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血液中心

河北省血液中心

河北省血液中心始建於1969年,是河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直屬的衛生事業單位,是省會石家莊市唯一的采供血機構,承擔著輸血研究和對下級采供血機構的指導和人員培訓任務,是全省采供血業務和輸血研究的中心。

單位地址:石家莊和平西路299號

基本介紹

中心概況,機構章程,獻血流程,地理位置,

中心概況

河北省血液中心是省衛生健康委直屬事業單位,始建於1969年,主要生產血液製品,1983年開始部分臨床供血,1995年製品停產,其職能完全轉為臨床供血,並在國內率先實現了采供血工作“三統一”。1998年《獻血法》頒布實施後,順利實現了從有償獻血向無償獻血的平穩過渡,2002年實現了由政府指令性計畫獻血向自願無償獻血模式的轉變。
中心現有大型和關鍵設備500餘台套,其中大型設備主要有全自動血細胞採集機、自動化酶免及核酸檢測系統、大型低溫離心機、血液成分分離機、濾白監測儀、一體式恆溫冷庫和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等。為方便獻血者獻血和改善獻血環境,先後在市區和所轄縣市區建設了21個固定獻血屋/房車,還配有大型流動採血車13部,送血車11部。通過開展街頭固定採血、流動採血和上門採血等服務,為臨床提供日常供血、24小時急救送血和技術服務,有效地保證了采供血工作的正常進行。
多年來,中心始終堅持全力保障臨床用血需求“一個中心”’,抓住血液供應和血液安全“兩個重點”’,著力推動“政府主導,多部門協作,媒體配合,社會各界支持,民眾積極參與”的無償獻血長效機制建設,在省衛生健康委的領導和支持下 ,先後協助省、市政府及無償獻血工作領導小組制發了《河北省血液應急保障預案》、《關於切實做好全省機關事業單位無償獻血工作的通知》、《河北省無償獻血獎勵辦法》和《關於加強無償獻血宣傳工作的指導意見》等多個保障性政策,推動政府有關部門聯合制發了多個支持性會簽檔案,有力夯實了無償獻血的政策和組織保障機制。堅持以“人無我有、人有我新”的創新理念加強無償獻血宣傳招募和獻血服務舉措,中心血液知識科普館及電子化全景科普館榮獲“全國級科普教育基地”稱號;設立了全省首個專職獻血服務熱線平台;實現了獻血相關人血費省內異地報銷和出院即報服務。
中心依據《血站質量管理規範》《血站實驗室質量管理規範》建立了完整的采供血質量管理體系,並通過質量體系的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為采供血服務和輸血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持。做為省會石家莊市唯一的采供血機構,承擔著省會石家莊100餘所醫療機構的供血任務,同時負責全省11個血站的業務指導、技術培訓及質量控制與評價工作。河北省輸血協會、河北省輸血研究所、河北省臨床輸血質量管理與控制中心設在中心。
2017年度,累計完成採血188499人次,採集全血317155.61單位、機採血小板30367.5個治療量,創造了年採血量歷史性新高。省會石家莊千人口獻血率已達17.77‰,提前完成十三五任務目標,全面保證了省會各級用血醫院的臨床血液供應。
中心先後榮獲“省級文明單位”稱號,並被省衛計委、省人社廳和省中醫藥管理局授予“全省衛生計生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血液保障部被授予“全國巾幗文明崗”榮譽稱號,團支部榮獲“全國五四紅旗團支部”稱號,首個省直巾幗文明崗示範基地等多項榮譽。石家莊市連續七次榮獲國家“無償獻血先進城市”稱號。

機構章程

河北省輸血協會章程
河北省輸血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河北省輸血協會,英文譯名是HeBei Society of Blood Transfusion 縮寫為HeBSBT。
第二條 河北省輸血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是全省輸血醫學科學技術和管理工作者、專業單位的行業管理組織;是全省輸血工作人員和相關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發展河北省輸血醫學事業重要的專業和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團結全省廣大輸血工作者,認真貫徹國家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倡導友愛、互助、無償獻血的行為,弘揚團結、協作、求實、創新精神,繁榮學術交流,促進我省輸血科學技術的提高和輸血醫療事業的發展,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務,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衛生計生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北省民政廳(以下簡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河北省輸血協會辦事機構設在河北省血液中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根據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核准的“宣傳、研究、交流、培訓、刊物”等項業務開展工作。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推動無償獻血,普及血液科學知識,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二、配合、協助省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血液管理工作,協助擬定或修改省內血液質量標準和行業規範;提高保障血液及製品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全省臨床科學合理用血,發揮參謀和助手作用。
三、開展省內專業技術和規範管理培訓,不斷提高輸血行業技術人員和管理者的水平。
四、開展省內外、國內外學術與技術交流、出版學術性著作和行業刊物,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等。
五、接受委託開展全省輸血醫學及血液製備有關的技術信息、調查研究、技術諮詢等服務。
六、向有關部門反映輸血醫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訴求,依法維護會員和輸血醫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單位做好服務。
七、對市級輸血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八、承辦中國輸血協會、省衛生計生委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凡從事輸血醫學或血液工作相關的事業、企業等獨立法人單位均可申請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從事輸血醫學或血液工作相關的事業、企業單位的個人、志願工作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個人會員。
1、從事輸血醫學的醫師、技師、護師(士)以及具備相應的技術職稱者;
2、從事輸血醫學研究、教育、技術套用及產品開發的科技人員和組織管理者;
3、與輸血事業相關的著名專家、學者和熱心支持和贊助協會工作,對輸血、獻血工作有重要貢獻的人士等;
4、自願無償獻血者,服務於無償獻血的志願者。
第八條 本協會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並履行正式入會程式。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單位會員:由單位向河北省輸血協會辦公室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審核後核發單位會員證書。
二、個人會員:凡會員單位的個人,符合個人會員條件者可自動成為個人會員,但需單位集體履行登記入會手續。非會員單位的個人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兩名會員或本單位推薦,向河北省輸血協會辦公室提交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同意批准,核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協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協會及所屬各工作委員會舉辦的學術和教育培訓等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維護本協會的社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實事求是地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協會章程,信守輸血工作職業道德,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辦公室審查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有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衛生計生委審核,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因各種原因(離退休、調動工作、長期生病等)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時,由常務理事會會商有關單位進行調整;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1-2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應為理事人數的1/3左右。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屆期內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衛生計生委審核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為四年一屆,可連選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衛生計生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會;
二、 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代表本協會對外進行各種合作、協作等事宜並簽訂合作協定書等。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提交理事長會決定;
四、 處理本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省衛生計生委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省衛生計生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省衛生計生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可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省衛生計生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5月27日河北省輸血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獻血流程

1、填表
請出示身份證或有效身份證件,如實填寫健康徵詢表。
2、體檢
詢問病史,測心率、血壓等。
3、檢驗
測血色素、血型、肝功能及B肝表面抗原。
4、等候
獻血要逐個進行,閱讀獻血知識,以增強獻血的信心。
5、獻血
每次獻血量200或400毫升,半年獻一次。
6、休息
止血,多喝水,吃點小點心。
7、領證
領到全國統一的無償獻血證,請務必保管好。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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