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以權益結合處理合併業務的主要步驟與
購買法相似,但權益結合法下確定被並企業
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主要目的不是確定
商譽,而是確定交換股票的數量。
處理步驟
(1)所有者權益合併
這是權益結合法會計處理的關鍵。應借記長期投資(被並企業
淨資產賬面價值),貸記股本(
股票面值)、
資本公積、
留存利潤等
賬戶。當發行股票面值總額小於等於被並企業賬面
投入資本(即原股本數加資本公積數)時,資本公積在
貸方,留存利潤數等於被並企業賬面數;當發行股票面值總額大於被並企業投入資本時,則會出現資本公積在
借方、留存利潤數額小於等於被並企業賬面數額的現象。其具體數額的確定,則取決於下列沖銷每一所有者權益項目的順序及數額:被並企業發行在外股票的
面值;被並企業資本公積;實施合併企業的資本公積;被並企業的留存利潤;購買企業的
留存利潤。
(3)投資數額的分配
借記各項
資產及
銷售成本(被並企業賬上的數額)等項目,貸記負債以及銷售收入(被並企業賬上的數額)、長期投資等賬戶。
權益結合法以賬面價值記錄併入的
淨資產,賬上也不確認
商譽,但不等於說被並企業原來賬面上不確實的數額不能予以調整。諸如
待攤費用等項目,若在實施合併企業已無價值,仍應予以註銷。
相關比較
若同一合併業務採用不同的處理方法,其反映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必有差異。事實上,權益結合法與
購買法對合併當年和以後各年的
會計報表產生著重大的影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權益結合法下,實施合併企業的利潤包括被並企業在合併時整個年度所實現的利潤,而不問其實際的合併發生在哪一天;購買法下,實施合併企業的利潤僅僅包括購買日後被並企業所實現的利潤,這使得合併當年權益結合法下的利潤大於購買法下的利潤額。在被並企業有虧損的情況下,結果正好相反。
(2)權益結合法下,資產按
賬面價值計價,在物價上漲的時期,其賬面價值一般低於
公允價值,因而資產存在未實現升值,實施合併企業可以通過出售這些資產,增加合併年度的利潤,如果繼續使用這些資產,則可以較低的
折舊費用與
攤銷費用與所實現的利潤相配比,這使權益結合法下的利潤大於
購買法下的利潤。
(3)合併的
直接費用在權益結合法下列為合併當期的費用,在購買法下增加被並企業
淨資產成本或
商譽的金額,從而造成兩種方法下
當期利潤的差異,但這一差異相對於
合併價差的金額及其攤銷,影響較小。
(4)購買法按公允價值記錄所取得的資產和所承擔的負債,並確認商譽。由於
通貨膨脹的影響,評估後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
賬面價值,因而
購買法下的資產價值大於權益結合法下的資產價值,但在合併後若干年內,這些資產大多要轉化為成本或費用,這又導致購買法下
成本費用要較權益結合法下為多,其
差額即為
公允價值大於賬面價值的差額以及商譽的
攤銷數,因此導致合併後年度購買法下的利潤低於權益結合法下的利潤。
以上差異造成
會計報表信息的差異,故投資者不能僅僅看重會計報表上所反映的信息,而應注意公司所採用的處理合併業務的
會計方法。
採用理由
(1)權益結合法僅僅適用於交換股份或股權的
企業合併,通過
股權聯合,參與合併企業的所有者聯合併交換他們的風險和利益,而且對其以前的投資承擔風險,既然新企業是原有各企業的繼續,
股東權益的聯合,保持原有的
賬面價值作為合併後企業
淨資產的計價屬性順理成章。
(3)由於淨資產
公允價值的確定存在困難,故權益結合法比
購買法更易於操作。
(4)購買法下,購買企業仍保持賬面價值,被並企業則採用公允價值,聯合後的資產或負債計價不同,不相協調。
套用條件
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是許多國家以及國際 會計 準則委員會合併會計實務中的兩種基本處理 方法 。這兩種方法適用範圍各不相同,各有優劣,長期以來有關它們的爭論一直存在。
