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統計局

河南省統計局

河南省統計局是主管全省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的省政府直屬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統計局
  • 釋義:主管全省統計的省政府直屬機構
  • 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等
  • 主要職責: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領導班子

河南省統計局局長、黨組書記: 王世炎
河南省統計局副局長:俞肖雲
河南省統計局副局長: 馮文元
河南省統計局副局長: 趙德友
河南省統計局副局長:馮建中
省統計局巡視員: 謝東星
河南省地方經濟社會調查隊隊長: 劉明憲
省統計局總統計師:王貴斌
省統計局副巡視員:方國根
省統計局副巡視員:金美江(女)

主要職責

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全省統計工作的法規、統計改革和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組織領導和和監督檢查各市地、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建立健全全省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統計指標體系;貫徹執行全國統一的統計報表制度和國家統計標準;制定全省性統計調查計畫;建立和完善全省經濟、社會、科技統計調查制度;負責全省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審批各市地、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畫和調查方案。
(三)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組織全省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統一組織協調各市地、各部門的社會經濟調查,收集、整理全省的基本統計資料,進行國民經濟核算;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建立並不斷完善巨觀經濟預警監測系統,向省委、省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四)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省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省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擬定各市地、各部門統計資料庫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
(六)協助地方黨委、政府管理省轄市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
(七)領導和管理河南省統計局直屬事業單位和設在有關市、縣(市、區)的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和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
(八)承辦省政府和國家統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處)。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檔案管理、安全保衛、保密和信訪工作;協調直屬單位的政務工作;管理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全省統計事業費、國家和省撥款的專項基本建設投資;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承擔全省統計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研究全省統計體制改革及統計工作發展規劃,起草重要的統計工作檔案;組織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宣傳貫徹;依法檢查、處理全省重大的統計違法案件;辦理統計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組織協調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
(三)統計設計管理處。貫徹執行國家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統計調查制度、統計標準、改革規劃和方案;組織制定全省經濟社會統計調查制度和統計標準;依法審批、備案各省轄市、省政府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承擔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工作,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四)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監測預警全省國民經濟運行,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整理和提供全省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數據,管理綜合統計資料庫;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
(五)國民經濟核算處(服務業統計處)。組織落實國家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國內生產總值;組織投入產出調查,編制全省投入產出表、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部分)、資產負債表和國民經濟賬戶;開展全省綜合經濟與資源環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開展分析研究;監督管理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綜合整理和提供全省服務業統計數據。
(六)農業統計處。組織實施農業普查、農林牧漁業統計、農村基本情況統計,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農業和農村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七)工業統計處。組織實施工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八)能源統計處。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省及各省轄市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省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九)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房屋、公用事業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貿易外經統計處。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一)人口和就業統計處。組織實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人口與城鎮化調查、勞動力調查、工資統計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就業等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二)社會和科技統計處(文化產業統計處)。組織實施科技、社會發展、文化產業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兩個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綜合整理和提供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三)統計監測評價考核處。組織開展對重要的統計監測評價考核指標體系的研究;組織制定有關監測和評價考核方案;組織實施對省轄市、縣(市、區)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或重要專門事項的評價考核;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監測評價考核基礎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直屬各級調查隊的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事項;承擔協助地方管理省轄市統計局正、副局長的有關工作;參與組織管理全省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工作;負責全省統計幹部教育工作;負責機關外事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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