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培

李浩培

李浩培(1906—1997) 中國當代著名國際法學家。上海市人。1928年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1936—1939年在英國倫敦經濟政治學院研究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比較民法。回國後歷任武漢大學教授兼法律系主任、浙江大學教授兼法學院院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浩培
  • 出生地:上海
  • 出生日期:1906年7月6日
  • 逝世日期:1997年11月6日
  • 畢業院校:東吳大學法律系
  • 主要成就: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學界泰斗
    前南斯拉夫特設國際法庭法官、國際法研究院院士
  • 代表作品:《條約法概論》、《國際私法總論》、《國籍問題的比較研究》
人物概況,人物生平,

人物概況

1928年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1936—1939年在英國倫敦經濟政治學院研究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比較民法。回國後歷任武漢大學教授兼法律系主任、浙江大學教授兼法學院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擔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局外事法規委員會專門委員,國際關係研究所研究員,外交學院國際私法教授,外交部法律顧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兼職研究員和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九三學社中央文化委員會委員和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副主任等職。還曾任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教授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編委會委員兼國際私法分支主編等。1985年當選為瑞士國際法研究院院士。1993年當選為聯合國前南斯拉夫問題特設國際刑事法庭法官。他主張採用比較方法研究法學;國際私法學應有以研究衝突法為主要內容的特定範圍;國際法中存在強行規則,並肯定一般法律原則是國際法的淵源之一。主要著作有《國際私法總論》、《國籍問題的比較研究》及《條約法概論》等;並有大量譯作,著名的有:A·韋德羅斯著《國際法》、《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刑法典》、《美國刑法的反動本質》;同他人合譯的《法國民法典》(《拿破崙法典》)、M·沃爾夫著《國際私法》、《紐倫堡軍事法庭判決書》等。1997年11月6日在海牙去世。

人物生平

1906年 李浩培先生於公曆7月6日(農曆5月15日)出生在上海虹口區吳淞路“同德米號”內。祖父李符卿。父親李頌熙,開一間“同德米號”小店養家餬口,生活較清貧, 母親凌英在家操持家務。
1913年 7歲。 2月入上海吳淞路私塾隨楊琦老師學習,熟讀四書五經
1919年 13歲。 2月入上海商業學校學習。
1922年 16歲。 2月入上海昌世中學學習。9月, 轉入上海沈家灣承天中學學習。
1925年 19歲。 2月入上海持志大學文科學習了一個學期,即獲得修完兩年的資格。9月, 轉入東吳大學法科學習, 每日下午四時半至七時半上課, 每日上午直至下午四時以及晚八時至九時在承天中學教課, 以其工資所得支付學費,生活和學習頗為艱苦。
1928年 22歲。 8月以總平均成績名列第二的優異成績畢業於東吳大學法科,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同班畢業者尚有:艾國藩、章壽昌、李劍虹、胡家寶、徐寗、徐正大、姚啟胤、倪征噢、郭啟明、陳維東、黃觀效、鄂森和厲志山。
1929年 23歲。 大學畢業後, 即與其承天中學的同事合辦了一所私立“旦華中學”, 並被推舉為校長。在此教書期間亦兼辦律師業務。是年與表妹凌日華女士結為伉儷。
李浩培李浩培
1935年 29歲。 經考試被錄取, 參加法官訓練所為期一年的學習。在學習期間利用春假準備了一周后參加了第四屆中英庚款公費留英考試,並被錄取,本屆全國僅招21名。
1936年 30歲。 赴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師從勞特派特教授研究國際公法、卡恩-弗勞因特教授研究國際私法和比較民法。除聽課外,每日從上午十時至晚十時均在圖書館進行研究。在中國抗日戰爭開始後,曾向英國人民講演聲討日本帝國主義的侵華行徑。
1939年 33歲。9月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倫敦經常處於遭德國轟炸的威脅,畢業考試不能如期舉行。在英國學習完後,到法國再學習一段時間的計畫也無法實現,不得以中斷學業回國。又因當時已收到武漢大學聘書,催其回國任教, 恐戰爭加劇, 交通斷絕, 於是於10月15日起程回國。回國前, 該院的導師帕里(Parry)為他具函證明若參加考試, 必能通過。1939年12月下旬抵達已遷移至四川樂山的武漢大學,任法律系教授。
1940年 34歲。 在武漢大學教授國際私法法理學、英美法和近代大陸法等課。2月12日向學生們作了《關於英國的觀察》的講演。法官訓練所所長洪蘭友寫信請他任該所的教授兼教務處長,被他謝絕。
