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逃稅案

明星逃稅案件時有發生,明星逃稅事顯然不稀奇了,之前有毛阿敏、劉曉慶等逃稅事件,近日,台灣名模林志玲逃稅案也被宣判結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林志玲逃稅一案作出判決,林志玲需繳清819萬元新台幣(約人民幣180萬),林母吳慈美得知後表示心有不甘,並考慮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志玲逃稅案
  • 金額:180萬
  • 地區:台灣
  • 時間:1996
簡介,盤點眾明星逃稅內幕,相關評論,

簡介

“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擾攘多時的逃稅官司,她被指逃漏92至94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簡稱:綜所稅),遭台灣稅局要求補稅及罰款819萬元新台幣(約人民幣180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7日)判決林志玲需繳684萬新台幣(約人民幣150萬)的稅款,林志玲當天因身在外地沒有出庭,其母親與律師都對判決感到失望,而市民因林志玲沒出庭而感到失望。
林志玲年收入約7000萬新台幣(約人民幣1500萬元),台北市稅局認為她從92年至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實,但林志玲認為她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先扣除所得四成五的成本費用後,再以收入的五成五扣稅,並沒有逃稅。
但是,稅局認為林志玲是受僱於凱渥公司,因此只能扣除薪資所得扣除額7.5萬元新台幣(約人民幣1.7萬元)。至於還有100多萬新台幣(約人民幣22萬元)罰款部分,法官認為林志玲是取自凱渥公司的“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申報,而非刻意漏稅,判不用繳該罰款;全案可抗訴。

