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

《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是為減少吸菸造成的危害,保障公 民健康 ,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 ,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 定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於2009年11月27日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頒布,並於2010年3月1日施行。 2019年1月1日,最新修訂的《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條例》明確規定,吸菸是指吸入、呼出菸草的煙霧或有害電子菸氣霧,因此,禁止吸菸場所不僅禁止點燃菸草製品和吸傳統捲菸,也禁止吸電子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
  • 發布機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 通過日期:2018年9月30日
  • 實施日期:201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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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內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的決定
(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對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減少吸菸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維護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菸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監督管理活動遵循限定場所、加強引導、嚴格管理,個人自律、單位負責、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控制吸菸工作的領導,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控制吸菸工作所需經費,定期進行檢查評估。
市和區、縣(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的控制吸菸工作,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社會監督,開展控制吸菸工作的宣傳教育活動。
市和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控制吸菸工作的主管部門。
教育、文化、旅遊、體育、民政、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園林綠化、文物、房產、鐵路、機場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及上述部門以下統稱控煙監管部門),根據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控制吸菸工作。
第五條 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但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場所除外。
下列公共場所室外區域禁止吸菸:
(一)託兒所、幼稚園、中國小校、少年宮、教育培訓機構等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場所;
(二)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外教學區域;
(三)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等主要為婦女、兒童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兒童福利機構;
(四)體育健身場館、演出場所的室外觀眾座席和比賽、健身、演出區域;
(五)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劃定禁止吸菸的室外區域。
第六條 娛樂、經營性住宿和餐飲等室內公共場所在一定期限內為限制吸菸場所。限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要求劃定或者設定吸菸區(室)。
限制吸菸的具體期限和吸菸區(室)的設定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規定。期限屆滿後,限制吸菸場所禁止吸菸。
第七條 鼓勵限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在期限屆滿前自行禁止吸菸。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向社會公布禁止吸菸場所和限制吸菸場所。
第九條 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內,任何人不得吸菸。
第十條 禁止吸菸場所和限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菸或者限制吸菸的管理制度,加強禁止吸菸的宣傳;
(二)在本單位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設定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識;
(三)不在本單位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內設定菸具;
(四)不在本單位設定附有菸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
(五)對在本單位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內的吸菸者,勸其停止吸菸或者離開該場所、區域;對不聽勸阻者,報告有關控煙監管部門處理。
鼓勵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採用煙霧報警、視頻圖像採集等技術手段,加強對本場所的管理。
鼓勵創建無煙單位和無菸環境,並將控制吸菸工作作為文明單位評價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十一條 禁止吸菸標識應當清晰,其內容包括禁止吸菸的圖形警示標識、違法吸菸的法律責任、投訴舉報電話號碼等。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禁止吸菸標識製作標準及其張貼要求。
第十二條 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內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權利:
(一)要求吸菸者立即停止吸菸;
(二)要求該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勸阻吸菸者吸菸或者勸其離開該場所、區域;
(三)向有關控煙監管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各有關部門應當經常組織開展控制吸菸公益宣傳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控制吸菸宣傳活動,明確告知公眾吸菸和接觸菸草煙霧對健康的危害、禁止吸菸的範圍、對違法吸菸行為的處罰等信息,告知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的控制吸菸職責。
第十四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設定菸草廣告,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網路、報紙、期刊等媒體發布菸草廣告。
禁止各種形式的菸草促銷、贊助活動。
第十五條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務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應當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帶頭履行控制吸菸義務。
廣播、電視、網路、報紙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有關吸菸有害健康、控制吸菸的社會宣傳。
鼓勵、支持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勸阻違法吸菸行為、監督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開展控制吸菸工作、提供戒菸服務等活動。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條例規定以外的本單位工作、休息等場所為禁止吸菸區域,設立控煙監督員,做好相關引導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模範遵守控制吸菸有關規定,積極開展控制吸菸工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對其所管理的辦公以及公共服務場所加強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每年5月31日的“世界無菸日”,鼓勵菸草製品經營者停止銷售菸草製品一天。
鼓勵吸菸者在“世界無菸日”停止吸菸一天。
第十九條 禁止通過自動售貨機等可以直接選取菸草製品的方式銷售菸草製品。