1941年 35歲。 任武漢大學法律系主任。在《今日評論》上發表了《建設新中國和發展法律教育》, 在《讀書通訊(重慶) 》上發表了《怎樣研究國際私法》一文。年底因其父親重病,回上海省親,歸途經香港,參加倫敦大學的學位考試補考, 以便取得學位, 卻適逢太平洋戰爭爆發,滯留九龍約一個月後,同惠陽同鄉會集體回鄉的數千人共同步行離九龍,使得逃離日寇,輾轉回到樂山武大。
1942年 36歲。在《世界政治》上發表了《在華領事裁判權發生之原因》(上)。
1943年 37歲。浩培先生謝絕受聘當時國民黨政府教育部的高等教育司長和法務部參事的職務,潛心鑽研學問, 在《國立武漢大學社會科學季刊》上發表了《契約實質成立要件及其效力之準據法》, 在《世界政治》上發表了《新約與移民法》和《美加澳移民法與華僑問題》,還發表了《法治與建國》。 11月, 夫人日華攜兩個兒子在其弟、弟媳的陪同下風塵僕僕地走了四個月到達四川團聚, 女兒則因體弱留在了上海。
1944年 38歲。 在《中華法學雜誌》上發表了《國際私法中之反致與轉致的問題》,還發表了《評王著“新約的研究”》。
1945年 39歲。 在《中華法學雜誌》發表了論文《國際私法中的公共秩序問題》、《關於侵權行為的國際私法問題》、《死亡宣告的管轄衝突與法律衝突問題》和《權力能力的準據法》, 並由武漢大學法律學會出版了一本專著《國際私法總論》。
1946年 40歲。抗戰勝利後, 武漢大學從四川樂山搬回武漢, 遂攜家人先回上海省親。浙江大學竺可楨校長親自登門誠邀,並函請武漢大學周鯁生校長許可,借調到浙江大學籌辦法學院。浩培先生先只身前往, 擔任浙江大學法學院院長和教授。 浩培先生與梁龍合著的《英國的司法與司法制度》一書由重慶商務印書館出版, 他還在《觀察》上發表了《何德奎案》一文和書評《英國的司法制度》。
1947年 41歲。 在浙江大學教授羅馬法。因未聘任到合格的刑法教員, 親自備課教授刑法。 浩培先生此時勤於筆耕,月月皆有文章脫稿,在《大公報》上發表了《法國法關於他人侵權行為之民事責任》,在《浙江學報》上發表了《物權的準據法》、在《觀察》上發表了《法治實行問題》, 還在《東南日報》上發表了《談婚約法》、《比較法意義、方法、目的及其現狀》和《外僑的容納及待遇》。此外,1月寫了關於美軍強姦案,3月卡多蘇審判, 5月戰犯審判與國際和平等文,但尚不知登載於何處。 浙大為其在刀茅巷分配了一套房子, 遂於7月接夫人和子女到杭州。
1948年 42歲。 在浙江大學教授刑法和國際私法。 3月21日國際刑法學會中國分會成立大會在上海青年會召開,浩培先生被選任為監事。 應當時教育部部長朱家驊的提議及在其派員的幫助下與浙大法律系周子亞教授一同籌備了聯合國同志會杭州分會, 該會於1948年10月17日召開了成立大會, 在會上浩培先生被公推為該會會長。 第一屆中央研究院選舉院士,人文組共提了55名院士候選人,其中法學6人,中央研究院通知他被提名為院士候選人之一。最後有28 人當選,法學當選院士的為王世傑和王寵惠。 在《浙江學報》發表了《關於婚姻成立問題的國際私法》,在《新法學》上發表了《十九世紀的國際私法學》、《國際私法中當事人本國法主義》、《關於離婚及別居的國際私法》、在《中華法學雜誌》上發表了《婚姻的形式成立要件的準據法》和《子女身分的準據法》還發表了《安全理事會中大國的否決權》、《聯合國的安全理事會與國際和平》、《聯合國組織述要》、書評《國際人權保障公約芻議》和一本小冊子《聯合國》。
1949年 43歲。 年初被代總統李宗仁任命為司法院大法官, 但因志在潛心教學研究,而拒絕就任。 與杭州特設刑庭交涉,保釋出已被特設刑庭判刑的五名浙大進步學生。 5月杭州解放。8月16日, 浙江大學接管工作完畢。杭州市軍管會正式任命李浩培先生為法學院院長。但是軍管會決定停辦法學院。當時他曾提出意見: “百年樹人, 現在停辦法學院, 將來恐缺少法律人才。”但是呼籲無效。 10月, 在軍管會同意下,前往北京參加新法學研究院的學習。經其東吳學友費青先生向中央政務院法制委員會主任推薦,在該委員會外事法規委員會任專門委員。該委員會後改名為國務院法制局。
1950年 44歲。在中央法制委員會研究華僑與國籍問題,審議國籍法大綱及施行規則。寫關於外籍人訴訟的原則。研究中英條約中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問題,中英條約中的引渡問題,並寫有文章,但無從考察是否發表。加入九三學社、人民外交學會和中國政法學會。在《新建設》上發表了論文《美輪撞沉新安輪的法律問題》、《中央及央航飛機在港被扣案的法律問題》和《論美帝干涉中國及朝鮮的非法》。
1951年 45歲。研究和撰寫關於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法律和法權問題,對旅波華僑國籍問題提供意見。審議國人與外僑及外僑與外僑在中國結婚和離婚的處理辦法。研究父母入籍時對於未成年子女國籍的影響。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草案,並提意見。向外交部提供處理有關華僑的問題的法律意見。審議內務部關於外僑相互間及外僑與中國人間婚姻問題暫行處理的意見。 夫人及兩個年幼的子女遷移到京團聚。 後半年, 參加政協西南土改團, 擔任川南新興鄉土改工作組組長, 參加土地改革, 並得錦旗一面。
1952年 46歲。對內務部所擬三項國籍問題處理原則(草案)發表了意見。撰寫了有關美侵略軍進行細菌戰的報告,政法學會對於突尼西亞事件的聲明,有手稿但無從查找是否發表。寫了英屬馬來西亞華僑的法律地位,旅泰華僑的法律地位,寫成《華僑的概況及其國籍問題》,但當時未發表。
1953年 47歲。與戴修瓚、吳傳頤合作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了《舊中國選舉制度的實質》。
