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重遠案

杜重遠案,發生於193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杜重遠案
  • 發生時間:1935年
  • 涉及人物:杜重遠
  • 處理機構:江蘇高等法院
案件記載
杜重遠,吉林省人。早年留學日本專攻陶瓷業。1923年回國後,在奉天創立了東北第一座機制陶廠—肇新窯業公司,後成為中國人自己經營的規模最大的窯業工廠。1927年,杜重遠以商會領袖身份,發動和組織了約十萬人的反日遊行示威和抵制日貨運動。1929年,與閻寶航等發起組織“東北國民外交協會”,廣泛團結各界愛國力量,作為東北當局對日交涉的後盾。杜從此成為各界所熟知的愛國人士。“九·一八”事變後,杜重遠又參加了“東北民眾抗日救國會”,積極投入抗日救亡鬥爭。1934年2月,他在上海創辦《新生》刊物,自任該刊的編輯兼發行人,勇敢地揭露日本的侵華陰謀和南京政府的賣國行徑,深受民眾歡迎。1935年5月4日,《新生周刊》發表《閒話皇帝》一文,泛論中外君主制度,提到日本天皇。日本政府竟以“侮辱天皇,妨害邦交”為藉口,向南京國民政府提出嚴重抗議。南京政府為鎮壓抗日運動,接受了日本提出的抗議條件,命令上海市政府查封了《新生周刊》社,並通電各省市黨部取締同類刑物。南京政府又派蕭同茲、齊世英二人到上海專門處理《新生》事件。他們採取欺騙手段,動員杜重遠親自出庭聽候判決,聲稱這只是做做樣子應付一下日本,決不判刑,即使判刑也是暫緩執行,或者判處罰金了事。杜重遠考慮,如不同國民黨妥協,勢必造成外交上的大案,有可能使蔣介石最終向日本屈服,不利於國家、民族,遂同意了這一欺詐行為。7月9日,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第二次開庭,杜重遠偕律師吳凱聲到案。檢察官鄭鉞負責對杜重遠起訴,依據新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二項,舊刑法三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誹謗罪,及新刑法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妨害友邦元首名譽罪加重本刑三分之一,請求法庭“從重處斷”。刑庭庭長郁華不顧杜重遠的申辨,即行宣判,判處徒刑一年兩個月,不準緩刑或改罰金,《新生周刊》二卷十五期沒收。並宣布依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不得抗訴。杜重遠被當庭扣押送上海漕河涇監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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