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水土保持條例

《江蘇省水土保持條例》是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規,201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3日,根據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自2017年7月1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水土保持條例
  • 發布機構: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實施日期:2014年3月1日
  • 發布日期:2013年11月29日
  • 修訂日期: 2017年6月3日
  • 生效日期:2017年7月1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條例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相關報導,

政策全文

江蘇省水土保持條例
根據2017年6月3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水土保持規劃
第三章水土流失預防
第四章水土流失治理
第五章水土保持監測和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本條例所稱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風力、重力及凍融等自然營力和人類活動作用下,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能力的破壞和損失,包括土地表層侵蝕及水的損失。
第三條水土保持工作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開發利用水土資源實行誰開發利用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制度。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機制,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
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所在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實行水土保持任期責任目標行政首長負責制,並將任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和評價主要負責人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土保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開展水土保持監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林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土保持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獎勵辦法和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於水土保持技術研究,推廣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培養水土保持科技人才。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水土保持意識。
第二章水土保持規劃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每五年組織開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調查。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公告的內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面積、侵蝕類型、分布狀況和流失程度,以及水土流失成因、危害、發展趨勢、防治情況及其效益等。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上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劃定結果,及時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並向社會公告。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
(一)水源涵養區、飲用水水源區;
(二)水庫庫區及其集水區、湖泊保護範圍;
(三)梯田集中分布區;
(四)水土流失微度的山區、丘陵區和平原沙土區;
(五)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其他區域。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一)崩塌、滑坡危險區;
(二)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地區;
(三)廢棄礦山(場)、採石宕口;
(四)大型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跡地;
(五)水土流失輕度以上的山區、丘陵區、平原沙土區等區域。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實施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應當遵循統籌協調、分類指導的原則,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編制水土保持規划過程中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水土保持規劃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十一條編制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土地開發利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產業園區建設、風景名勝區、經濟林開發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分析論證規劃中項目總體布局、規模以及建設的區域範圍對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影響,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並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未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或者提出的對策和措施不符合要求,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或者修改。
第三章水土流失預防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預防措施,保護植被、涵養水源,組織植樹造林,擴大林草覆蓋面積,加強對取土、挖砂、採石等活動的管理,減少對地表的擾動,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第十三條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禁止開墾的陡坡地的範圍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後公告,並設立標誌。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應當優先種植生態公益林;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種植林木應當採取等高條墾、魚鱗坑等種植方式和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攔水、蓄水、保水、排水等措施。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和經濟林的,應當採取修建梯田、水平階、等高條墾等種植方式和坡面攔水、排水等措施。
第十四條在山區、丘陵區採伐林木的,採伐方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採伐方案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並由林業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五條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經依法批准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的,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環境治理和水土保持方案實施,做好水土流失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庫集水區域內的產業結構進行最佳化調整,採取預防保護、自然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建設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態保護帶、隔離帶,增強涵養水源功能,預防水土流失。
第十七條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和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房地產開發、旅遊開發等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在項目開工前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在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區域以外建設經濟開發區的,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預防水土流失。
第十九條水土保持方案報告形式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用地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五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其他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和規定,內容主要包括:
(一)水土流失防治的責任範圍,包括生產建設項目永久占地、臨時占地以及對周邊造成直接影響的範圍;
(二)水土流失防治目標,包括擾動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總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攔渣率、林草植被恢復率、林草覆蓋率等指標;
(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採取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臨時防護措施和管理措施等;
(四)水土保持投入,包括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水土保持投資編制規定估算的各項水土保持措施投資以及相關的間接費用;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條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生產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項目主體工程、附屬配套工程和前期工程。
