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508

條例508(Section 508)是1973年頒布的美國勞工康復法案(Rehabilitation Act)的修正條例,這條聯邦法例規定殘疾人有權使用所有聯邦政府發展、促成、維持或使用的電子和信息技術。

條例508(Section 508)是1973年頒布的美國勞工康復法案(Rehabilitation Act)的修正條例,這條聯邦法例規定殘疾人有權使用所有聯邦政府發展、促成、維持或使用的電子和信息技術。如果殘疾人能像普通人一樣有效地運用技術,那么這些技術就是殘疾可用的。
為了證實某種產品或某項服務遵從了條例508(Section 508),提案人創造了一套產品自願輔助性模板(VPAT),這個信息工具能準確描述產品或服務是否與條例508的規定相符。提案人在自己的網站上發表了完整的自願輔助性模板,為政府官員和消費者提供獲取信息的機會。
聯邦部門限定了條例508(Section 508)的範圍。其中包括了有約束力的、強制性的標準、報告要求遵守和投訴流程。條例508不適用於私人企業,也不強加給聯邦資助的接受者。因為聯邦政府有足夠的購買力,它希望能通過條例508鼓勵符合可用性標準的產品和網路服務發展。為此,美國教育部要求由輔助性科技法案資助計畫(一項通過促進消費驅動國家計畫來改善輔助科技器具和服務的資助計畫)資助的各州遵循條例508。
各國類似條例508(Section 508)的可用性政策都有所不同,但是包括歐盟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都採用基於世界全球資訊網聯盟的網頁內容無障礙指南提出的標準。條例508基於全球資訊網聯盟的一級優先檢查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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