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其家"是唐代實施的籍沒刑罰制度,通過刑部對犯罪者家屬及財產進行強制性登記沒收,經司農寺分類後移送掖庭管理機構統一處置。該刑罰具有連坐特性,罪犯家屬需承擔連帶責任被貶為官奴婢,典型案例包括韋殷裕案中"妻崔氏等九人配入掖庭"的記載。掖庭在執行過程中形成"教而用之"的改造模式,除對罪奴實行身份特徵登記外,還通過琴棋書畫等技能訓練實現教化功能。
基本介紹
- 刑罰類型:籍沒刑
- 起源朝代:唐代
- 法律依據:《舊唐書》《唐六典》
- 實施機構:刑部、司農寺、掖庭
- 刑罰特徵:連坐制度
- 職能分類:登記管理、教習才藝
實施程式與機構職能
- 登記管理:記錄身高、相貌、出身等身份信息
- 才藝培訓:教授琴棋書畫、歌舞排演等技能
- 勞動分配:根據技能等級安排紡織、雜役等工作
刑罰特徵與社會功能
- 身份重塑:剃髮更衣消除罪奴原有社會標識
- 技能轉化:將罪奴培養為宮廷服務人員
- 流動控制:禁止私自婚配,子嗣繼續為官奴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