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宗局

民宗局

民宗局,民族宗教事務管理機構,政府工作部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統籌協調和歸口管理全區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工作,擬定長遠規劃和短期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民族宗教外事僑務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族宗教事務局
  • 外文名:National Bureau of Religious Affairs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簡稱:民宗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檢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協調指導有關部門、有關領域落實民族宗教政策,促進民族宗教工作開展。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及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三)組織對各級幹部進行民族宗教理論、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保障少數民族和信教民眾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對民族上層人士和宗教教職人員的社會主義、愛國主義教育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政策的學習。
(五)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六)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協調處理涉及民族關係的有關事宜,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
(七)分析、研究民族鄉、村經濟發展狀況,協助有關部門擬訂民族鄉、村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鄉、村經濟發展的政策性措施;管理有關少數民族專項資金;承辦民族宗教統計工作。
(八)根據《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對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管理。
(九)研究少數民族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相關建議。辦理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承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的賽事活動等。
(十)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
(十一)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教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二)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指導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各宗教團體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宜。
(十三)負責引導、促進宗教團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的活動,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四)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宗教界依法開展公益、慈善事業。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做好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事務,負責文秘、檔案、信訪、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工作和機關人事、勞動工資、國有資歷產和財務的管理,組織接待少數民族人員和宗教團體來芷學習、參觀、考察事宜,負責民族信息和民族統計工作,組織協調各類綜合調查、起草本局重要檔案,協同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訓教育和選拔推薦工作。
(二)民族事務股
負責組織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益和處理民族關係方面的有關事務,負責民族成份的識別和更改,參與調解各類民族糾紛;會同有關部門調查研究少數民族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和少數民族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特殊問題,參與制定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對口支援、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產等項工作;負責管理民族專項資金,開展扶貧開發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少數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工作,指導並負責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工作。
(三)宗教事務股
負責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組織的“三自”政策,規範引導宗教活動;依法監管縣內各宗教活動場所,負責各類寺觀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及其負責人的年檢工作,組織宗教界神職、教職人員的培訓學習,參與調解處理各類宗教糾紛;調查研究我縣宗教活動的新情況、新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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