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規章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規章的決定》在2002.04.27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4.27
  • 實施時間:2002.04.27
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新形勢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對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現行190件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其中不相適應的4件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杭州市土地資產評估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49號)
1、第四條修改為:"杭州市國有土地資產評估工作,由杭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管理。國有土地資產評估價格,市區範圍內必須經杭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方可生效;各縣(市)範圍內必須經各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方可生效。”
2、第五條修改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市區由杭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由各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具體委託具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集體所有制土地需要出讓使用權的,必須先徵用為國有土地,並進行相應的土地資產評估,方可辦理出讓事宜。”
3、第六條修改為:"行政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經濟活動中凡涉及到下列經濟行為的,必須向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委託具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地產評估:
(一)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經濟擔保的;
(二)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建立股份制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投資聯營的;
(三)企業破產拍賣土地使用權的。”
4、第八條修改為:"杭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評估工作,負責制定土地評估和地價管理的有關政策,協調土地評估中的重大問題。”
5、第九條修改為:"土地評估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市有關土地評估政策、地價管理規定和被評估土地的實際狀況,按本辦法規定獨立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土地評估機構作出的土地評估價格,必須按規定報經市或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6、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五項中“指定土地評估工作機構評估”的提法修改為“委託具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評估”。
7、第十五條修改為:"土地評估機構提出的土地評估報告書,必須經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經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土地評估價格,作為計算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土地使用權增值費、作價入股投資等的依據。”
8、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本辦法涉及蕭山、餘杭兩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職權的,按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9、將《辦法》中“土地管理局”、“土地評估工作機構”的提法統一修改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評估機構”。
二、杭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64號)
刪除第十條第二款和第十九條。
三、杭州市農村私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98號)
刪除第六條第三款。
四、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09號)
第十六條修改為:"使用人防工程按下列規定審批:(一)市屬人防工程報市人防辦審批,區、縣(市)人防工程報區、縣(市)人防部門審批;(二)市、區、縣(市)兩級人防指揮所等特殊人防工程,由同級人防部門提出申請,報上級人防辦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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