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成林(內蒙古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楊成林(內蒙古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楊成林,1952年4月生,哈爾濱電工學院大學普通班學歷,工商管理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原中共黨員。曾任內蒙古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正廳級)。

2018年12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楊成林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對被告人楊成林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扣押在案的楊成林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成林
  • 國籍:中國
  • 出生日期:1952年4月
  • 畢業院校:哈爾濱電工學院
人物履歷,人物榮譽,人物事件,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依法雙開,依法判刑,

人物履歷

1983至1988年先後擔任內蒙古人大民族委員會辦公室秘書和副主任;
1988至1998先後擔任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辦公室副主任、主任;
1998年擔任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籌建辦主任;
1999至2003年擔任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行長;
2003年起擔任內蒙古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

人物榮譽

2000年被呼和浩特市直屬機關黨工委評為優秀共產黨員;
2001年、2002年分別被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授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
2007年被評選為第五屆內蒙古年度經濟人物;
2008年被中國金融年度人物推選委員會評為2007年中國城商行年度人物;
2010年被中國金融研究院、中國金融網、中國金融記者俱樂部推選為中國銀行業年度人物,並多次受到內蒙古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兩級黨委、政府的表彰。

人物事件

決定逮捕

2014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內蒙古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楊成林(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

審查起訴

2015年1月,內蒙古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楊成林(正廳級)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5年9月28日,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楊成林(正廳級)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向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6年3月7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內蒙古銀行原董事長楊成林涉嫌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涉案金額超6億元。楊成林的兒子楊海因涉嫌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情婦張婷因涉嫌犯受賄罪同堂受審。
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成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內蒙古銀行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楊海、張婷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人民幣3.07億元;楊成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兩次騙取內蒙古銀行資金總計人民幣628萬元;楊成林夥同楊海等人累計挪用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內蒙古銀行人民幣2.92億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涉案金額超6億元。

依法雙開

2016年5月16日, 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網站訊息,內蒙古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姚永平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依法判刑

2018年12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楊成林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對被告人楊成林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扣押在案的楊成林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包頭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楊成林利用擔任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行長和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特定關係人楊海、張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3.07億餘元;以支付工程款、報銷會議費的名義貪污公款628萬餘元;夥同楊海等人多次挪用公款總計2.92億餘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中,楊海參與受賄1.41億餘元,參與挪用公款2.57億餘元;張婷參與受賄800萬元。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成林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被告人楊海、張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楊成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楊成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楊海等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楊成林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楊成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有部分事實系索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揭發他人犯罪線索,有立功表現;到案後主動供述未被掌握的貪污事實,系自首;如實供述未被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楊成林受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情況,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同案被告人楊海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同案被告人張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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