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郵政條例

為了規範郵政服務和郵政市場秩序,維護國家利益和郵政用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於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郵政條例
  • 發布機關:江西省第十屆人大
  • 通過時間:2003年3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1年10月1日
基本信息,修訂的江西省郵政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江西省郵政條例
通過時間: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修訂的江西省郵政條例

江西省郵政條例
(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郵政設施
第三章郵政普遍服務
第四章快遞業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郵政設施建設、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業務以及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公安、國家安全、工商、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海關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郵政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郵政普遍服務給予財力、物力和政策扶持。
第五條郵政企業、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保證用戶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展快遞業務,以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要。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毀郵政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並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和危害郵政通信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郵政設施
第七條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應當滿足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按照國家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組織制定郵政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納入當地城鄉規劃。
第八條郵政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和賓館應當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郵政企業設定、撤銷郵政營業場所,應當事先書面告知省郵政管理部門。
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向省郵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准決定,並予以公告;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郵政企業撤銷郵政營業場所後,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九條郵件處理場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村民委員會在農村逐步設定村郵站,並對村郵站兼職工作人員提供適當補貼,提高農村郵政普遍服務水平。
村郵站的場所和人員由村民委員會和郵政企業商定,場所可以設定在村民委員會辦公地點,人員可以由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兼任。
郵政企業應當對村郵站提供業務支持和指導,並與村郵站簽訂郵件接收、轉投協定。郵政企業委託村郵站代辦競爭性業務的,應當支付代辦費。
第十一條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等應當在適宜位置設定接收郵件場所,並為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投遞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建設城鎮居住區、開發區、工礦區、商業區、旅遊區或者對舊城區進行改建等,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網點、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等郵政設施。
建設單位應當在城鎮新建住宅樓地面層便於投遞的位置,設定與住房號相對應的信報箱或者信報箱間(群),供接收郵件使用。信報箱、信報箱間(群)設定所需費用納入建設成本。信報箱、信報箱間(群)的規格和樣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信報箱、信報箱間(群)建設應當與樓房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城鎮現有住宅樓房未設定信報箱或者信報箱間(群)的,由住宅樓房的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根據用郵情況自行負責設定,也可以委託郵政企業設定,所需費用由委託者承擔。
信報箱、信報箱間(群)的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負責信報箱、信報箱間(群)的管理、維修、更換,也可以委託郵政企業維修、更換,所需費用由委託者承擔。
第十三條非營利性郵政設施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必須用於建設非營利性郵政設施,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前款所稱非營利性郵政設施,包括郵件處理中心、郵政支局(所),郵件運輸中心,郵件轉運站,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集裝容器(郵袋、報皮)維護調配處理場。
郵政企業依法設定郵政設施或者開展流動服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減免城市道路占用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因城鄉建設需要,徵收郵政場所、拆遷郵筒(箱)時,應當與當地郵政企業協商,在方便用戶、保證郵政工作正常進行和不降低服務標準的情況下,由徵收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將郵政設施遷移或者另建,所需費用由徵收、拆遷單位依法承擔。
第三章郵政普遍服務
第十五條郵政企業應當採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手段,逐步建立集受理、諮詢、查詢、監督、市場調查與預測為一體的用戶服務中心,增強普遍服務能力,滿足社會用郵需求。
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
第十六條郵政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網點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設定用戶書寫服務台並在明顯位置公布營業時間、業務範圍、業務單據書寫式樣、資費標準、服務標準以及服務、監督電話。
郵筒(箱)應當標明開取時間和頻次;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啟郵筒(箱)。
郵政企業應當會同地名管理機構在城鄉街道、村名址牌和單位、住宅區地址牌上標明郵政編碼。
第十七條新建居民住宅區、新設立的單位,由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告知所在地郵政企業通郵。郵政企業應當自告知之日起七日內安排投遞;對尚未具備通郵條件的,郵政企業應當將郵件投遞至與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商定的已通郵的郵件代收點或者信報箱。
