嚴謹性。它由特殊的邏輯構成。構成一個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範。每一個法律規範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個部分構成。行為模式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所提供的標準和方向。其中行為模式一般有三種情況:
①、可以這樣行為,稱為授權性規範;
②、必須這樣行為,稱為命令性規範;
③、不許這樣行為,稱為禁止性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