1954年 48歲。 憲法公布後,在濟南工作了幾個月,調查人口,進行第一次人口普查,選舉建立縣級政權。在《新建設》上發表論文《論公民的勞動權》。法制委員會為制定新中國的法律作準備工作, 組織翻譯了外國法典。浩培先生參加翻譯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刑法典》在內部發行。與王鐵崖、陳體強等人合譯的奧本海《國際法》亦在內部發行。
1955年 49歲。 12月在順義縣業興莊調查農村工作問題兩周。受外交部委託翻譯沃爾夫的《國際私法》。從順義回京後即到北京圖書館借英文版沃爾夫的《國際私法》, 12月27日借到書的當晚即著手翻譯,該書系與湯宗舜先生共同翻譯。在《政法研究》上發表論文《拿破崙法典初步批判》,由世界知識出版社出版了與湯宗舜先生合譯的《紐倫堡軍事法庭對德國主要戰犯的判決書》,使用筆名“江左”。
1956年 50歲。 參與起草《公斷條例》, 審議《關於處分和獎勵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規定》、研究《城市土地管理辦法》、《自治州合併的問題》、《法務部指示法院辦理公私合營企業中發生的問題》、研究法規因情勢變更而需修改的情況、審查《日內瓦公約》批准檔案,提出修改意見,寫向合作總社調查契約糾紛報告,審議《航空俱樂部章程》、《處理反革命分子辦法》、《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組織簡則》、《國家法製程序的決議》、《消防監督條例》和《行政區域劃分法》,與外貿部法律室談《貿易契約中訂立仲裁的問題》,研究《與捷克貿易和航海條約》的修正稿,研究《日內瓦公約》保留問題。翻譯的《美國刑法的反動本質》一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3月6日當選為中國政法學會理事。 所寫的文章有(儘管已無從考察其下落): 政法學會第六屆國際民主法協報告、國際貨幣法問題、關於最惠國條款的稿件和向政法學會書面報告開百家爭鳴座談會的情況。 11月20日調離國務院法制局, 調到國際關係研究所任研究員。
1957年 51歲。 參與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外事案件提意見,對外交部《訂約程式的法規草案》審查意見提意見, 此外還參加外交部條約委員會的一些工作會議, 並參加不少與外國法學家代表團座談的活動。 3月至5月,中國政治法律學會就法律、法律科學的階級性和繼承性問題組織了學術討論會。先後舉行了三次大會和三個分組會的討論,參加討論的有北京各政法院校和政法機關的法學家共六十餘人。在三次大會討論中,先後發言的有二十餘人。李浩培先生認為法律是可以批判地繼承的, 以《拿破崙法典》為例,它有三個基本原則:(1)契約自由、契約必須履行的原則。這是對資產階級有利的。但就契約必須履行這點來講,蘇聯已經繼承了。(2)私有財產神聖的原則。這是反動的。但去掉私有,關於所有權的概念,財產神聖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公有制下是可以繼承的。(3)公民民事權利平等的原則。這是資產階級用來欺騙人民的。但平等是無產階級也要的。並在《光明日報》上發表了《談法律和法律科學的繼承性》。 10月27日至12月4日, 作為中國政法學會代表團的專家代表, 參加在莫斯科舉行的國際民主法律工作者協會會議和在敘利亞召開的亞非法律工作者協會會議。回國後, 寫了會議總結報告。 這一年, 他翻譯俄文的《蘇聯證據法中的實質真實》一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寫了關於國際司法協助、領海和公海的文章, 但均不知這些文章的下落。他為人民大學所譯的隆茨的《國際私法》和陳公綽先生所譯的阿根廷《國際私法》進行校對, 為九三學社簡報寫《對提高百花齊放、百家爭鳴、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的體會》,翻譯了孟德斯鳩關於三權分立的文章。 後半年, 開始了整風反右運動, 在單位、在政法學會和在九三學社, 同事、同學和朋友紛紛受到批判。
1958年 52歲。 1月9日國際關係研究所孟用潛所長宣布該所的國際公法組併入外交學院。遂到外交學院任教授, 準備國際私法的講授提綱。3月11日開始在外交學院講授國際私法課, 很多教員也都去旁聽他講課, 學生對他的講課方法反應很好。4月起,還應邀在北京大學講授國際私法。關於國際私法的性質問題,浩培先生認為主要屬於國內法而非國際法,與一些人的觀點發生分歧。此外,當時在領導層中有人認為外國人在中國須完全服從中國的法律,因而國際私法無用。浩培先生亦不同意這個觀點。 3月29日到4月3日, 國務院科學規劃委員會法學專業組在北京召集了座談會。出席座談會的一百多名法學家、政法教育工作者和政法工作者一致認為,在全民大躍進的形勢下,法學研究和教學工作必須躍進,也完全能夠躍進。法學工作者必須快馬加鞭,迎頭趕上。浩培先生在座談會上談到要打破學術上的“私有制”,克服個人主義的單幹作風。 這一年,整風運動仍在繼續,同時又開始了大躍進運動,他除要進行思想檢查外,還要參加打蒼蠅、砸鐵片和煉鋼鐵、到十三陵水庫工地勞動,並在紅旗公社參加勞動三周。在如此繁忙中,他在《政法研究》上發表了論文《國有化與國際法》和《支持阿拉伯人民的爭取獨立的鬥爭》的文章。除寫國際私法講稿外,還寫了關於判處納吉死刑、中國印尼雙重國籍問題、馬來西亞華僑國籍問題和《社會主義國家國籍法原則》等文章,但無從查到是否得以刊登。
1959年 53歲。 8月4日完成沃爾夫《國際私法》的翻譯, 將稿件交法律出版社, 但卻因困難時期沒有紙張,後來法律出版社也撤銷了,未被出版。完成了《華僑雙重國籍問題》一書,但因政治原因未予出版。在《北京日報》上發表了《讀尼赫魯先生的談話》。 加入中國亞非學會。
1960年 54歲。 浩培先生被外交學院評為先進工作者。在這年前後曾寫過關於法律與道德、繼承等文章,是否發表不得而知。