用戶變更名稱、投遞地址的,應當在變更的十日前書面告知郵政企業。
第十八條郵政企業對用戶交寄的郵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服務標準,及時、準確、安全投遞。對同一城市市區內互寄的信件,應當在兩日內完成投遞;對本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間互寄的信件,應當在三日內完成投遞;對本省同一設區的市縣際間互寄的信件,應當在五日內完成投遞;對本省不同設區的市縣際間互寄的普通信件,應當在七日內完成投遞。
郵政企業對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郵件的投遞頻次應當不少於五次;對村民委員會所在地每周郵件的投遞頻次應當不少於三次;對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應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頻次投遞。
第十九條郵政企業應當將給據郵件投遞至標明的地址,並由收件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按給據郵件交寄的錄取通知、錄用通知、法律文書,收件地址為單位地址的,郵政企業應當投遞到單位收發室,並由收發人員簽收;收件地址為家庭地址的,郵政企業應當交由收件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簽收。交寄錄取通知、錄用通知的,寄件人應當在封套上標明。
平常郵件,收件人設有信報箱的,應當插箱投遞;沒有統一設定信報箱的,城鎮投遞到郵件收發室或者收件人指定的地點,農村投遞到村郵站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的接收郵件的場所。
用戶領取包裹,郵政企業應當提供便利,在就近的網點為其辦理。
用戶領取郵政匯款,郵政企業應當及時足額兌付。
第二十條用戶交寄郵件,應當遵守禁止和限制寄遞物品的相關規定,不得違法夾寄。
對於有特殊價值、特殊要求的郵件,用戶應當特別聲明,可以選擇郵件保價等方式交寄,郵政企業應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規定作出說明並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
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必要時郵政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發現用戶違法夾寄物品的,應當視情況依法分別處理。用戶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郵政企業事後發現用戶違法夾寄物品,可以退回信件。信件退回的,應當註明退回原因、日期和機構,退回費用予以免收;無法退回的,依法處理。
對於信件以外的其他郵件,郵政企業收寄時應噹噹場驗視內件。進行驗視時,應當由用戶自行開取郵件,當面進行驗視。郵政企業發現郵件內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的,應當依法處理。用戶拒絕驗視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第二十二條用戶交寄的郵件不符合規定的封裝規格、書寫格式,未正確填寫郵政編碼,不使用規定的郵資憑證的,郵政企業應當給予指導更正;無法收寄的,退回寄件人,並註明退回原因、日期和機構,退回費用予以免收;無法退回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郵政業務代辦單位和個人,城鎮居民住宅區或者單位收發人員,以及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郵站負責投遞的人員接收郵件時,應噹噹面核對,妥善保管和及時傳遞郵件。對接收的給據郵件應當簽收。對誤收和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告知郵政企業取回。
用戶誤收的郵件應當在三日內通過撥打統一的客服電話或者聯繫投遞員等方式告知郵政企業取回;用戶誤拆的郵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重封簽章出具證明後,通過撥打統一的客服電話或者聯繫投遞員等方式告知郵政企業取回,並對誤拆郵件的內容保守秘密。
對前兩款規定的郵件,郵政企業應當立即重新處理,並註明原因、時間及處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建立或者不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收寄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
(二)擅自變更郵政普遍服務的資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強迫、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
(三)拒絕辦理或者擅自拖延、中止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
(四)冒領、扣壓、延付、挪用用戶匯款;
(五)強行搭售郵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強迫訂閱報刊;
(六)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信息;
(七)刁難用戶或者對投訴的用戶予以打擊報復;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前款規定適用於代辦郵政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負有投遞義務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用戶在規定或者約定的限期內,可以憑據向郵政企業查詢其服務情況。
郵政企業應當免費辦理查詢,並在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將查詢結果書面告知查詢人。
第二十六條郵政企業在寄遞處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的郵件和匯款過程中,發生丟失、短少、損毀或者延誤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並依照郵政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交運的郵件,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企業應當優先安排運輸,車站、港口、機場應當安排轉運郵件必要的裝卸場所和出入通道,保證郵件優先安全發運。郵政企業在上述場所進行轉運作業時,應當遵守有關安全規定,並與承運企業簽訂運郵契約。
第二十八條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運郵專用車輛免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執行郵件運輸任務,通過收費的公路、橋樑、隧道時,可以減免通行費。減免通行費的車輛數量、適用範圍由省人民政府核定。
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運郵專用車輛執行郵件運輸和投遞任務通過道路、橋樑、渡口、隧道、檢查站時,有關方面應當優先放行;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可以不受禁行路線、禁停地段的限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運郵專用車輛或者郵政工作人員在運遞郵件途中違章,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後放行,待其完成運遞任務後,再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匯款。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竊、破壞郵政設施;
(二)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郵件;
(三)偽造、變造、非法撕揭郵票;
(四)在郵政企業和郵政通信車輛的出入通道上擺攤、堆物;
(五)非法攔截郵政運輸工具、非法阻礙郵件運遞或者強行登乘郵政運輸工具;
(六)偽造、冒用郵政專用名稱、郵政專用標誌、標誌服及郵政用品用具;