禁止通過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等信息網路銷售菸草製品,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經營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銷售菸草製品。
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定吸菸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標識。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學生吸菸,對學生進行菸草危害宣傳教育,及時勸阻學生吸菸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贈與菸草製品。不得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菸草製品。
第二十三條 控煙監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負責本行業或者領域內控制吸菸工作的宣傳教育、監督管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各類學校、託兒所、幼稚園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控制吸菸工作;
(二)文化、旅遊、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文化、旅遊、體育健身等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三)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控制吸菸工作;
(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客運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船舶等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五)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餐飲服務、商品批發零售、藥品批發零售等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六)公安機關負責經營性住宿、洗浴、足浴、按摩保健等場所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七)城市管理、園林綠化、文物、房產等部門負責公園、文物保護單位及其職責範圍內有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八)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第一項至第七項以外的其他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上述場所分屬兩個以上部門監督管理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機場、鐵路的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機場、鐵路及其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菸進行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實際,確定有關部門的控制吸菸職責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12345”市長公開電話統一受理有關控制吸菸的諮詢、投訴舉報,有關控煙監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控煙監管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監控手段加強控制吸菸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個人,由有關控煙監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控煙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在其經營場所發現吸菸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菸標識的,由公安機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開展菸草促銷、贊助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通過自動售貨機等可以直接選取菸草製品的方式銷售菸草製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通過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等信息網路銷售菸草製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未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定吸菸有害健康或者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標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對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應當作為不良信息的,依法記入信用檔案。
第三十三條 控煙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吸菸是指吸入、呼出菸草的煙霧或有害電子菸氣霧,以及持有點燃的菸草製品的行為。
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且四周封閉總面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內的所有空間。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條例

2018年1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在其官網上發布一則公告:公開徵求《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修改草案)意見。
2018年5月15日,杭州市人大官網上發布,關於公開徵求《關於修改<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意見的公告。在這份公開的草案文本中,此前有關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內容不見了,代之的依舊是原條例中,列舉出9大公共場所允許設定室內吸菸區或者吸菸室。
2018年9月,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修訂後的《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修訂後的條例將適用範圍從“市區和各縣(市)政府所在地城鎮範圍內的公共場所”擴大至杭州市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明確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部分場所室外區域也要禁止吸菸。

修改決定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的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修改的必要性
《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以來,我市控煙工作持續、紮實推進,公共場所“二手菸”的危害明顯減少,較好地發揮了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但隨著公眾對菸草危害認識的提高和對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長,原《條例》部分規定已難以適應新形勢和控煙工作的需要,例如單部門的監管模式難以適應控煙工作涉及行業多、領域廣、執法難的現狀,法律責任過輕、威懾力不足,執法效果不佳等。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連續多年聯名提出要求對原《條例》進行修改,以加大控煙力度。控煙專業人士和監督主管部門也要求進一步推進本市控煙工作及健康杭州建設。
二、起草依據和起草過程
(一)起草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浙江省愛國衛生促進條例》
(二)起草過程
一是認真開展立法後評估。去年以來,市衛生計生委對原《條例》施行以來的情況,包括制度設計、實施效果等進行評估,多次組織召開控煙從業人員、社會各界人士、專家座談會就我市控煙現狀進行研討,分析原《條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為修改工作提供參考依據。二是充分開展調研工作。1月,為更好地學習國內先進城市的做法,赴深圳進行調研學習,研究國內外先進城市的控煙法律法規,認真學習國內外控煙工作成熟的經驗做法。三是專題協調要點。針對此次修改涉及的禁菸範圍、適用範圍等重點問題,專門組織餐飲、賓館、商超、機場、火車站等各行業代表召開座談會進行討論;針對修改涉及的執法模式等難點問題,專門召集市場監管、交通、安監、公安、園文等相關部門進行專題協調。四是廣泛徵求意見。市“兩會”期間,通過“我們圓桌會”欄目進行了充分交流研討;召開座談會,聽取基層部門和當地場所單位的意見;先後通過杭州政府法制網、杭州政府門戶網、市法制辦官方微博和微信公眾號等媒介公開徵求意見。