盤點眾明星逃稅內幕

一、韋唯
瑞典的稅務機關戶政稅務局表示,韋唯是中國的一線明星,她在中國各地舉辦了巡迴演唱會,但是沒有為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該稅務機構的估計,從2004年到2008年,韋唯每年收入約為2900萬克朗(約合2610萬元人民幣),而這些收入從未報給瑞典的稅務部門。對此,稅務機關已經上報法院,到時,韋唯也可能面臨嚴厲的處罰。
二、劉曉慶
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1996年以來採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的手段偷逃達1458.3萬元的稅款。因逃漏稅數額巨大,影響極壞,雖然其認罪態度好,但還是蹲了一年多的大獄。
三、任賢齊
由歌壇轉戰影視劇後,加上廣告代言,可以說任賢齊是三管其下,掙得盆滿缽滿,就是因為其太風光,從而引起了稅務部門的關注,經過嚴格的審查,任賢齊在2000年拍攝《笑傲江湖》時所得片酬,並未納稅,補稅加罰款最後總額高達414萬新台幣。
四、韋斯利·斯奈普斯
現年45歲的斯奈普斯曾因主演《刀鋒戰士》等賣座的影片而名利雙收,但從1999年到2004年之間他卻始終一毛不拔、拒不繳稅,企圖逃避交納的稅費超過150萬美元。除了沒有申報個人所得稅外,斯奈普斯還在1996年到1997年以不正當手段申請退稅1200萬美元。不過法網恢恢,他最後被判處3年的監禁。
五、蕭薔
台灣藝人蕭薔聽從會計師的建議,成立個人工作室避稅,但仍被稅務機關識破,要求補繳欠款,而且還被限制出境。蕭薔依業務所得繳稅,適用的稅率是25%;但稅務機關要求蕭薔必須補繳稅款,認定蕭薔的所得均屬“薪資所得”,必須用40%的稅率課徵。蕭薔對此表示不會再抗訴,既然稅務機關有疑問,她會好好配合,一切照規定辦理。
六、大小s
大小s,這對娛樂圈的姐妹花,近年來,可說是事業做得風生水起。然而,2006年7月,大小s被台灣地區賦稅署列為頭號追稅的對象,五年兩人少報收入近億新台幣,按條文規定計算兩人必須補繳稅金高達3000萬新台幣。
八、毛阿敏
1989年,年僅26歲的毛阿敏在黑龍江演出5天,賺了6萬,卻偷稅漏稅近4萬,當時還在南京軍區歌舞團的毛阿敏因此事被行政記大過處分,並被關了三個月的禁閉。1996年間,毛阿敏在浙江等地的演出時再度偷稅,被稅務部門立案查處,她補交了27萬稅金,而經紀人則自縊身亡。
九、吳宗憲
吳宗憲是台灣綜藝界多年來的吸金王,同時也是逃漏稅的大王,2003年吳宗憲被曝漏繳1千多萬稅金,首次遭限制出境。2004年因漏繳百萬稅金再度被限制出境。2006年年底,吳宗憲旗下兩家公司再度被曝漏稅,吳宗憲經歷三度抗稅敗訴,補交稅金高達1080萬元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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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逃稅出庭 明星應警醒劉曉慶
當年劉曉慶逃稅案鬧得沸沸揚揚,而今,台灣名模林志玲逃稅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林志玲逃稅案最近在台北開庭,當天林志玲出庭成了最受關注的焦點。
台灣名模林志玲涉嫌報稅不實,被追稅及罰款約共千萬台幣,23日她親自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出庭,她坐在旁聽席,全程由代表律師發言,這是案件最後一審,將定於10月7日宣判。據了解,林志玲年收入大約7千萬台幣(大約1490萬元人民幣),台北市國稅局認為,林志玲2003年至2005年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實,要求她補稅及繳納0.2倍罰款共約千萬台幣。林志玲因此提出訴訟,要求免罰免補稅。
裁罰的爭執點在於,林志玲與台灣地區稅務部門對她的所得性質認知不同。林志玲主張她的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所得45%的必要費用(例如置裝、美容、美發支出);但稅務部門認為她的所得是“薪資所得。舉例說,林志玲在2008年賺了1000萬,如果是“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450萬“必要費用”,只有550萬要繳稅;如果是“薪資所得”,減掉薪資扣除額,還有992.5萬要繳稅。兩者稅額差距顯而易見。
其實,不管是在大陸還是港台, 明星逃稅並不鮮見,逃稅成功沒被晾曬在公眾面前的就更多。因為偷逃稅鬧出動靜,林志玲還不算最大的。
1989年4月,年僅26歲的毛阿敏在黑龍江演出5天,賺了6萬,卻偷稅漏稅近4萬,被媒體曝光後,全國譁然。當時還在南京軍區歌舞團的毛阿敏因此事被行政記大過處分,並被關了三個月的禁閉。毛阿敏也因此成為演藝圈第一個因為偷稅被查處的明星。但金錢的魔力是巨大的,毛阿敏並沒有從這件事中吸取教訓,5年後故伎重演。1996年間,毛阿敏在浙江等地演出時再度逃稅,被稅務部門立案查處,她補交了27萬稅金,而經紀人則自縊身亡。毛阿敏被評為“不受歡迎的十大明星”,進退維谷的毛阿敏選擇了自殺被父親救起。此後心灰意冷的毛阿敏出國療傷,如日中天的演唱事業陷入了低谷。
2002年7月,新華社向全國新聞媒體發了通稿:著名演員劉曉慶因其公司涉嫌偷稅,已於7月24日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從億萬富姐到階下囚,劉曉慶被捕入獄成了2002年的最大娛樂新聞。雖然她沒有被起訴,但是卻在看守所內被關了一年多,補繳了1600多萬元稅款後獲釋。
依法納稅,人人有責。納稅多恰恰說明你的收入多,這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道理。但從自己口袋裡往外掏錢畢竟不是每個人都很痛快的,尤其是對動輒賺上十幾萬、幾十萬的明星們。有道是,出來混總是要還的。按道理說,劉曉慶、毛阿敏偷漏稅幾乎帶來滅頂之災,足可以警示明星們不要玩火,可明星們依然在赴後繼的偷逃稅。一個很重要的原因還是違法成本過低——如果沒被發現,那就是賺的,發現了大不了補繳稅款。
不管怎么說,林志玲逃稅理應受到人們重視,而從林志玲出庭也可以看出,林志玲本人對此事相當重視,希望引起其他明星人物的重視,不要讓劉曉慶們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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