1961年 55歲。 在《政法研究》上發表了論文《對國際私法中屬人法學派的批判》。
1962年 56歲。 1月17日, 中國政治法律學會在政協禮堂召開首都著名的法律工作者集會,堅決抗議美國甘迺迪政府對美國共產黨的迫害。法律工作者們在會上用大量的事實,揭露美國政府對內實行法西斯統治、蹂躪基本人權的種種罪行。他們指出,標榜“自由世界最民主國家”的美國,實際上是一個連基本人權都得不到保障的最不民主、最不自由的國家。李浩培先生在發言中著重揭露了美國反動的最高法院1961年6月宣告的“麥卡倫法”和“史密斯法”的殘酷性和法西斯性。是年在《政法研究》上發表論文《譴責美國的法西斯立法的審判,支持美共的正義鬥爭》。
2月16日上午參加為支持第二個哈瓦那宣言,首都的法學家和曾經訪問過古巴的政法界人士舉行的集會,法學家們一致表示中國法律工作者將始終不渝地支持古巴人民、拉丁美洲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爭取維護民族獨立和民主權利的鬥爭。浩培先生亦發言譴責美帝國主義破壞國際公法、侵犯古巴和拉丁美洲各國主權的罪行。 4月25日, 首都法律界人士舉行集會,強烈譴責美帝國主義武裝侵略越南南方,堅決支持越南人民反美愛國的正義鬥爭。當時擔任政法學會理事的李浩培、劉鏡西,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副主任韓銘立等在發言中指出,美帝國主義公然在越南南方成立軍事司令部,越來越多地把軍隊、武器和軍事人員等運進越南南方,這是嚴重地破壞1954年日內瓦協定的行為,必須加以制止。
1963年 57歲。 11月因工作需要借調到外交部條法司。
1964年 58歲。對於巴西當局迫害中國人員的事件在《大公報》、《人民日報》和《光明日報》上連續發表了三篇文章:《巴西當局迫害中國人員嚴重違反國際法》, 《不容巴西當局對中國人員進行所謂“預防性逮捕”》和《駁斥巴西當局對中國人員的非法判決》。
1965年 59歲。 1964年,奧地利國際法學家菲德羅斯的《國際法》第五版出版。菲氏是著名的國際法學家,曾任維也納大學國際法教授,國際法院法官,菲氏的國際法著作在西方很有影響。是年,外交部條法司領導,根據周鯁生先生的推薦,請李浩培先生在業餘時間翻譯這部《國際法》德文第五版。另外還寫了《有關戰時外國人法律地位的一些問題》和《關於海上封鎖問題》等文。
1966年 60歲。 年初正式調到外交部。夏天文化大革命開始,業餘時間仍翻譯菲德羅斯的《國際法》。
1967年 61歲。 研究涉外案件的處理, 例如, 10月至12月間, 曾研究英國太古公司輪船撞沉我漁船仲裁案開庭程式, 討論對某國對《日內瓦公約》的保留問題, 對使館出賣房地產手續的問題提供意見等。每周有一天值日打掃走廊衛生。晚上利用業餘時間翻譯菲德羅斯的《國際法》, 並閱讀國際私法方面的論文和研究國際私法方面的問題,例如國際私法中的仲裁問題。對於當年發生的火燒英國代辦處和揪斗英國代辦的事件,寫了反對這種做法的大字報底稿,認為這種行為使我國處於被動的地位,但是因為未得到他人的支持而沒有貼出。
1968年 62歲。研究一些涉外案件的處理問題, 例如, 討論關於英國人申請公證中國外幣公債繼承案, 研究加入《米突公約》問題, 校閱譯文。在業餘時間, 自己撰寫關於發明專利權和圖案專利權、條約保管國的論文, 閱讀海牙國際法學院講演集中關於大陸架的論文。但是, 大部分的時間都被運動占去, 開某人的鬥爭會, 寫關於某人的調查材料, 交待自己的政治問題。7月3日至11月4日, 在山西外交部基地勞動四個月, 從11月5日起開始參加外交部第五期“學習班”的學習。
1969年 63歲。 1月25日第五期“學習班”的學習結束。上班時間仍然在搞運動, 寫交代和自我批判材料。從7月起, 開始讀德文的毛主席語錄, 該月開始整黨和鬥私批修。10月20日外交部傳達了關於備戰的報告。 10月24日, 動員下放。11月初未攜家眷先行到湖南平水黃沙鋪外交部五七幹校。條法司只留兩、三人在京繼續工作。夫人於12月亦到達五七幹校。
1970年 64歲。在平水五七幹校參加的勞動比較繁重。曾參加虎踞校部的移補茶苗會戰,挑水澆茶苗。後來遷至江西上高竹子棚外交部五七幹校,得到照顧,勞動逐漸減輕,一般做些拔草、鋤草的勞動,以及在電話室值班。有時也參加整地、挑乾糞等勞動。但無論分配先生做何工作,先生做得都很認真。
1971年 65歲。根據組織安排,在工余時間教在幹校勞動的幹部中級班英語課,先生態度非常認真,每教一小時課,用半天準備。這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驅逐蔣介石在聯合國的代表席位,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
1972年 66歲。 因工作需要調回外交部。
1973年 67歲。在外交部處理涉外案件。
1974年 68歲。 開始蒐集國際條約法方面的資料, 利用業餘時間研究和撰寫《條約法概論》, 直到1987年出版。作為海商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參與海商法起草工作。應軍事委員會的要求向軍事大百科全書的戰爭法條目提供修改意見。
1975年 69歲。研究我國加入《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1963年《東京公約》、1970年《海牙公約》、1971年《蒙特婁公約》等問題。
1976年 70歲。10月四人幫被打倒,大快人心。浩培先生說:“我作為一個知識分子,受四人幫的害是很大的。四人幫對於知識分子是有各種各樣的帽子可戴的,“業務掛帥”、“白專道路”、“精神貴族”、“知識私有”、“個人奮鬥”。實際上,就四人幫看來,有知識就是犯罪,所以在“知識分子”這個名詞上面,必須加上一個“臭”字,叫做“臭知識分子”。對於知識分子,他們說,‘必須像壓水中的皮球一樣永遠把它們壓入深水之中’。對於我的深受其害我不用說更多的話了。所以,在四人幫被揪出和打倒時,我是很高興的,那時我的腿雖然由於丹毒後遺症還不很好走路,還是堅決報名參加了兩次遊行。”