第二十一條經批准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水土保持設施在設計、施工中有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生產建設項目完工後,水土保持設施由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的跟蹤檢查。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工程設計、重大變更報批、水土保持設施建設進度和質量、資金投入、水土保持監理和監測、廢棄物處置等。
第二十三條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符合以下條件的,方能確定為驗收合格:
(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完備,水土保持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報告等資料齊全;
(二)水土保持設施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設;
(三)水土流失防治目標達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技術標準;
(四)水土保持設施具備正常運行條件,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五)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維護措施落實到位。
第四章水土流失治理
第二十四條治理水土流失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和要求,堅持開發利用水土資源與改善生態環境相結合,注重提高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治理目標和任務,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對水土流失進行綜合治理,確保治理目標任務完成。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通過濕地修復保護、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垃圾集中處理、化肥和農藥的控制使用等措施,減少水土流失引起的環境污染。
第二十六條山區、丘陵區水土流失治理,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採取工程措施與植物措施、坡面治理與溝道治理、田間工程與保護性耕作相結合,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護體系。
平原沙土區水土流失治理,應當以村鎮河道或者村為單元,採取溝、河、渠堤坡工程防護與植被防護等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護體系。
城市市區水土流失治理,應當以生態措施為主,採取植樹、種草、固坡和雨水蓄滲、雨水洪水利用等措施,恢復和提高生態系統功能,減輕水土流失,防止河道淤積。
第二十七條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負責治理。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大中型水庫的水費徵收單位應當按照庫區流域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需要,每年從收取的水費中提取部分資金,用於本庫區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
第二十九條財政資金扶持建設的水土保持工程竣工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與要求組織驗收,並建立檔案,設立標誌,明確管理主體。
水土保持工程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建立和完善運行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建立管理台帳,做好日常維護,保證水土保持設施功能正常發揮。
第五章水土保持監測和監督
第三十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編制全省水土保持監測規劃,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對全省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和預報。
水土保持監測網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水土保持監測機構和按規劃設立的水土保持監測站、點組成,水土保持監測機構和監測站、點建設和運行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用地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五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具備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相應能力和水平的單位,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每季度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從事水土保持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報、瞞報和偽造水土保持監測數據。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水土保持監測數據匯交制度,定期發布水土保持監測公告。
第三十三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進行目標考核。年度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年度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批和實施情況、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情況等。
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規劃實施情況、水土流失治理效果、水土保持資金使用情況等。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採取有利於水土保持的種植方式和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按照開墾面積,可以對個人處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水土保持工程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未保證水土保持設施功能正常發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發布水土流失調查結果、水土保持監測公告的;
(二)未按規定劃定、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
(三)不依法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
(四)違反法定程式審批生產建設項目以及有關建設、開發規劃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或者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六)拒報、瞞報或者偽造水土保持監測數據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11月29日通過了《江蘇省水土保持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確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
《條例》明確了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水土保持的相關職責,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機制,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進行目標考核。
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所在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實行水土保持任期責任目標行政首長負責制,並將任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和評價主要負責人工作的重要內容。
●科學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
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
(一)水源涵養區、飲用水水源區;
(二)水庫庫區及其集水區、湖泊保護範圍;
(三)梯田集中分布區;
(四)水土流失微度的山區、丘陵區和平原沙土區;
(五)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其他區域。
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一)崩塌、滑坡危險區;
(二)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地區;
(三)廢棄礦山(場)、採石宕口;
(四)大型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跡地;
(五)水土流失輕度以上的山區、丘陵區、平原沙土區等區域。
《水土保持法》規定“對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對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由於比較原則,實踐中容易發生各地劃分上述區域時標準不統一、隨意性過大的現象。針對上述情況,《條例》採取列舉方式,明確水源涵養區、飲用水水源區、水庫庫區及其集水區、湖泊保護範圍、梯田集中分布區等五類區域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崩塌、滑坡危險區、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地區、廢棄礦山(場)、採石宕口、大型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跡地等五類區域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從而進一步明確了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劃定標準,增強了《條例》的可操作性。
《條例》規範了取土、挖砂、採石的行為,對經批准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的,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環境實例和水土保持方案實施。
●加強水土保持預防措施