繼近年來澳大利亞、加拿大和美國分別禁止使用權益結合法後,經改組的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在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合併會計(徵求意見稿)》中,也取消了權益結合法。至此,購買法已成為世界兩大會計準則體系進行合併會計處理的唯一指定方法。
由於權益結合法能使
合併報表的
盈餘數字更好看,為了防止對它的濫用,美國在20世紀50年代就開始對這種方法進行規範。
1970年,美國
會計原則委員會發布第16號意見書《
企業合併》(APB OpinionNo.16),對套用權益結合法的條件進行嚴格的規定,提出了12個條件,只有完全符合這12個條件,才能套用權益結合法。然而,這些嚴格的具體限制,在實務中並沒有完全阻止權益結合法的濫用,反而驅使企業通過精密策劃以達到這12條要求,從而嚴重 影響 了
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徹底解決此 問題 ,
FASB最終決定放棄權益結合法。 (2001年6月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
FASB)發布第
141號準則公告《企業合併》,正式公布取消
權益結合法,以
購買法作為企業處理合併問題,編制
合併會計報表的唯一方法。 2007年12月,修訂為141R。)
(中國
會計準則規定,在
同一控制下,使用類似權益結合法,不保留被合併方的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信息披露
應披露以下有關信息:
(1)合併後企業應在
財務報表中披露當期發生了按權益結合法處理的
企業合併業務,在財務報表或其注釋中要披露本期信息和前期重編報表的基礎。
(2)合併後的企業應在合併當期的財務報表注釋中揭示如下信息:
①參與合併的其他企業的名稱和簡介,除非某一公司的名稱被合併報企業沿用;
③企業合併時發行股份發數額和簡況;
④以前獨立的企業在企業合併完成前的期間被併入當年合併
淨收益的經營成果的詳細情況;
⑤為使合併後企業的會計處理保持一致而對參與合併企業的淨資所作的調整性質,以及這一調整對以前獨立的企業所報告的而現在又反映在
比較財務報表中的淨收益的影響。如果在合併之前獨立的企業已用不同的方法記錄了
資產和負債,那么這一規定是適用的;
⑦實施合併企業對前期報告的營業收入和
淨收益的調整。
(3)
財務報表的注釋應當披露在財務報表公開日之前已完成但在財務報表日尚未完成或在那一日之後開始實施的
企業合併的影響。
會計處理
權益結合法的會計處理分以下幾個步驟:(1)所有者權益合併。這是權益結合法會計處理的關鍵。應借記長期投資(被並企業
淨資產賬面價值),貸記股本(
股票面值)、
資本公積、
留存利潤等賬戶。資本公積有時在借方,有時在貸方,留存利潤有時小於或等於被並企業
賬面價值上的留存利潤數,這些變化主要取決於實施合併企業對被企業發行股票數額的變化。當發行股票面值總額小於等於被並企業賬面
投入資本(即原股本數加資本公積數)時,資本公積在貸方,留存利潤數等於被並企業賬面數;當發行股票面值總額大於被並企業投入資本時,則會出現資本公積在借方、留存利潤數額小於等於被並企業賬面數額的現象。其具體數額的確定,則取決於下列沖銷每一所有者權益項目的順序及數額:被並企業發行在外股票的
面值;被並企業
資本公積;實施合併企業的資本公積;被並企業的
留存利潤;購買企業的留存利潤。(2)
合併費用的處理。借記有關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賬戶。(3)投資數額的分配。借記各項資產及
銷售成本(被並企業賬上的數額)等項目,貸記負債以及銷售收入(被並企業賬上的數額)、長期投資等賬戶。
權益結合法以賬面價值記錄併入的
淨資產,賬上也不確認
商譽,但不等於說被並企業原來賬面上不確實的數額不能予以調整。諸如
待攤費用等項目,若在實施合併企業已無價值,仍應予以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