1977年- 1979年 71-73歲。研究我國參加1948年四個《日內瓦公約的兩個附加議定書》問題。研究國家責任草案、最惠國待遇問題、中國國籍法問題等。研究美國的與台灣關係法。研究越南虐待中國僑民問題。由商務印書館出版了《國籍問題的比較研究》以及與吳傳頤、孫鳴崗合譯的《法國民法典》。受聘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兼職研究員、北京大學法律系兼職教授。
1980年 74歲。2月中國國際法學會成立,當選為學會的理事。3月擔任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分編委委員,國際私法分支主編,浩培先生主張國際私法是法律牴觸法,不包括國際統一民商事實體法。邀請盧峻、韓德培、倪征日奧和王名揚四位名家為作者,自己亦親自撰寫了20多個國際私法條目。4月26日至30日, 作為外交部國際法工作代表團成員, 出訪日本。回國後,在《國外法學》上發表了介紹日本國際法教育科研的情況和訪日觀感。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發表了《條約中的保留問題》。
1981年 75歲。5月25日至5月30日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了在斯里蘭卡召開的亞非法律協商委員會的會議。由商務印書館出版了從德文翻譯成中文的奧地利法學家菲德羅斯著的《國際法》上下冊,該書在浩培先生下放到幹校前已譯了大半,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得以繼續完成,譯成的中文約六十萬字。
1982年 76歲。國務院總理趙紫陽任命李浩培、倪征日奧和邵天任為外交部法律顧問。 在《中國國際法年》刊創刊號上發表了《強行法與國際法》的論文以及有關亞非法律協商委員會會議的情況的文章。在德文雜誌《中國與國際法》上發表了《新中國的國際私法》。 在法務部舉辦的第二期全國法律專業師資進修班上講授了《國際私法的概念》和《國際私法學說的歷史發展》。春天在北大講座,講有關條約的解釋問題。
1983年 77歲。5月16至20日參加在日本東京召開的亞非法律協商委員會第23屆會議。6月在《國際法》教材講習班上講授條約法。在《武漢大學學報(社科版)》上發表了《論條約法上的時際法》。12月當選為九三學社第七屆中央委員會顧問。
1984年 78歲。 1月20日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出版。在《中國國際法年》上發表了《論條約的牴觸》。被聘為振興經濟法律諮詢公司顧問。在與《法學雜誌》記者的談話中談到今後要寫一部國際私法著作的計畫。
1985年 79歲。在國家準備進行《民法通則》的立法過程中, 應邀起草了《涉外民法關係法律適用法》作為立法討論的一個方案。 7月作為中國代表團的顧問, 參加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任建新為團長的中國法律工作者代表團參加在西柏林舉行的第十二屆世界法律大會。該大會是由《通過法律維護世界和平中心》的國際組織召開的, 每兩年舉行一次。該年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5000多名最高法院大法官、政府高級官員、法學教授和律師參加該屆大會。在討論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小組中,代表們一致同意南斯拉夫代表提出的建議,成立一個研究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法律問題的常設委員會。浩培先生髮言,支持南斯拉夫的建議。他指出,現行的國際經濟秩序具有不少缺陷。聯合國大會1974年和1984年兩次通過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的憲章,正是為了糾正這種缺陷,遺憾的是迄今仍未被少數已開發國家所接受。他建議參加通過法律維護世界和平中心的法律工作者能對此進行研究,找出障礙所在,並提出消除障礙的建議,從而使國際經濟新秩序能順利建立。
8月,國際法研究院在赫爾辛基召開的會議上,以無記名經三輪投票從20名候選人中補選出缺額院士9名, 李浩培先生經事務局提名為院士候選人,在第一輪投票中即以位居第二的多數票當選。另外,他還當選為中國外交學會理事,與王鐵崖先生一同擔任中國國際法年刊的主編,被聘為中國法律諮詢中心顧問、外交學院兼職教授和南開大學法律系兼職教授。 是年,他研究了香港《基本法》的修改問題。為條法司幹部講授條約法四個月。在《經濟與法律》上發表了《加強國際經濟法的研究》,在《法學雜誌》上發表了《論條約必須信守原則》。