《條例》對生產建設項目細化明確了應當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形式,對於用地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五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其他生產建設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和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房地產開發、旅遊開發等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明確了水土保持方案的主要內容以及不同類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報批程式。明確規定水體保持方案的行政許可為環境影響報告批准的前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不同類型區水土流失治理對策措施
山區、丘陵區:
以小流域為單元,工程措施與植物措施、坡面治理與溝道治理、田間工程與保護性耕作相結合等措施。
平原沙土區:
以村鎮河道或者村為單元,溝、河、渠堤坡工程防護與植被防護等措施。
城市市區:
以生態措施為主,採取植樹、種草、固坡和雨水蓄滲、雨水洪水利用等措施。
●建立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條例》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功能的,應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體保持流失預防和治理。大中型水庫的水費徵收單位應當按照庫區流域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需要,每年從收取的水費中提取部分資金,用於本庫區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
建立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制度,使流域上下游等區域間既公平承擔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責任,也公平享受水土保持和生態建設成果,有利於解決生態保護和建設資金短缺的問題,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緩解不同地區因資源稟賦、生態功能定位不同導致的發展不平衡問題。
●水土流失
指在水力、風力、重力及凍融等自然力和人類活動作用下,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能力的破壞和損失,包括土地表層侵蝕及水的損失。
●水土流失主要形式
水力侵蝕、風力侵蝕、重力侵蝕、土石流侵蝕、凍融侵蝕和人為加速侵蝕。
●水土流失後果
帶走大量的土壤顆粒,使土層變薄甚至消失,導致可利用的土地資源數量減少;改變了土壤成分,土壤中營養物質被徑流帶走,導致土壤綜合生產能力降低;
流失的泥沙淤積水庫塘壩和河道,導致江河湖庫防洪和蓄水能力下降;
土壤中殘存的農藥和化肥等面源污染物質通過徑流進入水體,導致水質惡化;
城鎮建設擾動地表土層後缺少有效防護,造成揚塵和地下管網淤塞,加劇了霧霾天氣和城鎮內澇的危害程度;
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

條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水土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物質條件,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資源。防治水土流失,是實現水土資源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根本保證。國務院在部署水土保持工作時強調指出:“水土保持是山區發展的生命線,是國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是我們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
我省國土總面積10.26萬平方公里,其中丘陵山區總面積約為1.6萬平方公里,平原沙土區面積約為2.18萬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積達6279平方公里,水土流失主要帶來五個方面的突出問題:一是丘陵山區水土流失帶走大量的土壤顆粒,使土層變薄甚至消失,導致可利用的土地資源數量減少;二是水土流失改變了土壤成份,土壤中營養物質被徑流帶走,導致土壤綜合生產能力降低;三是流失的泥沙淤積水庫塘壩和河道,導致江河湖庫防洪和蓄水能力下降;四是土壤中殘存的農藥和化肥等面源污染物質通過徑流進入水體,導致水質惡化;五是城鎮建設擾動地表土層後缺少有效防護,造成揚塵和地下管網淤塞,加劇了霧霾天氣和城鎮內澇的危害程度。加強水土保持綜合治理,對實現水土資源合理利用和生態環境有效保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滿足人民民眾對生態環境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1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進行了全面修訂。現行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是1994年
12月30日由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與新《水土保持法》在實施水土保持規劃的保障措施、政府及部門水土保持職責、水土保持收費種類和使用用途、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明顯不一致或缺失,需要依據上位法進行調整。此外,依據省人大常委會出台的《江蘇省地方立法技術規範》,《實施辦法》的內容需要用新的立法技術來表達。為規範、保障與促進水土資源合理利用和生態環境有效保護,立足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並取代《實施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過程
2011年初,省水利廳就開始著手水土保持立法的修訂起草準備工作,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經水利和立法方面的專家對《條例(草案)》初稿進行多次研究論證和修改,於2012年11月下旬將《條例(草案)》(送審稿)正式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初步審核修改後,書面徵求了省政府所有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以及13個設區的市政府的意見,根據各地各部門提出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送審稿)進行了反覆修改。2013年5月8日至10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水利廳深入有關市縣進行水土保持立法調研,實地考察水土保持現場,並召開了由市縣有關部門和代表參加的座談會,深入聽取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送審稿)再次組織修改。5月31日,省政府法制辦召開由省有關單位參加的專題會議,協調省相關部門的不同意見,將調研意見及各部門意見吸納形成《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 年 月 日,省政府第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根據《水土保持法》規定的“國家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條例(草案)》作了相應的細化規定:一是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將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水土保持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二是明確實行水土保持任期責任目標行政首長負責制,並將任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和評價主要負責人工作的重要內容。
(二)關於水土保持規劃
水土保持規劃是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總體部署,是開展水土保持工作的綱領性檔案。在《水土保持法》對水土保持規劃的編制已有規定的基礎上,《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的補充完善。一是規定了水土保持規劃的編制原則以及與相關規劃的關係。《條例(草案)》規定: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應當遵循統籌協調、分類指導的原則,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二是補充規定了水土保持規劃編制的方式方法。《條例(草案)》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規劃區域內公眾的意見,公告水土保持規劃草案,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三是提出了編制相
關規劃應當包括的水土保持內容的要求。《條例(草案)》規定:編制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分析論證規劃中項目總體布局、規模以及建設的區域範圍對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影響,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措施;未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
(三)關於水土流失的預防
“預防為主、保護優先”,是水土保持的工作方針。《條例(草案)》針對我省預防水土流失的工作特點,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具體的措施:一是分別確定坡地種植方式和有利於水土保持的坡面攔水、排水等措施;二是適應國家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和確保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對各類投資主體的生產建設項目明確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報批程式;三是規定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內容;四是規定了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即: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五是規定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的條件。
(四)關於水土流失治理措施
《條例(草案)》將我省治理水土流失實踐中的成功做法進行了總結:一是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職責。《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二是對山丘區和平原沙土區分別提出了治理的措施;三是規定了對水庫上游地區水
土保持的補償措施。《條例(草案)》規定:大中型水庫的水費徵收單位應當按照庫區流域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需要,每年從收取的水費中提取部分資金,用於本庫區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
(五)關於水土保持監測網路
水土保持監測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為適應新形勢下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條例(草案)》對水土保持監測規劃編制、機構和監測網路建立完善、管理運行經費等作了規定。