(七)向郵筒(箱)、信報箱、信報箱間(群)投擲雜物、污物;
(八)妨礙郵政通信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快遞業務
第三十一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快遞業務,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定的條件,並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郵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郵政管理部門審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申請,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等因素,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或者租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二條《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證》有效期屆滿的三十日前向頒發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換領許可證。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頒發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提交年度經營情況報告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企業類型、股權關係、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經營地域和分支機構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頒發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換領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省郵政管理部門在審查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申請、報告、變更事項時,應當依照郵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程式和期限辦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註銷手續:
(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申請人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經營快遞業務的,或者自行連續停業六個月以上的;
(四)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經營的;
(五)《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的,或者《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許可範圍和有效期限經營快遞業務,並按照快遞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快遞服務。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並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規範其從業行為。
中止或者終止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事先書面報告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按照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三十六條快遞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併、分立的,應當報郵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按照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與用戶填寫快遞運單。快遞運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公開的服務承諾視為契約條款。
第三十八條經營快遞業務應當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管。郵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要求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報關數據。
第三十九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接受網路銷售、電視銷售等經營者委託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委託方簽訂安全保障協定,並於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採用加盟方式建立經營網路的快遞企業,加盟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加盟協定。對協定文本及其變更、終止等情況,協定雙方應當在事項發生後十日內報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快遞企業不得將快遞業務交由未取得快遞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人辦理。
第四十一條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和國家機關公文的範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快遞企業經營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範圍以外的信件快遞業務,應當在信件封套的顯著位置標註信件字樣。快遞企業不得將信件打包後作為包裹寄遞。
第四十二條快遞企業運輸快件的車輛經省郵政管理部門核定後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同意,核發快遞服務車輛通行證。
已取得通行證的運輸快件的車輛確需通過禁行路段或者在禁停路段停車的,在服從交通警察指揮和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車。遇到道路阻塞或者通過檢查站、橋樑、隧道、港口時,有關方面應當優先放行。
快遞企業不得將快遞服務車輛通行證出租、出借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條經營快遞業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快遞服務標準。按照姓名地址面交的快件,應當向快件收件人或者其委託的代收人當面送達,但是符合快遞服務標準規定的自取情形除外。
收件人或者其委託的代收人發現快件外包裝破損、重量不符或者出現違反約定情況的,可以拒絕簽收。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和第二十五條關於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規定,適用於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第九條關於郵件處理場所的規定,適用於快件處理場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關於郵件的規定,適用於快件。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其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企業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省郵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二)對郵政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三)對郵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四)對郵政用品用具生產實行監製;