1986年 80歲。 2月參加聯合國在維也納召開的制定《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際組織相互間的條約法公約》會議,擔任起草委員,積極對公約條文起草方面的問題提出意見和觀點,得到了其它國家與會代表的好評。 準備3月在香港舉行的《中國、歐洲法律概念比較》研討會上講演用的英文論文《國內適用國際公約的比較研究》被收入一本論文集公開出版。 11月為上海社會科學院高級講習班講授條約法,為法務部在上海華東政法學院舉辦的全國法律專業第十期師資進修班講契約準據法的歷史發展以及中國當前涉外法律事務評述。然後應蘇州大學法學院之邀去講學。他說:“過去的東吳大學法學院有光榮的歷史,現在的蘇州大學東吳法學院將在這光榮的歷史的基礎上,繼續發展,而取得更光榮的地位。這是因為:第一,中央強調法治,對於法學教育非常重視,法學教育的方針、政策是很正確的。第二,在中央正確的法學教育政策和方針的指引下,蘇州大學法學院的領導是很好的,各位老師都有博大精深的法學知識,一定能夠培養出很優秀的法學人才。第三,蘇州大學的校址,鬧中取靜,有讀書的理想環境,各位同學在這個良好的環境中,每天切磋琢磨,奮發上進,將來一定都是法律界的名流,國家的棟樑。所以,我是對各位有很高的期望的,而且我認為這種期望有很大的實現的可能性。”然後他以一個老同學的身份,同在座的同學談了怎樣學好法律, 他建議同學們多讀參考書、學好外文、鍛鍊身體、以比較、懷疑和創新方法學習法律。蘇州大學授予他名譽教授。 浩培先生還對《締約程式法》草案提修改意見。研究處理湖廣鐵路債券案,他主張應委任律師向美國法院陳明我國有管轄豁免權。結果美國法院撤銷了要我國償還原告4100萬美元的缺席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在群言雜誌上談《爭取法制原則的貫徹執行》,在《中國國際法年刊》上發表了《論國家管轄豁免》。
1987年 81歲。 3月19日, 浩培先生為浙大九十校慶寫了浙大法學院簡史, 並“祝浙大濃厚的學術空氣和良好的校風繼續發揚光大”。 9月8日至26日赴開羅參加國際法研究院會議, 埃及政府甚為重視,埃及總理、外交部長親臨出席開幕式,而後穆巴拉克總統接見與會國際法專家。在國際私法討論會上,先生對法國巴黎大學教授盧恩瓦恩所作“關於當事人本國法和住所地法原則”的報告和決議草案提出異議,獲得與會者的讚許,並由盧氏本人提出對其決議草案進行修正。其後,對英國倫敦大學教授所作“關於國家管轄豁免問題”的發言即席發言,提出了修正案。 研究處理光華寮案,應邀在國際法學會舉辦的座談會上作了重點發言,使與會者對該問題有了較清晰地認識。花費了十多年心血研究寫成的《條約法概論》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在《中國國際法年刊》上發表了《條約、非條約和準條約》,還在《經濟和法律》上發表了《論契約的法律適用問題》,北京周報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對光華寮問題的立場》一書中收錄了他的論文《論日本法院對光華寮判決的非法性》。 是年浩培先生被聘為中國法律年鑑編輯委員會委員,貿促會海事仲裁委員會顧問,還被聘為法務部涉外法律人才培訓中心兼職教授,講授國際經濟法問題。
1988年 82歲。 在北大講國際私法8周。參加亞太國際法論壇。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浩培先生與湯宗舜先生合譯的英國沃爾夫所著的《國際私法》。先生在致函前浙大學生徐煌先生時談到“關於法律和法學繼承性問題,我向來是持肯定態度的。過去很多人主張否定論,實際上是極‘左’的表現, 並且是對辯證唯物主義無知的證明。” 是年當選為第一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委員,被康華律師事務所聘為高級法律顧問。在黃炳坤主編的《當代國際法》一書中發表了《條約法的一個突破:多邊外交中的協商基本一致決定程式》、《論國際法的特性》,還發表了《實行法治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1989年 83歲。9月赴西班牙聖地亞哥開國際法研究院會議, 國王卡洛斯擔任名譽主席,親自出席開幕式, 並特邀全體與會會員於周日暢遊海島。會議討論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中的四個重要問題:國家管轄豁免問題,國家與外國企業間的仲裁問題,國際私法上的國內法與外國法的平等對待問題,人權與不干涉內部事務問題。在會議中,浩培先生提出了幾個修正案,均被採納,一一通過。 浩培先生被外交部評為先進工作者,當選為九三學社中央參議委員會委員,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為研究生講授國際私法。為北大參加傑賽普模擬國際法庭競賽的隊員提供了極具啟發和有用的意見, 該隊第一次作為中國學生參賽便取得了進入世界前八強的好名次。他還對《行政訴訟法》草案提意見。在《法學雜誌》上發表了論文《瑞士新國際私法》。
1990年 84歲。 7月赴荷蘭海牙國際法學院為國際私法暑期班講授《國際私法在遺產繼承問題上的新發展》, 英文講稿被收錄在該院出版的《講演集》中,中文譯文刊登在1991年的《中國國際法年刊》中。海牙國際法學院成立於1923年,主要由卡內基財團法人捐資設立,目的是對已有國際公私法相當素養的並有工作經驗的各國理論和實務工作者,以專題講授結合討論的方式提高其專業水平。被聘請擔任講授的人員,都是各國有聲望的國際私法和國際公法學者。該院設有聘任委員會,由知名人士組成,全權決定講授人員的聘任。 這一年浩培先生為之制定付出過心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公布。 浩培先生受聘擔任中華法學大辭典編委會委員,主持國際私法部分的編纂並親自撰寫了約140個條目。他還被聘為浙江大學法學會名譽會長。在《中國國際法年刊》上發表了《國際法學會第64屆會議》和書評:《姚梅鎮主編<國際經濟法概論>》。
1991年 85歲。 9月赴瑞士巴塞爾開國際法研究院會議, 受到東道國的熱情款待, 並遊覽了風光旖旎的萊茵河。10月應寧波大學的邀請赴寧波大學講學。後應浙江大學的邀請, 抵達杭州講學。在浙大舉行的歡迎會上,浩培先生感慨地說:“1949年10月24日離杭迄今,忽忽又42年,這次蒙母校邀請,回到求是園,十分高興。並致謝忱!”接著他回顧了湖廣鐵路債券案的處理過程,深感堅持法治的重要性。在杭州期間,還在浙大作了國際私法講座,在杭州大學作了出國訪問的回顧報告。 為表彰浩培先生對國家社會科學的特殊貢獻,11月9日,國務院授予他證書, 從7於1日起頒發政府特殊津貼。 浩培先生當選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顧問,被聘為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顧問。在《中國國際法年刊》上發表了《論瑞士新國際私法關於國際裁判管轄權的規定》。
