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墊付是指凡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員工不到300人的企業繳納欠薪保障費後,如發生歇業、破產或“小老闆”逃匿等情況,因此而拖欠員工工資或欠繳社保費的,即可申請墊付欠薪或社保費。當企業歇業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式時,其資產暫時無法變現或不足以償付欠薪或社保費的,由清算組織申請欠薪保障金給予墊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欠薪墊付
- 類型:經濟術語

欠薪墊付是指凡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員工不到300人的企業繳納欠薪保障費後,如發生歇業、破產或“小老闆”逃匿等情況,因此而拖欠員工工資或欠繳社保費的,即可申請墊付欠薪或社保費。當企業歇業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式時,其資產暫時無法變現或不足以償付欠薪或社保費的,由清算組織申請欠薪保障金給予墊付。
欠薪墊付是指凡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員工不到300人的企業繳納欠薪保障費後,如發生歇業、破產或“小老闆”逃匿等情況,因此而拖欠員工工資或欠繳社保費的,即可申請墊付欠薪或社保費。當企業歇業或進入破產清算程...
本規定所稱的欠薪,是指企業應當支付而未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契約時應當支付而未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第三條(適用範圍)本市範圍內企業繳納欠薪保障費,以及勞動者因企業欠薪而申請先行墊付的,適用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四條(欠薪保障的原則)欠薪...
第十條 各街道不再設立欠薪應急專項資金專戶。區人力資源局根據各街道辦的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區財政局將欠薪應急專項資金撥付給各街道。第四章 欠薪墊付和追償 第十一條 員工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墊付時,應向街道辦提交下列資料:(一)身份證明;(二)勞動契約或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其他證明;(三...
“欠薪”,指的是保障範圍,包括:①企業應付而逾期未付的工資;②企業未繳足的社會保險費。“保障金”在這裡要解釋的是保障條件。所謂欠薪保障,並不是說一個或者是一批職工被拖欠工資了,就馬上可以來要求墊付。它的墊付(也可理解為“理賠”)有一定的申請條件。主要是指:一、企業因歇業、宣告破產進入清算程式...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欠薪是指企業應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第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建立欠薪保障基金。第五條 欠薪保障實行繳費與共濟、墊付與追償相結合的原則。第二章欠薪保障機構 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由政府、員工和企業等方面的人員組成。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職責如下:...
墊付欠薪是一種應急的措施,是勞動者由於企業的原因拿不到應得的勞動報酬時,由政府通過基金的運作幫助暫渡難關的制度,目的是維持員工基本生活,消滅不穩定的社會因素。但不能因為墊付工作完結,就忽視了對欠薪企業的追償工作。追償工作主要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是應由欠薪企業承擔自己欠薪的責任,而不是由社會和政府...
《〈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實施細則》經2014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屆1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發布。該《實施細則》分總則、欠薪保障機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欠薪墊付、墊付欠薪追償、附則6章40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信息發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70號 《〈...
第二章 欠薪保障機構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四章 欠薪墊付 第五章 墊付欠薪追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特區欠薪...
第十九條 對欠薪保障基金實行社會監督、審計監督和行政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方法,並採取專項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檢查。第二十條 委員會對欠薪保障基金管理進行全過程監督,包括以下內容:(一)《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的執行情況;(二)欠薪保障基金的徵收、墊付、追償和結餘情況;(三)欠薪保障基金預算執行情況...
為進一步健全我區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規範企業勞務用工行為,切實維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預防和及時化解群體性欠薪不穩定因素,根據《勞動契約法》、《上海市企業欠薪保障金籌集和墊付的若干規定》和《上海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等有關精神,結合我...
二、欠薪保障基金的法理基礎和相關爭論 第十五章 欠薪保障基金立法的國內外比較 一、欠薪保障基金制度要素的國際比較 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要素的國內比較 第十六章 上海市欠薪保障金制度調研 一、上海欠薪保障制度的演變和背景 二、上海欠薪保障制度的運行概況 三、上海欠薪保障金的管理體制和墊付追償問題 四、上海市...
第四節 現行制度關於申請墊付情形規定的疏漏及其完善 一、歇業與欠薪墊付辨析 二、解散、清算與欠薪墊付辨析 三、破產、和解、重整與欠薪墊付辨析 四、用人單位合併或分立情形下發生欠薪的處理 第五節 構建我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的基本思考 一、立法依據和許可權問題 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利弊存廢之爭 三、欠薪保障基金...
(九)落實清償欠薪責任。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契約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第二十條),即使發生工程款糾紛,發包單位也不得因該爭議不按時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部分(第二十四條);三是承包單位因發包單位未按照契約約定劃撥工程款項導致建設工程承包單位拖欠工資的,由發包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項為限先行墊付所拖欠的工資(第二十五條)。
此外,《意見》還明確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工資保證金、先行墊付和清償、維權公示、監督檢查等制度。欠薪失信行為將受聯合懲戒 《意見》明確,對國家和省網上平台反映的欠薪問題,由省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調度、通報全省核處工作進度,並對問題線索核處情況進行抽查。對...
第十一條(應急墊付機制)建立欠薪應急墊付專項資金,由市和區(市)縣兩級財政部門籌措並設立專賬,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當建設工程項目發生用人單位資金短缺無力支付或責任人欠薪逃逸且有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時,經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報市或區(市)縣政府批准後,啟動欠薪應急墊付機制...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未按契約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拖欠工資的,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拖延結算或者拖欠工程款6個月以上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其新項目開工建設。建設單位已按契約約定結算撥付工程款,因施工總承包企業拖欠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涉穩事件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並按...
建築、交通施工領域發現單位及所屬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的,相關部門可從該工程項目繳存的工資保障金中劃支相應款項用於墊付拖欠工資。進一步完善政府欠薪應急周轉金使用辦法,如確因企業生產經營困難一時無法解決農民工工資的,可使用應急周轉金墊付農民工必要的生活費和交通費...
在工程建設領域,項目投資者和開發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中農民工工資支付承擔全面責任,工程建設總承包單位對清償欠薪負主體責任。因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未按契約約定撥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照契約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分包企業拖欠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工資,墊付額以未支付的工程款為限。建設單位將工程違法發包,致使拖欠工資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清償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資的,由...
(二)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市和區(市)縣政府分別建立健全欠薪應急周轉金墊付制度,按照應急救急和有限墊付的原則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將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細化審批流程,理清應急周轉金申報、使用、追償、核銷及監管等規程,確保專款專用,及時消除重大社會穩定隱患。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工資支付監控機制、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欠薪預警系統和應急保障制度。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資支付情況的日常監管,完善用人單位守法誠信管理制度和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
分包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剋扣勞動者工資的,分包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在未結清的工程款額度內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墊付部分抵扣工程款。分包建設工程的發包人違法分包、轉包或者違法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發生拖欠工資的,由分包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墊付勞動者工資。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合併或者分立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