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運交通事故

水運交通事故

水運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動設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內河通航水域發生的交通事故,如碰撞、擱淺、進水、沉沒、傾覆、船體損壞、火災、爆炸、主機損壞、貨物損壞、船員傷亡、海洋污染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運交通事故
  • 性質:船舶等在海洋發生的交通事故
  • 分類:碰撞,擱淺事故等
  • 級別:5個
  • 統計時間:月度、年度
  • 後果:可能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
定義,概念,分類,等級,統計辦法,

定義

水運業具有高風險的特點,一旦發生事故,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但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而且還可能造成巨大的社會、經濟損失,有些事故可能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

概念

水運交通事故的概念源於“海事”的概念。關於海事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海事意指“海上有關的事務”,英文常用Maritime或Marine,如海事法(Maritime Law or Marine Law),這裡的海事泛指航海、造船、海上事故、海上運輸等所有與海有關的事務;狹義上的海事意指“海上事故”或“海上意外事故”,英文常用Marine Casualty或Marine Accident,都屬於狹義的海事。
由於我國不但有廣闊的海上水域,而且還包括廣大的內陸水域,因此,將狹義上的海事概念拓展為水運交通事故,它既包括發生在海上的交通事故,也包括內陸水域的交通事故。

分類

世界各國對海事的分類都有規定,儘管細節不同,但基本原則相同。我國《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對水運交通事故進行了界定。
1、碰撞事故。碰撞事故是指兩艘以上船舶之間發生撞擊造成損害的事故。碰撞事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船舶受損、船舶沉沒等後果。碰撞事故的等級按照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確定。
2、擱淺事故。擱淺事故是指船舶擱置在淺灘上,造成停航或損害的事故。擱淺事故的等級按照擱淺造成的停航時間確定:停航在24h以上7d以內的,確定為“一般事故”;停航在7d以上30d以內的,確定為“大事故”;停航在30d以上的,確定為“重大事故”。
3、觸礁事故。觸礁事故是指船舶觸碰礁石,或者擱置在礁石上,造成損害的事故。觸礁事故的等級參照擱淺事故等級的計算方法確定。
4、觸損事故。觸損事故是指觸碰岸壁、碼頭、航標、橋墩、浮動設施、鑽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築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樁漁棚等礙航物並造成損害的事故。觸損事故可能造成船舶本身和岸壁、碼頭、航標、橋墩、浮動設施、鑽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築物的損失。
5、浪損事故。浪損事故是指船舶因其他船舶興波衝擊造成損害的事故。也有人稱之為“非接觸性碰撞”,因此,浪損事故的損害計算方法可參照碰撞事故的計算方法。
6、火災、爆炸事故。火災、爆炸事故是指因自然或人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爆炸造成損害的事故。同樣,火災、爆炸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船舶損失等。
7、風災事故。風災事故是指船舶遭受較強風暴襲擊造成損失的事故。
8、自沉事故。自沉事故是指船舶因超載、積載或裝載不當、操作不當、船體漏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沒、傾覆、全損的事故;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沒不屬於“自沉事故”。
9、其他引起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的水運交通事故。例如,船舶因外來原因使艙內進水、失去浮力,導致船舶沉沒;船舶因外來原因造成嚴重損害,導致船舶全損等。

等級

根據事故船舶的等級、人員傷亡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可將水運交通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5個等級。但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分級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國務院於1989年3月29日發布施行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所稱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勞動部根據該規定的授權做出下列解釋:水運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即為該規定所稱的特別重大事故。
附屬檔案:
水上交通事故分級標準表
重大事故
大事故
一般事故
小事故
3000總噸以上或主機功率3000千瓦以上的船舶
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
死亡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300萬元以上。
人員有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
沒有達到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
500總噸以上、3000總噸以下或主機功率1500千瓦以上、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
]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
死亡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
人員有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20萬元以上。
沒有達到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
500總噸以下或主機功率1500千瓦以下的船舶
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死亡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20萬元以上。
人員有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下,10萬以上。
沒有達到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
註:1、凡符合表內標準之一的即達到相應的事故等級。
2、本規則及本表中的“以上”包含本數或本級;“以下”不包含本數或本級。

統計辦法

統計水上交通事故,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計算方法:
(一)受傷人數參照國家有關人體傷害鑑定標準確定;
(二)死亡、失蹤人數按事故發生後7日內的死亡失蹤傷亡人數進行統計;
(三)船舶沉沒或者全損按發生沉沒或者全損的船舶進行統計;
(四)直接經濟損失按水上交通事故對船舶和其他財產造成的直接損失進行統計,包括船舶救助費、打撈費、事故調查處理費、清污費、貨損、修理費、檢(查勘)驗費等
水上交通事故應當按月度、年度進行統計,並按時間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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