(五)協助審計機關、財政主管部門對郵政普遍服務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六)對違反郵政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郵政管理部門受理用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提出的申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覆。
第四十七條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質量社會監督網路,聘請社會監督員,溝通與用戶的聯繫,聽取用戶對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質量的意見與建議。
第四十八條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郵政普遍服務和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服務質量調查,組織用戶滿意度評價活動,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並將用戶滿意度作為評價郵政普遍服務和快遞服務質量的指標。
第四十九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省郵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統計報表,並及時報告重大通信事故或者重大服務質量問題。
第五十條省郵政管理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郵政用品用具負責監製,並核發《郵政用品用具生產監製證》:
(一)除郵政特快專遞封套產品以外的各類信封;
(二)郵簡、明信片;
(三)郵政印刷品包裝袋;
(四)郵政包裹包裝箱;
(五)郵筒(箱)和住宅樓房信報箱、信報箱間(群);
(六)郵政包裹、特快專遞詳情單;
(七)匯款單;
(八)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由省郵政管理部門監製的其他郵政用品用具。
第五十一條《郵政用品用具生產監製證》到期後仍需繼續生產的,生產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三個月前申請續辦生產監製證書。對符合條件的,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核發。
生產企業不得轉讓、租借生產監製證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盜用、冒用生產監製證號生產郵政用品用具。
第五十二條省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或者涉嫌發生違反郵政法律、法規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憑證;
(四)經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查封與違反郵政法律、法規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於違反郵政法律、法規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郵件、快件開拆檢查。
省郵政管理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本條例的行為應當及時處理,採取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因違法採取強制措施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三條郵政行政執法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依法行政,保護郵政通信秘密和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款規定,郵政企業擅自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郵政企業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五千元的,按照違法所得兩倍處以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郵政設施:是指用於提供郵政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郵筒(箱)、郵政報刊亭、信報箱等。
(二)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包裹、匯款通知、報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三)給據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在收寄時向寄件人出具收據,投遞時由收件人簽收的郵件。
(四)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
(五)快件:是指快遞企業遞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西省郵政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郵政業是國家重要的社會公用事業,是國家不可缺少的基礎性行業,也是面向民生的現代服務業,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滿足人民生產生活需要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根據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我省於2003年3月31日,經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江西省郵政條例》。該條例的實施,在規範郵政服務和市場秩序,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郵政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郵政業發展呈現多元化趨勢。市場競爭日益加劇,郵政業發展和政府監管面臨新的形勢,傳統的政企合一的郵政管理體制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2006年9月,國家正式實行郵政體制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實行政企分開,建立企業獨立自主經營,政府依法監管的郵政體制。我省郵政體制改革逐步推進,成立了省郵政管理局、省郵政公司、省郵儲銀行、省速遞物流公司,目前郵政公司主業改革還在深化。正是在這個背景下,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進行了修訂,新《郵政法》在指導思想、適用範圍、調整對象、市場經營主體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規定。鑒於國家和省已改革郵政管理體制,且已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因此,《江西省郵政條例》現行規定在調整範圍、郵政管理體制以及具體的制度設計等方面,都存在與上位法不符之處,已不能適應當前及今後郵政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主要有三個方面不適應:一是關於郵政主管部門職責的規定難以適應政企分開後加強政府監督管理的需要;二是對保障郵政普遍服務沒有作出全面的明確規定;三是適用範圍比較窄,不能覆蓋所有從事寄遞業務的企業,因而無法對社會快遞市場進行監管。除了這三個主要不適應外,還有安全保障規定、法律責任規定等也有不足之處。2010年,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對全省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了清理,《江西省郵政條例》因存在與新《郵政法》不一致之處,被列為須修訂項目之一。為維護法制統一,適應郵政業改革和發展新形勢的需要,有必要結合我省實際,對條例適時進行修訂。
二、修訂經過
根據新《郵政法》作了全面修訂的情況,結合我省郵政業發展和郵政市場監督管理實際,從2009年下半年開始,我局著手對《江西省郵政條例》修訂工作進行前期調研,制定了修訂工作方案,成立了修訂工作領導小組和專門的起草小組。
