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辦學

民眾辦學,同“國家辦學”相對。在國家教育方針指導下,由民眾(集體或個人) 集資辦學。包括集體辦學和個人辦學。集體辦學又包括企事業單位辦學和社團辦學等。1953 年 8 月 27 日,《人民日報》社論《實事求是地解決國小畢業生升學問題》提出,“用增班、工礦企業機關團體辦學、私人辦學等解決國小畢業生升學問題”。同年 9 月 16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 27 次會議討論通過的《關於文化教育工作報告》提出:“提倡民辦國小(包括完小), 鼓勵私人辦學,協助企業、機關、團體辦學,以適當滿足學齡兒童入學的要求。”同年11 月,政務院《關於整頓和改進國小教育的指示》正式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眾辦學
  • 解釋:在國家教育方針指導下,由民眾(集體或個人) 集資辦學
1957年 3月,教育部在第三次全國教育行政會議上提出:“在城市裡,要提倡街道、機關、廠礦企業辦學,在農村要提倡民眾集體辦學。”同年 6月 3日, 發出通知,規定:“今後,除國家辦學以外,必須大力提倡民眾辦學,動員城鄉居民和工礦企業、機關、團體、院校、合作社等單位的員工,根據需要、自願和可能的原則,集資興辦學校,此外,還應鼓勵華僑辦學,並允許私人辦學。”1958年 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教育工作的指示》中又提出“國家辦學和民眾辦學”,“兩條腿走路”的辦學方針。1985年 5月《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也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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