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行為準則

歐盟行為準則

《歐盟行為準則》新規定適用於2011年1月1日以後提交所得稅申報表的財政年度。關聯企業是指通過直接或間接的重要的行政管理,或經濟相關性或控制而存在關係的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歐盟行為準則
  • 時間:2011年1月1日
  • 對應:財政年度
  • 地點:歐盟
基本概念,法律規定,摘要如下,資本弱化規定,激勵政策效果,

基本概念

根據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網站提供的信息,《歐盟內部關聯企業轉讓定價檔案編制》中的《歐盟行為準則》; 《OECD針對跨國企業和稅務局的轉讓定價指南》中的基本原則。
歐盟行為準則
新規定適用於2011年1月1日以後提交所得稅申報表的財政年度。關聯企業是指通過直接或間接的重要的行政管理,或經濟相關性或控制而存在關係的企業。它們是通過一個企業參與另一個企業的資本或管理,或兩個企業相互參股或參與管理而形成這種關係的。該準則由歐洲的幾個製造商協會與歐盟貿易協會歐洲消費類電子產品製造商協會(EACEM)協商後達成的若干非強制性協定組成。之前的行為準則已包括電視機、VCR和音頻設備。近期開始關注外接電源、數位電視服務和寬頻設備。

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了轉讓定價檔案編制的原則,有關檔案編制的具體內容將通過一項部長決定來確定。如果被審計的當事人是希臘的附屬公司或常設機構,並且它屬於一個跨國集團,那么它可以選擇提交按照歐盟所規定的檔案,其中應包含主檔案和本地的檔案。轉讓定價檔案必須在當局提出要求後合理的期限內(60天內)提交給稅務當局。如果審計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公平獨立原則的行為,該問題將被提交給一個委員會,由它根據國際上認可的《OECD轉讓定價指南》來決定如何調整。該調整包括按照淨應稅利潤的l0%進行罰款,不管調整是否導致需繳納額外的稅款。
如果關聯企業之間年交易總額低於200,000歐元,那么它們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於上述條款。如果不履行有關提交所需的檔案的義務,有關納稅人將被處以8,800歐元的特別罰款。為了不偏離2008年頒布的轉讓定價規定有關市場控制的目標,新法律作為一項純粹的稅收措施,規定了在執行部長決定的過程中,將考慮到現行的規定中有關檔案內容的最低程度問題。

摘要如下

1999年,法國拒絕向全球28個國家出售武器。其中包括13個非洲國家、7個歐洲國家(主要是中歐和東歐國家)、4個亞太國家和4箇中東國家。但是,它在同一年接受了來自91個不同國家的訂單,其中包括17個非洲國家。法國拒絕出售的武器主要包括炮兵裝備、夜視裝備、小口徑彈藥、衝鋒鎗、潛水艇探測聲波定位儀或以擴散為目的的原材料。
這些訊息來自國防部每年應該向議會提交的有關法國武器出口的報告。儘管這份已公布的最新報告明確指出了哪些國家的訂貨得到了批准,但它卻沒有具體地列出遭到拒絕的28個國家的名單,也沒有表明法國拒絕它們的理由。
10年來,法國一直保持著世界第三大武器出口國的地位,位居美國和英國之後。法國國防部長認為,“國際市場10年來一直處於每年2500億法郎至3000億法郎這箇中等水平”。三大主要出口國確保了全球3/4的武器銷售,如果加上俄羅斯和德國,則確保了全球90%的武器銷售。僅法國一國在過去10年裡平均每年占有12%至15%的市場份額,平均訂貨總額高達350億法郎。訂貨最多的顧客包括阿聯(平均每年70億法郎)、沙烏地阿拉伯(近60億)和卡達(10億多)。政府報告指出,“這些國家在法國出口中占有十分重要和穩定的地位”。危險在於,它們當中最大的訂貨國促使法國陸軍軍械工業集團瀕臨破產,因為後者得到財政部的同意簽訂契約,虧本出售勒克萊爾坦克。
好像促使法國拒絕銷售的理由主要是實行了歐盟“行為準則”,該準則是歐盟15國在1998年根據法國和英國的倡議而通過的。從此,拒絕接受訂貨的國家必須將情況通報給它的夥伴國。接下來,如果同一客戶接近了它們其中一個夥伴國,這個國家就必須對它決定不顧最初反對意見的做法進行解釋。法國已向其歐盟夥伴國通報了有關拒絕28個國家提出的軍購契約的情況。
這說明自律開始取得成果。它旨在使得歐盟供貨國之間的武器貿易“道德化”,其標準就是要在遵守國際條約的情況下,根據進口武器國是否違反人權、內戰局勢、對恐怖主義的態度、是否像過去那樣將軍備轉為它用、是否有能力提供資金等方面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接受訂貨。

資本弱化規定

希臘政府首次提出了資本弱化規定。《所得稅法典》第31條中有關確定公司應稅所得的內容進行了修改。
支付給或貸記關聯企業的貸款或債權的應計利息(參照上述的轉讓定價定義)在納稅時可扣除,條件是平均每個會計年度貸款和公司的權益比例不超過3:1。超過上述比例的應計利息不允許扣除。 但是也有例外,上述條款不適用於在希臘依據l665/1986法律以匿名公司形式經營的租賃公司。新規定適用於在法律公布之後簽訂的貸款和信貸協定。

激勵政策效果

在考察受約束條件下激勵政策的效果之前,本文有必要引進一個衡量指標:內流外國直接投資指數。該指數是聯合國貿發會議創建,用於測定一個國家對於國際投資的內在吸引力的一個指標。該指標是三個比例的平均值,表明每個國家在國內生產總值、就業和出口方面與外國直接投資的比例(指數“1”表示與其經濟地位相符),兼顧了一個國家的相對經濟規模和實力,可以比較客觀地反映各國吸引外國直接投資流入的能力;尤其是該指標在一個時期排名的變化情況更能反映一個國家外資政策的變化與其吸引外資能力的變化。本文認為用它來衡量受約束條件下激勵政策的效果具有一定的實際意義。《東協投資區框架協定》約束下又無法依靠進一步的投資優惠政策來與周邊國家競爭,因此吸收外資的能力有所下降。另外,受到《歐盟行為準則》約束的歐盟,其外國直接投資內流指數從1988-1990年的2.4上升到1998-2000年的3.0,而建立了《亞太經濟合作組織非約束性投資原則》的亞洲和太平洋地區則在上述兩個時期保持了指數的恆定,維持在0.6不變。可見,在激勵政策受到約束後,各國的情況出現了差異,雖然這種差異目前還不明顯(因為對激勵政策的限制也是最近幾年才開始),但投資政策的國際協調在不斷向前發展,全球投資政策的統一是有利於整個世界經濟發展的。在這種情況下,新的促進投資政策,一種不僅僅依賴於激勵的投資政策才是未來各國外資政策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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