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民約論)

社會契約論(讓·雅克·盧梭創作政治著作)

民約論一般指本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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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法文:Du Contrat Social,又譯《民約論》,或稱《政治權利原理》)是法國思想家讓-雅克·盧梭於1762年出版的政治著作。

《社會契約論》分為四卷:第一卷論述了社會結構和社會契約,第二卷闡述主權及其權利,第三卷闡述政府及其運作形式,第四卷討論幾種社會組織。《社會契約論》中主權在民的思想,是現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響了歐洲的革命運動和英屬北美殖民地的獨立戰爭。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社會契約論
  • 外文名稱:Du Contrat Social
  • 作者:【法】讓-雅克·盧梭
  • 類別:政治著作
  • 首版時間:1762年
  • 字數:約100000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後世影響,出版信息,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社會契約論》共分為四卷。
第一卷論述了社會結構和社會契約。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聖權利。秩序並非來源於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會形態,但是父母與能夠自立的子女之間的聯繫,有必要用一系列約定來維繫一社會秩序不可建立在強力的基礎上,因為最強者無法一直保持強勢霸權,除非他能把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在那種情形下,權利與強力就要互換位置,如果必須要用強力使人服從,人們就無須根據義務而服從了,只要人們不再是被迫服從時,他們就不再有服從的義務,社會秩序來源於共同的原始、樸素的約定。當自然狀態中,生存障礙超過個人所能夠承受的地步,人類就被迫改變生活方式,人類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併形成力量的總和來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護衛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而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自然像以往一樣自由”。
第二卷闡述了主權及其權利。主權是公意的運用,不可轉讓,不可分割,主權由共同利益昕決定和約束,借法律而行動。法律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雖然公意總是對的,但是它並非總是能做出明智的判斷,因此也並非總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於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並沒有權力,他們只是指導者。他們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議,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說主權者、公意)才有權設立法律。
第三卷闡述了政府及其運作形式。對於政府而言,僅有立法是不夠的.法律的強制實施亦非常必要雖然主權體有立法權,但是它不能賦予自身執法權,它需要一個介於主權體和國民之間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實施法律。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政府中的執政者只是受委託來行使行政權力;他們是主權者的官吏,他們的職能不是契約的結果,而是以主權者的名義行使被託付的權力。他們從主權者那裡接受命令,並將命令轉達給國民。主權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限制、改變或收回行政權。
第四卷討論幾種社會組織。公意是不可摧毀的,通過投票來表達,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選舉模式,例如:人民大會、保民官、獨裁者、檢察官等,歷史上的共和國古羅馬、古希臘,特別是斯巴達,教導了人們這些形式的價值,宗教是國家的基礎,在任何時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基督教的統治精神是和它的體系不能相容的,基督教是一種純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國是不屬於這個世界的,基督徒以一種深沉的、絕不計較自己成敗得失的心情,在儘自己的責任。每個公民都應該有一個宗教,宗教可以使他們熱愛自己的責任,這件事卻是對國家很有重要關係的。這種宗教的教條,卻唯有當其涉及道德與責任——而這種道德與責任又是宣揚這種宗教的人自己也須對別人履行的時候,才與國家及其成員有關,公民宗教的教條應該簡單,條款很少,詞句精確,無須解說和注釋。現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國家宗教,所以我們就應該寬容一切能夠寬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們的教條一點都不違反公民的義務,但是有誰要是膽敢說:“教會之外。別無得救”,就應該把他驅逐出國家之外,除非國家就是教會,君主就是教主。這樣的一種教條,唯有在神權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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