1992年 86歲。浩培先生參與研究處理很多涉外問題,例如:在領海與毗連區法中是否應規定緊追權的問題,對領海與毗連區法草案提意見,討論黃海區域領海基點,校對領海法英文譯稿。討論中蘇邊界條約批准中發生的問題。處理光華寮抗訴案有關事宜,對我方律師的再反駁書提意見。討論研究向日本索賠民間戰爭損失、圓明園被毀索賠、文物被盜收回問題等。對國家賠償法提意見。還為外交部圖書館圈選圖書。他向外單位前來諮詢的同志提供法律意見。參加討論台灣的政治實體問題。還當選為第二屆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委員,被聘為法務部《國際法律大事典》的顧問,為該書審閱補充條目等。 8月浩培先生參加第三世界與國際法研討會以及國際法教學與研究國際研討會,寫了發言稿並發了言。 10月浩培先生赴海牙參加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專家組會議。 11月為國家安全部講國籍法三小時。 他撰寫了《中華法律大辭典》國際私法條目。在《中國國際法年刊》上發表了論文《美國的國際私法革命》、《國際法研究院第65屆全體會議》。他在日記中寫道:“我的人生觀是:人生的目的在於奉獻,而不在於享受。”“準備好好完成一部國際私法著作、以了此生。”
1993年 87歲。研究涉及航天發射失敗問題,研究航空法, 為航空法提意見,處理涉外案件。為英國是否與中國有同等的解釋香港基本法的權力提供意見。研究關於割讓香港條約的問題。研究關於國家豁免問題, 寫對國際法委員會關於此問題的意見。 業餘仍然撰寫國際私法條目,為大百科修改稿件, 開始撰寫《國際民事程式法概論》一書。 8月中國政府決定恢復在常設仲裁法院的活動,並向法院指派了端木正、邵天任、李浩培和王鐵崖四名仲裁員。常設仲裁法院是根據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平會議所簽署的兩項《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而設立的。聯合國大會關於“聯合國國際法十年(1989—1999)”決議的有關活動方案明確要求各國更多地利用常設仲裁法院。因此,中國恢復在常設仲裁法院的活動對於更好地發揮該院在和平解決爭端中的作用具有深遠的影響。9日-14日浩培先生在海牙參加國際常設仲裁法院全體仲裁員大會。 8月26 日至9月7日浩培先生在義大利米蘭參加國際法研究院全體會議。 安理會第827號決議設立了審理1991年以來在前南境內犯下的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的罪行的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8月20日, 安理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出來自23個國家的23位資深法律界人士作為該法庭大法官的候選人,其中包括李浩培先生。9月15日, 聯合國大會選出8名法官,李浩培先生在第一輪選舉中當選。9月17日聯合國大會又選舉出另三名法官。11月他就開始自行草擬前南斯拉夫國際刑庭的程式和證據規則。11月17日, 法官們在海牙和平宮宣誓上任, 至12月1日舉行了第一次法官全體會議,他被分配擔任抗訴分庭的法官。回國後便起草法庭抗訴程式。 在去海牙上任前的10月,在外交學院為研究生講國際私法和條約法。在民主同盟會上作關於反腐敗及法治的發言。在《中國國際法年刊》上發表了《國際法研究院第66屆全體會議》和《論規範國際民事裁判管轄權的多邊條約》。 為表彰他在編纂出版《中國大百科全書》的工作中做出的重要貢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特授予他榮譽證書。他的《條約法概論》獲得第一屆國家圖書獎的一等獎。
1994年 88歲。 1月16至2月11 日在海牙參加法官全體會議, 討論和通過了法庭的《程式和證據規則》, 在會議期間, 聯合國秘書長加利訪問了法庭並與法官們座談。4月25日至5月5日參加了法官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了《關於羈押等候法庭審判和抗訴的人或法庭命令因其他原因羈押的人的規則》。7月18日至29日參加了法官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了向聯大提交的法庭年度報告以及《指派辯護律師的規則》。 9月為中國《引渡法》提意見。住院做了一隻眼睛的白內障手術。在《中國國際法年刊》上發表了論文《1968年歐洲共同體關於民、商事裁判管轄權及裁判執行的公約》,貴州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國際法的概念與淵源》一書。