(六)關於法律責任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強化法律責任追究,在《水土保持法》已有處罰規定的基礎上,《條例(草案)》對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土保持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規定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對未採取有利於水土保持的種植方式和措施種植農作物、經濟林、植樹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的,以及水土保持工程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未保證水土保持設施功能正常發揮的,也作出了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江蘇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草案指導思想明確,結構合理,規範內容比較具體、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了十三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意見,並會同省人大常委會農委、省水利廳到南京市、淮安市進行了調研。在此基礎上,根據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草案修改稿形成後,召開了省有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11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
省人大常委會農委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四條第二款關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應當建立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的規定,與水土保持法的要求不相一致,建議修改。因此,根據水土保持法的規定,建議將草案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所在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實行水土保持任期責任目標行政首長負責制,並將任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和評價主要負責人工作的重要內容。”
二、關於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劃定
有些委員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應當進一步明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的劃定要求,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避免各地劃分兩區時的標準不一致。在廣泛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建議將草案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兩款:“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一)水源涵養區、飲用水水源區;(二)水庫庫區及其集水區、湖泊保護範圍;(三)梯田集中分布區;(四)水土流失微度的山區、丘陵區和平原沙土區;(五)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其他區域。”“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一)崩塌、滑坡危險區;(二)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地區;(三)廢棄礦山(場)、採石宕口;(四)大型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跡地;(五)水土流失輕度以上的山區、丘陵區、平原沙土區等區域。”
三、關於對取土、挖砂、採石等活動的規範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突出我省水土保持的重點,規範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防治水土流失造成的飲用水源破壞等現象。關於取土、挖砂、採石的行為規範和飲用水源的保護,我省其他地方性法規已有專門規定,因此,建議採用指引性表述方法,增加兩條,一是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要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經依法批准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的,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環境治理和水土保持方案實施,做好水土保持防治工作。”二是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庫集水區域內的產業結構進行最佳化調整,採取預防保護、自然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建設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態保護帶、隔離帶,增強涵養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
四、關於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報告表的編報標準
省人大常委會農委提出,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水土保持方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但未明確編制報告書和報告表的情形,建議明確。因此,參照部委規章、外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建議將該款修改為:“水土保持方案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用地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五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其他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五、關於城市市區水土流失治理措施
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城市市區水土流失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草案第二十三條對山區、丘陵區、平原沙土區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作了規範,但對城市市區水土流失治理未提出要求,建議增加相關內容。因此,建議在草案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城市市區水土流失治理,應當以生態措施為主,採取植樹、種草、固坡和雨水蓄滲、雨水洪水利用等措施,恢復和提高生態系統功能,減輕水土流失,防止河道淤積。”
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還對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修改,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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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下午,學習貫徹《江蘇省水土保持條例》座談會在南京召開,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永忠、副省長徐鳴出席會議並講話。省人大農委主任張京霞主持會議,省政府副秘書長楊根平,省水利廳廳長李亞平參加會議。
江蘇是一個以平原為主的省份,近年來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全省仍有水土流失面積5000多平方公里,占全省國土面積的5.3%,水土保持任務依然艱巨。
劉永忠說,《條例》為我省更好地依法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據。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水土保持國策宣傳教育,努力增強全民水土保持法制意識。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採取積極措施,努力擔當起防治水土流失的責任。各級人大常委會要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手段,督促政府及有關部門貫徹實施好《條例》,推進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工作。
徐鳴說,加強水土保持,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土地承載能力,對於促進水土資源永續利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建設大局出發,科學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因地制宜、綜合利用的原則,認真落實各項措施,加強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要強化監管措施,加大跟蹤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法行為;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合力,統籌推進《條例》的實施。
省水利廳廳長李亞平表示,全面落實《條例》各項規定,重點抓好六方面具體工作:劃定並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水土保持規劃;加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力度;加快水土流失的綜合治理工作;加強水土保持的監測工作;繼續加大水行政執法工作力度;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職能機構具體抓,按照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的要求,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為譜寫好美麗“中國夢”的江蘇篇章做出新的貢獻。
南京市水利局、徐州銅山區政府負責同志在會上作了交流發言。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同志,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委、政府法制辦、物價局、林業局分管負責同志以及中央駐蘇和省內各主流新聞媒體的記者應邀參加會議。省水利廳巡視員張小馬,廳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鄭在洲以及廳機關各處室負責同志,13個省轄市及3個省直管試點縣(市)水利(務)局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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