2010年下半年,在啟動立法程式後,我局先後走訪省人大相關部門和省法制辦,並在省內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社會用戶、機關單位之間開展立法調研,8月將《條例》立法計畫項目申請報送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辦。經多次調研,9月開始著手起草《條例》送審稿,並於12月27日報送省政府。2010年12月,省政府法制辦將《條例》送審稿發至省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等相關部門及11個設區市政府徵求意見。2011年2月15日,召開有省發改委、工信委、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相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2月25日,會同我局到豐城市進行調研。3月3日至11日又會同我局先後到四川、山西調研。3月25日,省政府法制辦召開辦務會進行討論。4月1日,再次徵求省發改委、財政、交通、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並組織有關人員對文稿逐條進行了推敲。根據各方提出的意見,對《條例》(送審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後,報送省政府。4月19日,《條例》經省政府第49次常務會討論通過。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郵政設施
郵政是國家重要的社會公用事業。郵政設施的建設,事關能否有效、及時地向人民民眾尤其是農村地區的民眾提供郵政服務。為此,《條例》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補充規定:
一是明確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應當滿足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按照國家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組織制定郵政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第七條)。
二是明確郵政企業設定、撤銷郵政營業場所,應當事先書面告知省郵政管理部門。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向省郵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省郵政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對社會公告(第八條第三、四款)。
三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村民委員會在農村逐步設定村郵站,對村郵站兼職工作人員提供適當補貼,提高農村郵政普遍服務水平(第十條第一款)。這主要是考慮到我省農村人口多,農村特別是山區的郵政普遍服務基礎條件差,很有必要對農村地區設定村郵站或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作出規定並予以具體化,以解決農村郵件投遞難問題。
(二)關於郵政普遍服務
新《郵政法》規定,郵政企業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為進一步規範郵政企業的服務行為,《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補充規定:
一是郵政企業應當採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手段,增強普遍服務能力,滿足社會用郵需求。郵政企業向用戶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國家的標準(第十五條)。
二是按給據郵件寄遞的錄取通知、錄用通知、法律文書,收件地址為單位地址的,郵政企業應當投遞到單位收發室,並由收發人員簽收;收件地址為家庭地址的,郵政企業應當交由收件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簽收。寄遞錄取通知、錄用通知的,寄件人應當在封套上標明(第十九條第二款)。
三是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以確保通信安全(第二十一條)。
(三)關於快遞業務
新《郵政法》對快遞業務專設一章進行規範,對經營快遞業務的許可、快遞服務等方面作了規定。目前我省快遞市場發展十分迅速,據統計已有200餘家快遞企業,其中有的還是國內知名快遞企業。同時,快遞市場也存在一些亟待規範的問題。為積極推進我省快遞市場有序發展,規範市場秩序,《條例》也新設了快遞業務一章作為第四章,主要從五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是明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制度,並對《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有效期、變更、註銷幾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二是明確快遞運單應當符合服務格式契約要求。接受網路銷售、電視銷售等經營者委託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委託方簽訂安全保障協定,並於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
三是採用加盟方式建立經營網路的快遞企業,協定文本及其變更、終止等情況,協定雙方應當事先報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三十九條)。
四是快遞企業運輸快件的車輛經取得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輛通行證後,確需通過禁行路段或者在禁停路段停車的,在服從交通警察指揮和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車。(第四十一條)。
五是《條例》中關於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規定也適用於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第四十三條)。
(四)關於郵政監督管理
按照政企分開後新的郵政管理體制要求,新《郵政法》明確規定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為此《條例》主要作出了以下三個方面補充規定:
一是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其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企業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第四十四條)。
二是郵政管理部門建立社會監督網、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和快遞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三是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根據省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報告企業有關經營情況、服務質量自查情況和統計報表,並及時報告重大通信事故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第四十八條)。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江西省郵政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郵政管理局組織人員赴省內外進行了調研,並通過省人大新聞網公開徵求意見。7月5日,召開了省直徵求意見座談會。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省人大財經委的初審報告以及調研、徵求意見的情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修訂草案作了修改,並於7月14日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的修改進行了討論。