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擬制說

法人擬制說,是指法人學說的一種,盛昌於19世紀,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國法學家薩維尼。該學說認為,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必然要有意思能力,因此民事權利主體應以自然人為限,以自然人為準。非自然人之所以能夠成為權利主體,是因為用法律的力量把它擬制為自然人的結果。法人擬制說區別了法人與其成員的財產、區分了法人與其成員的獨立人格和各自的責任,對於法人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現代民商法中的法人獨立人格制、獨立財產制、有限責任制的最初的理論基礎就是該學說。但這種學說是以唯心論的研究方法來說明法人的本質的,是基於資產階級的人權理論的。實際上,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來,法人與自然人就是作為民事權利主體同時存在的。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民法概念,都是由法律規定的,他們之間不存在誰擬制誰的問題。法人是人類社會一定歷史階段中客觀存在的實體,它並不是法律憑空加以擬制的。19世紀以來,這種學說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逐漸被兩個極端相反的學說,即法人否認說和實體說所代替。但是,法人擬制說的理論,在民法學界始終還存在著很深的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Legal fiction said
  • 外文名:Legal fiction said
  • 簡介:擬制說產生的理論基礎
  • 現實:制並沒有出現
簡介,經濟現實,政治現實,哲學現實,法理學現實,特點,擬制主體,

簡介

擬制說產生的理論基礎

經濟現實

現代意義上的公司制並沒有出現,大部分企業採取的是合夥制。這種情形決定了薩氏的法人人格學說的實踐基礎並非是公司這種營利法人。

政治現實

從政治上看,承法國大革命之餘緒,又受法國1830年7月革命的影響,到1840年代,德國差不多處於法國1789年所處的狀況了。當時的德國社會各
階層分化開始顯現,新興社會力量如資產階級團體、無產階級團體開始湧現,對於社會生活產生重大影響。而社團在革命的政治理論中具有重要地位,社團的發
展壯大往往會導致薩氏深惡痛絕的政治革命或動亂,因此,薩氏對於新興社團極不信任甚至敵視。於是,維護舊的社團體系的特權與擬制新興社團發展這兩種
考慮決定了薩氏晚年形成的區別對待式法人理念,而區別對待的最佳辦法自然就是國家對社團進行嚴格篩選與甄別,既維護舊式團體的特權地位,同時又利用國
家的力量對新興團體進行鉗制,以防止它們侵奪前者的特權甚至威脅國家統一。在《當代羅馬法體系》第二卷中,薩維尼將社團分為三種類型,第三類即各種廣義的社團與財團,這實際上就是新興的各種社會組織,薩氏稱之為“人為且意定的”法人,而這一類法人則需要國家的特許。

哲學現實

“從學術成熟期起訖至宏大的晚期釋義學巨著,薩維尼均嚴守理性法學與康德的自由倫理。”康德認為:“沒有理性的東西只具有一種相對的價值,只能作為手段,因此叫做物;而有理性的生靈叫做‘人’,”而所謂理性“不僅指人類認識可感知的事物及其規律性的能力,而且也包括人類識別道德要求並根據道德要求處世行事的能力。”從這種哲學出發,法人是不可能配享“理性”這個大詞的,所以,康德不難得出結論:“人最適合於服從他給自己規定的法律—或者是給他單獨規定的,或者是給他與別人共同規定的法律。”於是法人作為法律主體的可能性就被排除了—法人只能是“個人主義的塵埃”。

法理學現實

理性法學在方法論方面的特徵之一就是,認為每一事物都因其基本元素(esesnec)、本質(nauter)和“實質形式”而使其成為其本身,事物的本質可以通過定義獲得,定義可以解釋事物的本質和結構。

特點

第一,在法人與國家關係上,法人的權利能力來自國家的賜予,其私法上的權利能力範圍亦受國家的特別限制:即僅限於取得財產。
第二個向度涉及團體之間的關係,特別體現於已經取得法律人格的團體與尚未取得人格的團體之間。對於已經得到國家承認並享有特權的團體來說,最好的辦法就是這種特許制,這是維護其特權地位的最佳手段:假國家之手,將潛在的競爭對手擋在門外,在自己的“自留地”里安享特權。因此,擬制說同時也是維護特權的學說,它必然造成法人間的不公和等級化。從根本上說,擬制說在這方面所導致的問題比特許說的後果更為嚴重。當然,或許在薩氏看來,這正好實現了其政治目標—維護現有特權體系。
第三個向度是法人與自然人間的關係。
第四個向度表現於法人與其成員的關係上。薩氏認為,法人的本質屬性在於:“權利主體不在於其成員,而在於觀念上的總體。”換句話說,國家擬製法人的基礎不在於社團自身的結構與功能,更不在於團體中的成員。

擬制主體

擬製法人人格的主體名義上是法律,實質上是立法者,即自身也是團體,其人格卻無須擬制的精神實體—國家,薩氏明確指出只有國家最高權力才可以創造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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