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體育局

泉州市體育局

泉州市體育局,位於泉州市豐澤區東湖街市體育中心內,其前身為泉州市體育運動委員會,1991年9月正式更名為泉州市體育局,內設辦公室、群體科、競訓科、監察室和機關黨總支等科室,轄泉州體育運動學校、泉州市體育場館管理服務中心、泉州市體工隊和泉州市老年人體育工作中心4個直屬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泉州市體育局
  • 地點:泉州市豐澤區東湖街市體育中心
  • 時間:1991年9月
  • 下設機構:群體科、競訓科、監察室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指南,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根據《體育法》結合我市情況,組織研究和制定我市體育工作的有關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和推動全市體育體制改革,制定全市體育事業改革方案、發展目標;編制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協調縣(市、區)體育工作。
(三)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並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推動學校、企事業、機關、部門、社區和農村體育工作。
(四)制定和頒發全市體育競賽計畫和競賽規程;審批、指導、組織全市性體育競賽工作,負責召開全市運動會,承辦省和國家體育部門下達在我市舉行的體育比賽活動,根據全省競賽計畫,協調、組織運動隊參加各類比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體育獎勵政策。
(五)研究、協調、指導業餘訓練工作,制定運動項目的設定與重點布局;指導和檢查業餘運動隊伍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
(六)管理體育市場,制定體育產業和經營活動的發展目標以及相關政策;指導、協調全市性體育產業和經營活動工作;審核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
(七)規劃、指導體育設施建設。
(八)貫徹中央和省、市有關涉外方針;開展國際間和與港、澳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體育合作與交往。指導和管理體育系統及民間體育的外事活動;審核上報和協調、組織體育團隊出訪及來訪任務。
(九)開展體育宣傳,體育科學研究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發展體育教育、培訓、評聘體育專業人才。
(十)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的規定,審批和上報等級裁判員、運動員、社會體育指導員和武術段位;明確和頒布全市各運動項目的最高記錄。
(十一)負責市級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和業務指導。
(十二)承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體育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承擔局機關會務、文電、檔案、行政、財務、資產管理等日常事務工作;承擔政務信息、辦公自動化等工作;承擔效能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提案議案、信訪、督查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廉政建設、計畫生育及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全市體育法制建設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
(二)民眾體育科(青少年體育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民眾體育、全民健身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推動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負責指導全民健身工程建設的研究和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民眾性體育活動工作,推動農村體育、社區體育、行業體育、少數民族體育、老年人體育和殘疾人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的發展;組織協調民眾體育綜合性運動會的競賽工作;組織實施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負責國民體質監測工作;指導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組織協調體育設施建設布局,承擔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青少年體育工作發展規劃、青少年業餘訓練管理制度;指導監督青少年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指導全市各類體育運動學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建設和學生體育教育工作;組織指導青少年業餘訓練及相關競賽工作;組織指導重大青少年國際、國內體育比賽參賽工作。
(三)競賽訓練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競技體育發展規劃和體育競賽管理制度;指導體育訓練、競賽、運動隊伍建設和訓練基地發展工作;制定體育後備人才培養規劃;組織參加國際、全國、全省等比賽活動;協調全市競技體育綜合性運動會、本市承辦的重大競技體育比賽活動;負責有關體育競賽審批工作;審批管理二級裁判員和運動員;負責運動員招收、退役和就業指導,協調運動員的社會保障工作;指導、協調運動員文化體育教育;組織體育領域科技研究和成果推廣;承擔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的具體工作。
市體育總會辦公室 根據體育運動的發展戰略、工作方針,擬訂相關政策建議;承擔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前的審查,負責業務指導工作;參與查處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負責聯絡台、港、澳同胞及海外僑胞中的體育界人士;開展國內外體育交流,舉辦或聯辦民眾體育競賽或體育活動;發展體育產業,培育體育市場,促進體育產業化。
機關黨總支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體育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5名、群團機關的事業編制2名(用於市體育總會辦公室)。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5名領導職數(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市體育總會辦公室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專職負責青少年體育工作)。

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參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遵循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編制《泉州市體育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
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泉州市體育局網站查閱。
根據《條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市體育局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機構設定、主要職能、辦事程式和辦事指南;
局屬事業單位及職能;
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體育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
二級裁判員、二級運動員、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和二段至三段武術段位的審批。
具體信息目錄在泉州市體育局網站上公布。
(二)公開形式
1、在泉州市體育局網站上公開。
2、在泉州市體育局、泉州市檔案館等設定政府信息公共查閱場所,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信息。
3、通過報紙、電視、廣播、雜誌等媒體發布部分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獲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動公開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必提出申請,可以直接通過以下途徑獲取:
1、登入泉州市體育局網站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瀏覽或使用搜尋工具查找。
2、在市體育局、市檔案局設定的公共查閱場所、資料獲取點獲得政府主動公開信息;也可以從報紙、電視、廣播、雜誌等媒體獲取政府主動公開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根據《條例》規定,除上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市體育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
1、書面申請(包括信函、傳真、電報、電子郵件):市體育局辦公室
通信地址:泉州市東湖街體育中心內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2、當面申請及諮詢:市體育局辦公室
如需向市體育局當面申請公開信息或者諮詢相關申請事項,請向市體育局辦公室遞交書面申請或諮詢。
辦公地址:泉州市東湖街體育中心內泉州市體育局辦公樓三樓。
(二)申請的方式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泉州市體育局網站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泉州市體育局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應填寫準確、完整。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從泉州市體育局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準確、完整填寫後向受理機構送交。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適當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口頭申請
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三)申請的處理
1、形式審查
申請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將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2、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受理機構中止受理申請程式,並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3、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做出更改、補充。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4、受理機構根據收到的申請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6、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按照泉州市體育局的依申請公開欄目發布的申請流程執行。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成本費用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申請政府公開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本級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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