在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收到世界衛生組織駐華代表處的意見,提出我國是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締約國,希望我市根據《公約》第八條規定,在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全面禁菸。在召開座談會過程中,一些場所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控煙的重點是宣傳和執法監管,原《條例》規定的禁止吸菸和控制吸菸的範圍已經基本能夠保證他人不受二手菸的危害,關鍵問題是宣傳和執法效果、法律責任的落實。雖然國內已有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實行了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全面禁菸,考慮到條例執行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經反覆研究,將本次修改的重點定為解決執法難、法律責任過輕和威懾力不足的問題。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擴大了適用範圍
原《條例》在立法時考慮到杭州各縣(市)政府所在地城鎮範圍以外的公共場所多處於農村,當時我市農村地區民眾對於菸草煙霧危害的認識有待進一步深化,一些社會習俗的改變需要一定過程,執法力量也存在不足,因此採用循序漸進的原則將其適用範圍定為“杭州市市區和各縣(市)政府所在地城鎮範圍內的公共場所”。現今社會整體控煙力度加大,人們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百姓對於“二手菸”的危害認識提升,在全市範圍內進行控煙已經具備了較好的思想基礎和社會基礎,因此,修改後《條例》適用範圍擴大至杭州市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第二條)。
(二)確立多部門控煙執法模式
目前我國公共場所控煙執法工作主要有以北京、杭州等為代表單一部門執法和以上海、深圳、廣州等城市為代表的多個部門共同執法兩種模式。國家相關法律、規章規定,民航、網咖等場所控煙實行多部門執法。由於控煙監管涉及面廣、場所多,原《條例》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一家負責控煙監管的模式在執法效果、監管力度上均存在較大的難度。目前,我市從事公共場所控煙執法的人員僅為30人左右。由於執法力量嚴重不足,我市8年來公共場所控煙的執法罰款額僅為82萬元,處罰力度遠低於上海、深圳等採用多部門執法體制的城市(深圳2014-2017年控煙執法罰款達240萬元,上海2017年上半年控煙執法罰款達168萬元),客觀上難以實施有效監管,效果也難以提升。此外,控煙立法涉及群體面廣、關注度高,《條例》適用範圍的擴大應有更強的執法保障,以確保法規的有效實施。因此,《條例》第四條借鑑上海、深圳、廣州等地的成功經驗建立多部門綜合執法的模式,部門監管職責具體劃分由市政府另行發文予以細化。
(三)完善了行政處罰條款
為提高執法效率,提升執法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關於“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的規定,對原《條例》處罰條款進行了修改:(1)對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行為,將原《條例》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才可罰款五十元,調整為責令立即改正,並可同時罰款五十元,拒不改正的則處以二百元罰款(第十九條);(2)對場所經營者、管理者不履行控煙職責的,將原《條例》規定的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可進行罰款調整為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同時罰款;罰款金額從五百到二千元調整為二千到二萬元(第二十條)。此外,還對吸菸區吸菸點設定不符合規定的、在無菸日售煙、向未成年人售煙等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四)將新型捲菸納入控煙範圍
近年來,隨著國家公共場所禁菸力度的不斷加大,電子菸、加熱不燃燒菸草製品等新型菸草製品正在快速興起。對此,世界衛生組織認為,任何形式的菸草使用都有害健康,包括使用電子菸和加熱不燃燒菸草製品等新型菸草製品。澳門新修訂的《預防及控制吸菸制度》(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吸電子菸違法。為確保立法的前瞻性,此次修改將有害電子菸納入控煙範圍,並明確了吸菸的定義“吸菸是指吸入、呼出菸草的煙霧或有害電子菸氣霧,以及持有點燃的菸草製品的行為。”(第二十六條)。
以上說明及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條例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杭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根據立法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並就條例制定的有關情況作一說明:
一、條例修訂的必要性和經過
《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以來,我市控煙工作持續、紮實推進,公共場所“二手菸”的危害明顯減少,較好地發揮了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但隨著公眾對菸草危害認識的提高和對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長,原條例部分規定已難以適應新形勢和控煙工作的需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次聯名提出要求對原條例進行修改,以加大控煙力度。控煙專業人士和監督主管部門也要求進一步推進本市控煙工作及健康杭州建設。
條例修訂是杭州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計畫正式項目。2018年4月,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的《關於修改〈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將條例草案送各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委員會徵求意見,還通過杭州人大網、杭州人大發布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同時,法制委員會赴區、縣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徵求部分政協委員和專家的意見。法制委員會還就條例草案修改中的主要問題同有關部門反覆研究。2018年8月3日,法制委員會舉行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形成草案修改稿。8月21日,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二、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擴大條例適用範圍。原條例在立法時考慮到杭州各縣(市)政府所在地城鎮範圍以外的公共場所多處於農村,當時我市農村地區民眾對於菸草煙霧危害的認識有待進一步深化,一些社會習俗的改變需要一定過程,執法力量也存在不足,因此採用循序漸進的原則將其適用範圍定為“杭州市市區和各縣(市)政府所在地城鎮範圍內的公共場所”。現今社會整體控煙力度加大,人們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百姓對於“二手菸”的危害認識提升,在全市範圍內進行禁菸已經具備了較好的思想基礎和社會基礎,因此,修訂後條例適用範圍擴大至杭州市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
(二)嚴格規定控制吸菸場所。控制吸菸場所範圍是條例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涉及面比較廣,受到媒體、社會各界關注。為順應控煙工作發展趨勢,履行加入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承諾,回應各方關切,此次條例修訂後明確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部分場所室外區域也要禁止吸菸。同時,考慮到現實情況並有利於操作,限制吸菸場所也需要時間轉變經營方式,條例在明確規定室內全面禁菸的前提下,對部分限制吸菸場所設定過渡緩衝期。期限屆滿,也要實現全面禁菸。
(三)確立多部門控煙執法模式。控煙監管涉及面廣、場所多,原條例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一家負責控煙監管的模式在執法效果、監管力度上均存在較大的難度。由於執法力量嚴重不足,客觀上難以實施有效監管,效果也難以提升。此外,控煙立法涉及群體面廣、關注度高,條例適用範圍的擴大應有更強的執法保障,以確保法規的有效實施。因此,條例借鑑上海、深圳、廣州等地的成功經驗建立多部門綜合執法的模式,明確了部門監管職責,並規定由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多部門的控煙工作。
(四)加強控制吸菸措施和行政處罰力度。為加大控制吸菸力度,保證實施效果,一方面,條例增加了控制吸菸措施,規定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加強控制吸菸公益宣傳,鼓勵支持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有關活動。禁止各種形式的菸草促銷、贊助活動,禁止通過自動售貨機銷售菸草製品,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贈與菸草製品等。另一方面,條例還加大了對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控煙職責、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以上說明和《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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