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汪劍武
- 民族:漢族
- 籍貫:雲南鎮雄
- 出生日期:1978年1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一審判決,一審重審,
人物履歷
2000年9月至2008年12月先後在鎮雄縣公安局碗廠派出所、刑偵大隊工作,
2008年12月至2012年11月任鎮雄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有組織犯罪偵查中隊中隊長,
2012年11月至2016年9月任鎮雄縣公安局打黑除惡大隊大隊長,
2016年9月任鎮雄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7月2日,汪劍武因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被鎮雄縣紀委監委人員從辦公室帶走後留置。
2020年08月15日,據鎮雄縣紀委監委訊息:鎮雄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汪劍武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一審判決
2021年9月13日,昭通市綏江縣法院一審宣判,認定汪劍武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20萬元。
關於受賄罪,綏江法院一審查明的事實是,梁華明為尋求汪劍武的保護與關照,多次送錢給汪劍武,財物總計140萬元。其中,梁華明給汪劍武借款50萬元用於入股,汪劍武夫婦在梁華明投資開發的小山峽旅遊項目中總計入股150萬元。
此外,法院還查明汪劍武有兩起構成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事實:汪劍武在擔任鎮雄縣公安局打黑大隊長期間,未認真履行打黑大隊的工作職責,對吳學忠等人涉嫌多起犯罪行為,已有證據、線索表現出涉惡特徵,而未作為涉黑惡案件偵辦,也未跟蹤督辦到位。此外,在成海案中,未按照相關規定認真履職,對成海辦理了取保候審,成海被取保候審後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一審中,汪劍武並不認罪。一審宣判後,抗訴至昭通中院。
一審重審
2022年12月28日,昭通中院以“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審判決,發回綏江法院重新審判。
2024年3月19日,綏江縣法院重審一審仍判決汪劍武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但玩忽職守罪的事實由兩起變為一起,因此其刑期由一審的七年改為四年,即從2020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日。
重審一審中,汪劍武的辯護律師辯稱,汪劍武系被秦小玲構陷。但法院審理後認為,秦小玲犯濫用職權罪與本案無關,因此未採信律師辯護意見。
在重審一審中,關於公訴機關認為汪劍武對成海辦理取保候審構成玩忽職守罪的指控,綏江法院認為,汪劍武作為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對成海採取取保候審、不能證明汪劍武的審批行為與成海取保候審後多次實施犯罪具有刑法意義的因果關係,不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指控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除此之外,公訴機關指控汪劍武“以借為名”,多次收受梁華明的財物總計1399967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及汪劍武在任鎮雄縣公安局打黑大隊大隊長期間,未認真履行打黑大隊的工作職責,對吳學忠等人涉惡一案“有案不立”,構成玩忽職守罪,法院予以支持。
綏江法院審理後認為,汪劍武利用本人職務範圍的權力,即負責打黑大隊的工作職權及其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梁華明請託查處游本宇、為梁華明子女落戶打招呼、幫助梁華明追討私人債務提供便利,後多次“以借為名”,非法收受梁華明財物,為梁華明謀取利益,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汪劍武對梁華明的請託事項提供幫助,屬“以借為名”行受賄之實。
汪劍武分管全縣的涉黑、涉惡案件、有組織性的刑事案件工作,已經有大量的證據反映吳學忠、吳道平(二人為父子關係)等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表現出涉惡特徵,汪劍武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有案不立、立案不查,也未盡到督促責任,致使案件久拖不決,導致吳道平犯罪團伙坐大成勢,成長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汪劍武的行為與社會危害後果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其不作為、慢作為客觀上為惡勢力充當了“保護傘”,導致人民民眾的安全感下降,在當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關於玩忽職守罪,綏江法院在重審一審時認為,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6月,汪劍武在擔任鎮雄縣公安局打黑大隊大隊長期間,未認真履行打黑大隊的工作職責,對吳學忠等人涉嫌多起犯罪行為,已有證據、線索表現出涉惡特徵,而未作為涉黑惡案件偵辦,也未跟蹤督辦到位。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31日,汪劍武在任鎮雄縣公安局副局長主持和分管打黑大隊工作期間,未認真履行相關工作職責,導致該案久拖不決,該團伙成員再次實施了新的違法犯罪行為,被害人多次反映,後經法院判決,該案為惡勢力犯罪團伙,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定的依據是,鎮雄縣公安局相關檔案證實,鎮雄縣公安局打黑除惡偵查大隊負責全縣涉黑涉惡案件和其他組織性較強的重特大案件的偵辦,汪劍武主持打黑大隊全面工作、負責掃黑辦、刑偵大隊工作。
在重審一審中,汪劍武亦不認罪,其辯護律師朱智、吳正兵為其進行了無罪辯護。重審一審宣判後,汪劍武抗訴至昭通中院,要求改判無罪,或將案件發回重審。
從2020年7月2日被留置到2024年7月1日,汪劍武被羈押滿四年。7月1日,重審一審被判四年的汪劍武從昭通市看守所獲釋,但因本案尚未終結,因此其獲釋原因為被昭通中院取保候審。目前,該案二審尚未開庭。

汪劍武(左)與律師朱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