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宅小區違法建築綜合整治實施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違法建築”是指本市城鄉規劃區範圍內,未經政府有關部門許可或超越許可規定,擅自在住宅小區內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空間以及超過批准期限尚未拆除的臨時建築等。本辦法所稱“拆除”包括對地下空間採取回填、封閉等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住宅小區違法建築綜合整治實施辦法
  • 發文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時間: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 實行時間: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 文號:杭府法備告[2008]10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住宅小區違法建築綜合整治實施辦法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0]9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住宅小區違法建築綜合整治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為切實抓好我市防違、控違、拆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關於進一步規範杭州市區違法建築查處工作的意見》(杭政函[2005]176號)、《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違法建築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市委辦[2006]9號)等政策的規定,現就做好住宅小區違法建築綜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辦法。
概念範圍
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防違、控違為重點,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進一步明確職責、健全機制、綜合執法、齊抓共管,有效遏制住宅小區違建勢頭,促進“生活品質之城”建設。
工作職責
按照“政府牽頭,屬地管理,部門參與,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要求,做好住宅小區違法建築綜合整治工作。
(一)區政府(管委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住宅小區違法建築綜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做好本區域違法建築的巡查和防控工作;牽頭組織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工作。
(二)市督查違法建築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督違辦)和區拆違辦:負責協調、督查、指導和考核轄區內住宅小區違法建築的綜合整治工作,並做好有關調查研究工作。
(三)規劃、城管執法、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杭政函[2005]176號檔案的要求,做好住宅小區的日常巡查和違法建築的認定與查處工作,並對認定的違法建築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四)其他相關單位:
1.監察部門:督促違法建築查處責任的落實,對參與違建的黨員幹部進行查處,對拆違工作進行效能監督。
2.公安部門:負責拆違工作的安全保障;對阻撓、阻礙拆違以及暴力抗法的違建當事人依法進行處理。
3.建設部門:加強對建築施工企業的監管,將實施違建的建築施工企業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限制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
4.房管部門: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對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未按規劃許可面積等內容建造(或臨時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對涉及違法建設的房屋,不予辦理房產登記手續;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採取限制該房屋進行產權交易、抵押及註銷房屋產權證等措施,並及時通知銀行等相關權利人;將物業服務企業的失職行為作為不良記錄,記入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檔案。
5.工商部門:對利用違法建築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停止發放營業執照;已發放的,收回並吊銷營業執照。
6.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建戶進行教育引導,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拆違工作。
7.供水、供氣、供電部門:依法停止對違法建築的供水、供氣、供電,並在人員與技術方面做好強拆的有關配合工作。
工作措施
(一)防控工作。
1.宣傳教育。加強對住宅小區違法建築防控的日常宣傳,增強居民的法制觀念和守法意識。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要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日常宣傳。房管部門要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指導其完善《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契約,促使業主自覺遵紀守法。
2.巡查工作。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杭政函[2005]176號檔案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巡查機制,加強巡查隊伍建設,重視做好日常巡查,適時開展聯合巡查,切實從源頭上遏制住宅小區違建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要對進入小區內的建材、車輛、機具設備及施工人員等進行查驗,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要及時勸阻和制止,並向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報告;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要充分發揮基層民眾組織的作用,及時發現、勸阻、制止違法建設行為,並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報告。
(二)查處工作。住宅小區違法建築查處工作按照杭政函[2005]176號檔案規定的處理程式執行。
(三)強拆工作。
1.制訂方案:根據違法建築查處進展情況,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召開協調會,根據部門提供的違法建築情況匯總材料,制訂強拆方案。
2.實施強拆: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牽頭組織強拆行動,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全程參與。在建的違法建築,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發出後3日內完成強拆;已建成的違法建築,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發出後10日內完成強拆。
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區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做好住宅小區違法建築的綜合治理工作。要對轄區進行摸底排查,制訂拆違工作計畫,開展拆違工作宣傳,研究解決拆違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工作落實。
(二)健全機制。各區政府(管委會)要根據屬地管理的要求,健全完善聯合巡查、防違預警、聯席會議等工作機制,整合拆違力量,實現對住宅小區違法建築的綜合治理。各相關部門要明確職責,規範流程,加強配合,形成違建處理快速聯動、無縫對接、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強化考核。要將住宅小區違法建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拆違考核內容,做到目標考核與防違控違、綜合治理、效能監察的有機結合。要強化整治督查,確保工作落實,對住宅小區違法建築整治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整治工作中敷衍欺瞞、查處拆除不及時的單位和個人,採取抄告、曝光和問責等辦法給予懲戒,推動住宅小區違法建築綜合治理工作落到實處。
本辦法由市督違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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