7月15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開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會議,就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7月18日,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郵政管理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22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關於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經研究形成了《江西省郵政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基層意見,鑒於城鄉規劃包括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已被城鄉規劃所涵蓋,因此,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三款刪除了“並將農村地區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設施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的內容。
二、根據省人大財經委意見,為保障用戶在郵政營業場所撤銷後的用郵需求,增加一款作為第八條第五款,規定:“郵政企業撤銷郵政營業場所後,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根據基層意見,為進一步發揮郵政企業支持設立村郵站的積極性,將修訂草案第十條第二款中的“村郵站的場所和人員由村民委員會確定”修改為“村郵站的場所和人員由村民委員會和郵政企業商定”;並在第三款中增加了“郵政企業委託村郵站代辦競爭性業務的,應當支付代辦費”的內容。
四、為進一步明確“郵政普遍服務”的業務範圍,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
五、根據基層意見,增加一款作為第十八條第二款,補充了保障農村地區郵政普遍服務達到規定投遞頻次的內容。
六、依照國家《郵政法》的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對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主要作了五處修改:一是補充了違反郵件收寄驗視制度,延付、挪用用戶匯款以及強行搭售商品或者強迫訂閱報刊等行為。二是考慮國家已有相關規定,為避免重複,刪除了限制用戶自主選擇權和倒賣郵票等非法行為的規定。
七、為加強快遞市場規範化管理,參照交通運輸部的部門規章,增加一款作為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實行年度報告的管理制度。
八、根據委員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補充了省郵政管理部門在快遞業務許可中應當依法定條件、程式和期限辦理的內容。
九、根據委員意見,針對我省快遞市場的突出問題,增加一款作為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並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規範從業人員的業務行為。”
十、根據委員和基層意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補充規定了經營快遞業務應當符合快遞服務標準的內容。
十一、根據委員和省人大財經委意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對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職責,主要作了兩處修改,一是第五項補充了“協助審計機關、財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的內容。二是增加了第二款,補充規定了省郵政管理部門辦理用戶申訴的時限。
十二、依照國家《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將查封、扣押的期限由三個月修改為三十日。
十三、考慮到國家《郵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所列的部分禁止性行為都已有處罰規定,因此,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條刪除了對郵政企業從業人員予以罰款的規定,並對處罰行為作了相應刪減。
十四、根據省人大財經委意見,鑒於修訂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是管理部門享有監製權的範圍,不宜作為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因此,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條刪除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此外,修訂草案修改稿還對修訂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為便於審議,本次會議提供了兩份參閱檔案和一份參考資料,分別為:1.關於《江西省郵政條例(修訂草案)》立法調研情況的報告;2.《江西省郵政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條文解讀;3.《江西省郵政條例(草案)》修訂起草依據及參考資料。關於修訂草案修改稿中的未盡事宜,可查閱上述參閱檔案和參考資料。
以上匯報連同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江西省郵政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根據委員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討論修改。7月27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出席了會議,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郵政管理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今天上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修訂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郵政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表決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委員意見,刪除了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條中“必要的”內容。
二、根據委員意見,第十一條增加了“快遞企業”作為提供投遞便利的對象。
三、根據委員意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就快遞從業人員的培訓,增加了“職業道德教育”的內容。
四、根據委員意見,為避免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相關內容重複,刪除了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應當誠信經營,遵守承諾”的規定,並把該款中“公開的服務承諾視為契約條款”的內容移前併入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五、根據省郵政管理局意見,刪除了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條中“經營情況”的內容。
六、根據委員意見,考慮到《郵政法》對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管措施僅規定了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前四項的內容,因此,刪除了修訂草案修改稿該條第一款第五項的內容。
七、根據《郵政法》的相關規定,將第六十條承擔違法履職責任的主體由“郵政行政執法人員”修改為“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以上報告連同修訂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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