1995年 89歲。1月8日至2月1日在海牙開法官全體會議。6月9日攜夫人赴海牙。6月12日至15日參加了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的法官全體會議,討論法庭《程式和證據規則》的修改。6 月27日宣誓任盧安達國際法庭的抗訴法官,6月26日至30日,參加了盧安達國際法庭的法官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了盧安達國際法庭的《程式和證據規則》。 7月研究從德國轉交到海牙的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的第一名被告的律師對法庭的管轄權問題提出的質疑,閱讀了大量有關國際刑法、法院管轄權、前南武裝衝突的性質的材料。8月10日初審庭作出對該案裁決。被告不服,提起抗訴。於是著手研究抗訴案。19日開始寫對初審庭裁決的意見。9月7日抗訴分庭開庭審理了塔迪奇關於管轄權的中期抗訴案。8日和18日抗訴分庭法官進行評議,他對抗訴判決中的一些問題持不同意見,決定寫抗訴判決的個別和異議意見,29日完稿,交付列印和簽字。10月2日抗訴分庭開庭宣布抗訴判決。4日至6日開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法官全體會議。11月22日南斯拉夫衝突三方達成和平協定。研究盧安達國際法庭的羈押被告的規則,指派辯護律師的規則等檔案的起草。
在赴海牙之前,於5月13日完成了《國際民事程式法概論》一書的書稿,交法律出版社。自10月2日塔迪奇案宣判後,抓住點滴時間開始翻譯薩維尼的名著《現代羅馬法體系》第八卷。
1996年 90歲。1月6日至13日在坦尚尼亞阿魯沙開盧安達國際法庭的第二次法官全體會議。6月24日至25日參加了在海牙舉行的盧安達國際法庭的第三次法官全體會議。 1月17日至18日和4月22日至23日分別開了兩次前南斯拉夫法官全體會議。4月至5月研究久基奇的抗訴案。6月10日,研究因被告健康狀況惡化,檢察官撤銷起訴書的請求,最後因被告死亡而終止審理該案。7月1日至5日開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法官全體會議。10月初處理戴拉利奇準許抗訴請求案。11月中處理德力奇準許抗訴請求案。12月初處理德力奇中期抗訴案。2日至3日開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全體法官會議。 是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國際民事程式法概論》,《中華法學大辭典》國際法卷亦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浩培先生在業餘時間撰寫契約的準據法文稿。7月6日先生90歲生日那天賦詩一首:“天道好仁愛,人生喜晚晴,假我一十載,了此萬年心”,表達了他準備再用十年時間寫完一部全面的國際私法書的心愿。
1997年 91歲。被告埃爾德莫維奇主動認罪仍被初審分庭判了10年有期徒刑,被告不服提起抗訴。自1月起研究埃爾德莫維奇抗訴案涉及的法律問題。2月至3月由於初審分庭處理布拉斯基奇案的一名法官生病,於是代替該法官在初審分庭工作,研究處理被告布拉斯基奇提出的數項動議。3月3日聯合國秘書長安南訪問前南斯拉法庭,與法官座談。該月研究布拉斯基奇案中關於是否可以向主權國家發傳票的問題。13 日開庭審理布拉斯基奇提出的動議案。5月研究法庭《程式和證據規則》的修改問題。26日開庭審理埃爾德莫維奇抗訴案,之後評議抗訴判決。 6月1日至6日在坦尚尼亞阿魯沙參加盧安達國際法庭的第四次法官全體會議。14日開始寫埃爾德莫維奇抗訴案判決的個別意見。 7月9日至11日和24日至25日開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法官全體會議。研究法庭《程式和證據規則》的修改問題。處理盧安達國際法庭的準許抗訴請求。7月和8月討論研究布拉斯基奇傳票案。 8月26日至9月2日在法國斯特拉斯堡參加國際法研究院會議。 9月繼續研究處理埃爾德莫維奇和布拉斯基奇抗訴案,22日和23日開庭審理布拉斯基奇關於傳票的中期抗訴案。24日已稍有不適,仍繼續工作。27日生病,29日高燒。 10月1日家庭醫生才決定將其送入海牙紅十字醫院就醫,在住院期間仍閱讀處理法庭檔案。10月7日,抗訴分庭宣布埃爾戴莫維奇抗訴案的判決,他發表了個別和異議意見。10月29 日,抗訴分庭宣布了布拉斯基奇關於傳票的中期抗訴案判決。 11月5日晚醫生說他病情已好轉,月底可出院。6日凌晨一至三點間突然在醫院不幸逝世。12日在海牙舉行了他的追悼會,荷蘭女王派衛隊為他守靈,國際外交界和法律界人士前來向他致意和告別並向家屬慰問。其遺體在海牙火化。中國駐荷蘭使館和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派員護送其骨灰和家屬回國。12月9日外交部在八寶山隆重舉行了他的告別儀式。
2000年 由其女兒整理的《李浩培文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其中收錄了他的56篇論文。
李浩培文選李浩培文選
2001年由其生前中外好友、同事和學生等撰稿,王鐵崖先生、易顯河教授共同主編的英文版李浩培先生的紀念文集《冷戰後世界的國際法》在英國出版。
2003年他的《條約法概論》作為法學研究生精讀書之一,由法律出版社再版重印。
2002年荷蘭警方調查出荷蘭女護士露西亞德博克有連環謀殺住院病人的嫌疑,她被指控犯了13起謀殺罪,受害者中包括浩培先生,以及5起謀殺未遂。海牙地區法院於2002年9月17 日開庭審理五天,2003年3月24日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犯了4起謀殺罪和3起謀殺未遂。被告和檢察官均提起抗訴,2004年6月18日,海牙高等法院做出抗訴判決,判定她犯了7起謀殺罪, 被害人中包括浩培先生, 和3起謀殺未遂, 判處她無期徒刑和受強制心理和精神治療。被告又抗訴到最高法院。2006年3月14日荷蘭最高法院做出維持她7起謀殺罪和3起謀殺未遂的終審判決, 但認為海牙高等法院的處刑不當而將案件發到阿姆斯特丹高等法院另行判刑。先生的突然死亡之謎最終有了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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